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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编号 :********************
原公告的招标项目名称 :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通信设备数字调度和应急电话设备招标(三次)
原公告的标段编号 :***********************
原公告的标段名称 :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通信设备数字调度和应急电话设备招标(三次)-包件*(****-**)数字调度和应急电话
首次公告日期 :****-**-** **:**
*、主要内容
主要事项 : 澄清答疑
更正日期 : ****-**-**
*、其他补充事宜
各潜在投标人: 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招标人就《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通信设备数字调度和应急电话设备招标(三次)》项目发布澄清答疑,并构成各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问题:*.我司对新建瓮安至马场坪铁路南北延伸线甲供通信设备数字调度和应急电话设备招标(三次),招标编号:********************,包件*(****-**)数字调度和应急电话的招标公告文件中,第三章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采用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条款号*.*资格评审标准,其他要求,*为保证接入瓮马铁路既有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数调设备相关设备(含软件)的投标人需提供“与既有设备厂商的配合意向协议书或授权”。提出质疑:该条件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要求,因既有设备厂商参与本项目投标,与其它投标人为竞争关系不可能向其它投标人提供配合协议书或授权书,同时我司己与既有设备厂商沟通提供配合意向书及授权事宜,既有厂商表示不提供,故此条款实质为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排它性条款,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一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典型情形。
此外,产品资质要求中提到语音记录装置、数调设备需具有“中铁检验认证中心”(原“中铁铁路产品认证中心")颁发的****认证证书,符合该条款的投标产品均具有标准要求的“跨交换机的用户呼叫及接续”的标准接口和功能,满足本设计方案中要求的所供设备接入瓮马铁路既有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的要求。上述****证书由具有法律效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已为本设计方案实现提供了依据。同时,我司承诺在不增加招标人成本的情况下能够满足与既有系统互联互通的要求。 综上两点,为保证招标的公正公平性,建议招标方取消“与既有设备厂商的配合意向协议书或授权”排它性条款。
回复:*.不同意取消。
*.原因如下:一是项目数调系统按接入既有数调主系统进行设计,同时也符合我司后续运营管理的需要;二是有关招标条款并未限制和排斥非既有设备品牌的厂商参与投标,只要求提供既有设备厂商出具的接入配合协议或授权,不存在你司提出的“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情形”;三是关于你司提出“既有设备厂商不可能向其他投标人提供接入配合协议或授权”事宜,系你司的主观臆断或假设,我司无法给以回复和判断;四是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既有设备厂商接入配合协议或授权”事宜系数调系统接入实施的需要,同时,你司提出的“既有厂商不予对你司提供接入配合协议或授权事宜”并不能代表既有设备厂商也同样不予给其他潜在投标人提供,以致影响招标的公平、公正。如你司有意参与投标,应积极与既有设备厂商商议有关“接入配合协议或授权”事宜,而不应无端质疑。 *.你司有权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诉,同时,我司也不放弃对你司无端质疑、扰乱招标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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