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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60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董大欣
聯系方式:010-51568466
注冊時間:2015-12-29
公司地址:天津自貿試驗區(qū)(空港經濟區(qū))空港國際物流區(qū)第二大街1號312室 最新年報地址
簡介:
普通貨運;貨物專用運輸(集裝箱,冷藏保鮮);大型物件運輸(1,2,3,4);無船承運業(yè)務;利用計算機網絡管理與運作物流業(yè)務;運輸方案設計;物流軟件開發(fā);計算機軟件設計;物流方案咨詢、設計及相關信息處理服務;海上國際貨物運輸代理;陸路國際貨物運輸代理;航空貨物運輸代理;國內水路運輸代理服務;承辦展覽展示、會議服務;國際船舶普通貨物運輸;船舶租賃;國內貨物運輸代理;道路搬運裝卸;倉儲;批發(fā)和零售業(yè);以上相關業(yè)務咨詢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展開
徐玉蓮、李云珍等與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江蘇今創(chuàng)車輛有限公司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蘇04民終810號         判決日期:2018-08-09         法院: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徐玉蓮、李云珍、饒城、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江蘇今創(chuàng)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創(chuàng)公司)、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泰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溧陽市人民法院(2017)蘇0481民初46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徐玉蓮、李云珍、饒城上訴請求:判令撤銷一審判決并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中遠公司、今創(chuàng)公司、康泰公司承擔。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認為饒志祥是獨立承運人,因此認為饒志祥應承擔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上述邏輯不成立:1、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上并沒有獨立承運人的概念及相關的規(guī)定,引用該概念要求胡文斌、饒志祥按照貨物屬性進行固定、綁扎,顯然超出了胡文斌與饒志祥的能力,與法不強人所難的精神相違背。一審法院據此認為,我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于法無據。2、饒志祥運輸的行為不是獨立運輸。一審庭審查明事實證明安全捆扎裝載運輸車輛的疊加以及安全義務的監(jiān)管的義務,均由是中遠公司負責。依據中遠公司提供給今創(chuàng)公司的投標方案,運輸前的綁扎方案中提到運輸的車輛在裝載的時要在車板上墊橡膠皮,綁扎加固完成后,要對車輛和貨物作全面的檢查確認并做好相關的記錄。另外綁扎應當有負責人一名、操作人員四名、治保人員一人,綁扎加固完成后,檢查確認并經質保人員檢查合格并簽字確認后方可放行。在本案的實際當中,今創(chuàng)公司在一審提供了綁扎的比較一個全面的視頻,在視頻當中今創(chuàng)公司或者是中遠公司均沒有盡到上述的義務。在視頻當中表明,目前一審查明是認為中遠公司派人監(jiān)督饒志祥進行了一個簡單的綁扎,也沒有最終確認是否安全即放行。饒志祥并不是獨立承運人,在本起事故當中綁扎的義務主要是應當由今創(chuàng)公司及中遠公司來盡到相應的義務。饒志祥只是說將貨物從武進運輸到南昌而已。一審當中認為中遠公司承擔責任的原因在于沒有盡到一個選任合格承運人,根據上述事實能夠證明中遠公司存在著工作過錯,中遠公司在了解相關捆綁扎固定要求的情況下,并未在實際承運中派人進行綁扎固定。也未將相應要求傳達,僅僅在裝運時到場查看就允許駛出廠房。3、中遠公司也未盡到成立安全小組的義務,也未按照報價表的要求組織運輸。因此這個事故主要是由今創(chuàng)公司及中遠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交警認為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是在于這個綁扎不牢所致,本次事故當中饒志祥并沒有完全收取運輸費用,部分費用是由中遠公司及其相關公司所收取。按照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中遠公司應當承擔綁扎及負責安全的義務。 今創(chuàng)公司辯稱,對于三上訴人要求今創(chuàng)公司承擔責任的上訴請求不予認可。本案的死者胡文斌死因是交通事故,而且根據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可以看出應當由胡文斌負全部責任。交通事故應當適用侵權責任法,在本案中侵權行為并不是今創(chuàng)公司導致的,事故的發(fā)生與今創(chuàng)公司無因果關系,今創(chuàng)公司也不存在過錯,因為今創(chuàng)公司已經采取了合法的招投標途徑,選任有資質的運輸公司從事本次的運輸。交通事故是因胡文斌未按操作規(guī)范導致,因此今創(chuàng)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中遠公司辯稱,不同意三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中遠公司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具體意見同中遠公司上訴事實與理由。 康泰公司辯稱,1、康泰公司作為案涉貨物的托運人,已經履行了法律規(guī)定的托運人的相關義務。本案中的貨物是普通貨物,并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易燃易爆或者有毒腐蝕特大件等特殊貨物。作為普通貨物,法律并沒有明確規(guī)定托運人需要對貨物進行一個妥善的包裝或者其他的業(yè)務,也沒有其他的要求。2、康泰公司在將貨物交給司機胡文彬、饒志祥的時候,已經依照法律規(guī)定告知名稱、性質、重量等承運的信息。司機胡文彬及饒志祥作為專業(yè)的貨物承運人,并且長期從事該運輸業(yè)務。在接到康泰公司的貨物信息時,有權選擇是否承運。而司機胡文彬及饒志祥選擇了承運,就應當承擔承運人在承運貨物過程中的相關風險。3、通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也能夠證實案涉事故直接的侵權人行為實施人是司機胡文彬,其在本次的事故中是承擔全部的責任,因此如果本案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承擔的主體方也應當是由侵權行為的實施人胡文彬,而非康泰公司。4、三上訴人主張的訴求中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 中遠公司上訴請求:判令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維持一審判決第三項,訴訟費用由徐玉蓮、李云珍、饒城承擔。事實和理由:1、中遠公司和今創(chuàng)公司之間并不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因為招投標中遠公司并沒有中標。2、貨物的實際承運過程中,今創(chuàng)公司未通知中遠公司承運相關貨物,只是通知了范小磊并沒有通知中遠公司,而范小磊不是中遠公司而是南京中遠公司的員工。3、北京中遠公司并沒有委托范小磊到今創(chuàng)公司去承運相關貨物。4、本案應該是一個運輸的生產責任事故,應該由他的生產主體和半掛車掛靠的公司承擔相應的安全生產責任。如果放棄追究上述公司的相關責任的話,在實際判決時應免除相應的責任份額。 徐玉蓮、李云珍、饒城辯稱,根據一審查明的事實,中遠公司和今創(chuàng)公司簽訂這個物流運輸協議應當是一個大概率事件。 康泰公司辯稱,與前述答辯意見一致,補充一點,假如本案是生產責任事故,則本案事故司機所駕駛車輛的掛靠公司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今創(chuàng)公司辯稱,在一審中我方已經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往來記錄、授權委托書、會議簽到表,能夠相互印證,一審法院也對我公司與中遠公司之間的應收賬款進行了確認。最終雖然雙方未正式簽訂合同,但是通過一審的證據可以看出雙方已經對合同內容意思表示已經達成一致。只是因為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中遠公司需要匯報總公司進行合同會簽流程,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中遠公司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未將上述合同回傳給我公司。即使事實上未簽訂合同,中遠公司已經安排車輛實際運輸貨物,按照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而且我公司也予以接受。因此,正式書面合同是否訂立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另外,我公司認為本次事故的造成應當是由駕駛員胡文斌及中遠公司、康泰公司共同承擔責任。 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中遠公司、今創(chuàng)公司、康泰公司連帶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41251.11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查明事實: 2017年1月,今創(chuàng)公司就今創(chuàng)車輛廠南昌地鐵車輛內陸運輸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招標范圍為共9輛車的內陸運輸,單件設備重量在19噸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設備的運輸、固定、二次吊裝、設備定點移位、貨運保險、路勘,運輸許可證申請,道路,橋梁,收費口改造等,同時對全過程的安全、質量、環(huán)保、文明施工等承擔所有責任。投標保證金要求:投標書應附有十萬元投標保證金。投標方資格要求包括:投標方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備承運大型設備的專用運輸工具及相關輔助設備、技術和專業(yè)人員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注冊的企業(yè);投標方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書中規(guī)定的大件運輸資質或海運及起吊作業(yè)的資質,并具有近3年內運輸單件重量在50t-200t及以上設備的運輸業(yè)績。 中遠公司對今創(chuàng)公司上述招標項目進行投標,按照招標要求提供了投標書,包括資格審查文件、技術方案、商務部分等。其中技術方案第一章項目基本情況工作內容載明:根據今創(chuàng)公司所提供信息,本項目針對發(fā)運工作我司的理解內容為負責在今創(chuàng)公司工廠內接貨(貨物吊鉤下接貨,捆扎、固定、檢驗及檢查等措施)運輸至南昌市紅谷灘新區(qū)生米鎮(zhèn)南路地鋼軌交貨的全程物流環(huán)節(jié)工作。貨物基本資料中載明600馬力內燃機車重量(T)56±5%,數量2;525馬力內燃機車重量(T)52±5%,數量2;平板車長×寬×高(M)為13.25×2.67×1.09,重量(T)19±5%,數量2;平板吊重量(T)21±5%,數量2;平板液壓吊重量(T)22±5%,數量1。第三章第四部分運輸組織方案載明:1、運輸組織機構:根據國內陸運成熟的項目崗位設置,特設置如下崗位圖,配備運行國內陸運主管1名,生產主管1名,技術員1名,質保員1名(兼押運員),每臺運輸車組駕駛員2名(1名主駕、1名副駕),根據沿途服務區(qū)的實際情況(最多能停車或安排休息人員4個車組),配備車組的運行人員(質保員、生產主管、平板主操、修理工、駕駛員)。2、作業(yè)安排:接到運輸任務后,項目部即編制運輸計劃,按計劃組織作業(yè)人員和運輸車輛,包裝加固人員提前到現場進行貨物包裝加固,車輛在接運前1天到達接貨場地;與甲方溝通并做好前期準備工作。貨物吊裝時,將車輛停在指定位置。首先將貨物按照包裝進行包裝,經質保人員檢查合格后進行吊裝,吊裝完成后進行貨物捆扎加固。經質保人員檢查合格后進行運輸。第五部分捆扎方案載明:在捆扎加固時采用強度能夠達到綁扎加固要求工具(如鋼絲繩、手拉葫蘆、綁扎帶、卸扣等)進行綁扎加固。在貨物上的許可綁扎點由上至下拉緊,并使之與車板牢牢的綁扎為一體,采用下壓式“八”字形斜拉加固方式。綁扎時鋼絲繩兩端通過手拉葫蘆與車板卸扣點連接,并用手拉葫蘆拉緊。為使車箱更加穩(wěn)固的固定在車板上不產生前后左右滑動位移,車箱車輪前后左右必須用工裝,從而使車箱與車板最大的程度形成一體。綁扎加固完成后檢查確認、并經質保人員檢查合格并簽字確認后放行。設置綁扎負責人1名,操作人員4名,質保人員1人。綁扎加固是為了確保在運輸中車輛發(fā)生意外情況時能夠保證貨物在車板上不產生移位、傾斜、傾翻等危險情況,根據貨物的重量、外形尺寸、自身結構進行科學合理的綁扎加固,是安全運輸的前提和基礎。對貨物進行綁扎時必須考慮到車輛的運行速度、車輛運行的道路條件、車輛需要通過的坡道大小,這樣才能科學、合理的測算出設備需要綁扎方式及使用的綁扎機具。 2017年2月6日,中遠公司將南昌、長春地鐵運輸項目的投標保證金各10萬元匯入今創(chuàng)公司賬戶,并授權該公司軌道交通物流部副總經理尤子懿以中遠公司名義參與今創(chuàng)公司南昌、長春地鐵車輛內陸運輸項目投標有關的事務。2017年2月8日,尤子懿參加了今創(chuàng)公司召開的開標會議,其提交的分項報價表顯示用9個車次來運輸今創(chuàng)公司南昌地鐵運輸項目的9臺機車。 2017年2月23日,康泰公司員工武慶國通過貨運軟件發(fā)布了長17.5米、重38噸貨物的運輸信息。饒志祥接單后將其駕駛證及車輛行駛證通過微信發(fā)給武慶國,武慶國將需要運輸的平板車、提貨地址發(fā)給了饒志祥,饒志祥同意承運兩臺平板車。2017年2月24日21時16分左右,胡文斌駕駛裝有上述2臺平板車的贛G×××××重型半掛牽引車(登記所有人為彭澤縣國財車友服務有限公司)牽引贛G×××××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登記所有人彭澤縣鴻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沿239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93km+850m處時,遇情況車輛制動時,半掛車所載的1臺上層軌道交通平板車向前脫落,撞擊駕駛室,致駕駛室脫落,被平板車擠壓,造成胡文斌和駕駛室內乘坐人饒志祥死亡,車輛損壞。事故經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胡文斌駕駛載物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按操作規(guī)范確保安全駕駛,與事故的發(fā)生有直接的因果關系,無證據證明饒志祥有過錯行為,據此認定因胡文斌的過錯導致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饒志祥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饒志祥近親屬在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得車上人員責任保險理賠款5萬元。 徐玉蓮出生于1934年12月,共生育包括饒志祥在內的子女4人,李云珍、饒城分別系饒志祥的妻子和女兒。本案中事故車輛實際所有人為胡文斌,贛G×××××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彭澤縣國財車友服務有限公司,贛G×××××重型低平板半掛車掛靠在彭澤縣鴻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饒志祥系胡文斌岳丈,平時二人承接送貨業(yè)務后,輪流駕駛上述車輛從事貨物運輸,運費由二人分配。彭澤縣國財車友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汽車銷售、汽車貨運代理、貨物配載、零擔貨物配載運輸、貨運代辦、信息配載、舊車中介。彭澤縣鴻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經營范圍包括汽車貨運、汽車(小汽車除外)和租賃服務等。 中遠海運物流有限公司在中遠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中國外輪代理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均占100%。其中中國外輪代理有限公司在上海中遠海運物流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占100%,上海中遠海運物流有限公司在南京中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南京中遠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名稱變更為南京中遠海運物流有限公司)中持股比例占100%。中遠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經工商部門核準,名稱變更為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即本案中遠公司,經營范圍為普通貨運、大型物件運輸(四類)等??堤┕镜慕洜I范圍包括普通貨運(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汽車銷售(不含小轎車),二手車信息咨詢服務。 一審法院認為: (一)關于今創(chuàng)公司與中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運輸合同關系。 今創(chuàng)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電子郵件往來記錄、授權委托書、會議簽到表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上述證據予以認定。今創(chuàng)公司與中遠公司之間應成立運輸合同關系,理由如下:1、2017年2月6日,中遠公司將投標保證金匯入今創(chuàng)公司賬戶。2017年2月7日,范曉磊即發(fā)送電子郵件給徐蘭等人,告知投標保證金已電匯,讓財務查看。今創(chuàng)公司通過核實確認保證金已經到賬。2、中遠公司授權軌道交通物流部副總經理尤子懿參與今創(chuàng)公司南昌、長春地鐵車輛內陸運輸項目投標有關的事務,尤子懿于2017年2月8日參加了今創(chuàng)公司的開標活動,當日今創(chuàng)公司會議簽到表上載明簽到單位中遠工程、簽到人藍敦虎,與2017年2月13日藍敦虎發(fā)送給今創(chuàng)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麗敏的微信“胡董:您好!上周三(注:即2017年2月8日),我和我們北京總部軌道交通物流部的領導一起來到常州,參與了您的車輛廠的南昌(9臺車)和長春(7臺車)地鐵運輸項目的投標……。”能夠證明藍敦虎和中遠公司的尤子懿一起代表中遠公司參加了招標會議,而中遠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3、2017年2月17日11:19分,徐蘭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給范曉磊、藍敦虎中標確認書及運輸合同,與2017年2月17日15:55分藍敦虎發(fā)送微信“胡董:您好!關于車輛廠南昌和長春地鐵運輸項目,經過您精心的統(tǒng)籌安排和多方面的協調運作,終于塵埃落定。上午,車輛廠非常敬業(yè)的徐蘭經理已經通知我的同事小范(南昌和長春的項目經理),下午我們趕到工廠,就發(fā)運時間及運輸合同等方面的具體事宜,進行了溝通交流,非常順暢!……”能夠證明藍敦虎、范曉磊代表今創(chuàng)公司與中遠公司就合同內容、合同的履行等事宜進行了充分的磋商。4、2017年2月26日,藍敦虎發(fā)送微信“前夜車隊在公路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了嚴重的意外交通事故,已及時向總部匯報,總部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應急補救措施,我們安排人員在常州盡快妥善處理?!?017年2月28日,藍敦虎發(fā)送微信“胡董:您好!中遠海運工程的分包方(車隊)已經派代表去參與談判了,您可以和車輛廠相關同事聯系核實一下進展情況?!?017年3月2日,藍敦虎發(fā)送微信“胡總,您好!我已安排劉喆研究至常州行程,配合金創(chuàng)廠家與交警處理事故,另也請此項目項目經理范曉磊務必到場共同處理,更好的協調各方面關系,煩請告知金創(chuàng)廠家,中遠會全力配合廠家處理相關事宜?!笨梢宰C明案涉交通事故發(fā)生后,藍敦虎代表中遠公司進行了事故的善后協調、處理,也表明中遠公司對運輸行為的認可。因南京中遠公司與中遠公司系關聯企業(yè),中遠公司稱沒有委托藍敦虎、范曉磊與金創(chuàng)公司就案涉貨物運輸項目進行合同訂立、履行等事宜,但上述藍敦虎、范曉磊的行為外觀表象足以使今創(chuàng)公司有理由相信其是有代理權,藍敦虎、范曉磊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代理實施的行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即中遠公司承擔。5、2017年2月17日,徐蘭通過電子郵件發(fā)送運輸合同給范曉磊,要求在下周三(注:即2月22日)之前簽訂好合同并給金創(chuàng)公司正本。2017年2月21日15:00,范曉磊通過電子郵件就運輸合同回復徐蘭,稱“經過中遠海運物流總法務的初審,對合同的5.1.2進行微調,請查閱并回復。如無疑問,中遠海運物流總進入合同會簽流程,合同最快下周才能蓋章送出,請理解,謝謝!”。2017年2月21日15:05,徐蘭回復范曉磊,“同意更改5.1.2項,可以簽訂合同”。表明雙方就運輸合同條款經過協商已經達成一致,只是尚未最終簽字或蓋章。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雖然雙方未正式簽訂書面合同,但中遠公司已經安排車輛實際運輸貨物,按照約定履行了相應義務,且今創(chuàng)公司予以接受,故是否正式訂立書面合同不影響合同成立。 (二)中遠公司、今創(chuàng)公司、康泰公司對本起事故發(fā)生是否具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對三原告舉證的事故發(fā)生時監(jiān)控錄像、事故現場照片,今創(chuàng)公司舉證的裝貨現場視頻資料、照片以及康泰公司舉證的“我的運輸單”打印件、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予以認定。本案系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損害引起的糾紛,饒志祥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主要過錯,理由如下:本案事故發(fā)生經過是胡文斌遇情況制動時,平板車向前脫落,撞擊駕駛室后造成胡文斌、饒志祥的死亡,而平板車脫落的直接原因是綁扎、加固不牢所致。饒志祥作為獨立承運人,應當根據貨物的不同屬性采取相應的綁扎、加固措施。案涉軌道交通平板車每臺重達19噸,屬于大型特殊笨重貨物,需要采取特殊固牢措施。通過裝貨現場以及事故發(fā)生時的監(jiān)控錄像顯示,胡文斌、饒志祥僅對案涉貨物進行了簡單捆扎,并未按照貨物屬性進行固定、綁扎,沒有預見到二臺平板車疊加運輸過程中會產生強大的慣性力,使得運載的平板車存在潛在危險性,最終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被告稱胡文斌駕駛車輛疏于觀察,推測其沒有與前車保持合理距離,在遇到前方車輛減速情況下緊急剎車,導致車載物品慣性過大,從而引發(fā)事故,對此沒有證據予以證實,不予采信。 今創(chuàng)公司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過錯,理由如下:今創(chuàng)公司與中遠公司之間成立運輸合同關系,今創(chuàng)公司作為托運人,因本次運輸貨物重量較重,為了運輸安全,要求承運人必須具備大件運輸資質,并且有相應運輸經驗。其在招標文件對招標范圍已經予以明確,即承運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設備的運輸、固定等,同時對全過程的安全、質量等承擔所有責任。而中遠公司具有大型物件運輸資質,且在投標書中對運輸組織、貨物的綁扎加固等制定了詳細的運輸方案,故今創(chuàng)公司不存在定作、指示或者選任過失,根據招標范圍對案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產生的風險不應承擔責任。 中遠公司對本起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理由如下:1、康泰公司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期限已于2016年6月30日屆滿,且不具備大型物件運輸資質,中遠公司由范曉磊將涉案7臺機車的運輸工作分包給康泰公司時,明知今創(chuàng)公司招標運輸的貨物需要大型物件運輸資質,卻未對康泰公司的運輸經營資質進行審查,存在選任過失。2、中遠公司提交的分項報價表安排9個車次運輸案涉9臺機車,稱系根據運輸方案,在合理范圍內進行的投標方案的具體制定。而其作為專業(yè)物流公司,應當知道將二臺平板車疊加后用1個車次運輸會造成不同尋常的危險,然而卻并未將投標時確定的綁扎、加固等運輸方案告知康泰公司,在胡文斌、饒志祥捆扎、固定案涉平板車時也未按照上述運輸方案組織實施,更沒有按照分項報價表上確定的車次組織平板車的運輸,導致承運人在運輸中發(fā)生事故死亡,存在定作過失。因此,中遠公司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定作和選任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康泰公司對本起事故發(fā)生存在過錯,理由如下:1、康泰公司在道路運輸許可經營期限已經屆滿的情況下,仍然承接需要有大型物件運輸資質的運輸工作,然后又將運輸任務分解后轉包給不同車輛包括案涉?zhèn)€體經營的車輛運輸,對承運人也只要求有駕駛證和行駛證即可,更沒有對承運人的運輸經營資質進行審查,存在選任過失。2、康泰公司提供的“我的運輸單”及微信聊天記錄可以看出其僅告知了貨物重量、尺寸和一臺平板車圖片的基本信息。案涉軌道交通平板車每臺重達19噸,屬于大型特殊笨重貨物,需要采取特殊固牢措施??堤┕咀鳛槲锪鞴荆瑢⑸姘付_平板車交由饒志祥承運,應當預見到二臺平板車疊加后用1個車次運輸會造成不同尋常的危險,因而需要將可能潛在的危險性告知饒志祥,要求其采取相應的綁扎加固措施,而康泰公司疏于履行該義務,使得運載的平板車存在潛在危險性,導致本案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定作過失。故康泰公司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存在定作和選任過失,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堤┕巨q稱其只要告知貨物基本信息,其余事項與其無關,承運人選擇承運后就應當全部承擔貨物運輸過程中的風險,依法不予采信。 (三)三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損失金額。 三原告主張的死亡賠償金803040元、喪葬費336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33041.25元均符合處理人身損害賠償的相關法律規(guī)定,予以認定。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因原告并未提供相應票據,考慮到受害人家屬從江西九江到事故發(fā)生地處理喪葬事宜,因路途遙遠等因素,酌情認定1萬元。原告主張交通費5000元,與其主張的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交通費屬于重復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原告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因其近親屬饒志祥在完成工作過程中發(fā)生事故造成死亡,依法有權獲得賠償。關于本起事故被告之間如何承擔責任問題,本案中,饒志祥、中遠公司、康泰公司均對損害結果的發(fā)生存在過錯,中遠公司與康泰公司之間應屬無意思聯絡數人侵權(累積因果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故應承擔按份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綜合案情,確定中遠公司、康泰公司對原告的損失分別承擔20%、10%為宜,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承擔。 三原告因其近親屬死亡造成的各項財產損失,依法認定如下:喪葬費33600元、死亡賠償金836081.25元(含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3041.25元)、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誤工費、住宿費、交通費1萬元,合計879681.25元,由被告中遠公司、康泰公司分別承擔20%、10%即175936.25元、87968.13元。《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賠償。本案中,三原告因其近親屬饒志祥在運輸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死亡,依法有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紤]到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受害人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存在過錯等因素,對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15000元,由中遠公司、康泰公司分別承擔其中的1萬元、5000元。因此,中遠公司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85936.25元,康泰公司需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92968.13元。關于原告從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獲得的保險賠款是否應予扣除問題,本案屬于生命權糾紛,原告獲得保險理賠款并不意味著減輕其他被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且原告獲得的賠償并未超出實際損失,故該款項在本案中不宜扣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七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三十七條、第三百零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一審法院判決:一、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各項損失合計185936.25元。二、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償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各項損失合計92968.13元。三、駁回徐玉蓮、李云珍、饒城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213元,由徐玉蓮、李云珍、饒城負擔9298元,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負擔2610元,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負擔1305元。 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各方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另查明,中遠公司在投標書中的分項報價表中,對本案運輸貨物長×寬×高(M)為13.25×2.67×1.09、重量(T)19±5%的2輛軌道交通平板車的運輸車次為2車次。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可歸納為以下二個問題: 一、關于今創(chuàng)公司與中遠公司之間是否存在運輸合同關系。在運輸合同的洽談過程中,中遠公司于2017年2月6日提交了關于今創(chuàng)公司長春地鐵項目車輛內陸運輸的投標書,并出具了委托尤子懿參與投標有關事務的授權委托書。同日,中遠公司將投標保證金匯入今創(chuàng)公司賬戶。2月7日,范曉磊即發(fā)送電子郵件給徐蘭等人,告知投標保證金已電匯,今創(chuàng)公司通過核實確認保證金已經到賬。2月8日,藍敦虎以“中遠工程”代表的名義簽到,隨尤子懿參加了今創(chuàng)公司的招標會議。對于該份簽到表,雖然中遠公司對真實性提出異議,但并未提交證據證明其主張,故對中遠公司的異議不予支持。2月17日,今創(chuàng)公司向中遠公司發(fā)出中標確認函。在此之后,直至2月24日胡文斌、饒志祥因交通事故死亡,今創(chuàng)公司的代表徐蘭與范曉磊、藍敦虎就中遠公司中標以及雙方合同簽訂問題進行了郵件往來。由此,今創(chuàng)公司有理由相信范曉磊、藍敦虎系以中遠公司的名義參與運輸合同的投標與簽訂。范曉磊及藍敦虎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代理行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中遠公司承擔。依據2017年2月21日15:00及15:05分范曉磊與徐蘭互為發(fā)件人、收件人的郵件往來,對于2月17日今創(chuàng)公司發(fā)送的運輸合同,中遠公司要求微調,今創(chuàng)公司表示同意,今創(chuàng)公司與中遠公司對運輸合同雖然未簽字或蓋章,但已對合同內容達成一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guī)定,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者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雖然今創(chuàng)公司與中遠公司未正式簽訂書面合同,但中遠公司已經安排車輛運輸貨物,今創(chuàng)公司予以接受,按照法律規(guī)定,雙方的運輸合同已經成立。中遠公司認為雙方運輸合同不成立的上訴理由,無事實依據,不予支持。 二、各方當事人的責任應如何認定。 雖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員胡文斌在本起事故中承擔全部責任,但該全部責任系就本次單方交通事故本身而言。本案造成胡文斌、饒志祥死亡的原因是車輛制動時半掛車所載第二層平板車從第一層平板車上向前脫落,撞擊駕駛室,致駕駛室脫落,被平板車擠壓,造成胡文斌和駕駛室乘坐人饒志祥死亡。而平板車向前脫落的直接原因是綁扎、加固不牢所致。緊急剎車本是車輛駕駛中的常見操作,綁扎、加固貨物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貨物在緊急剎車時不向前脫落。就本起事故的發(fā)生及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胡文斌在駕駛過程中存在因其自身過錯而緊急剎車或者其他不規(guī)范操作,故不應依據胡文斌在駕駛過程中的過錯認定胡文斌的責任,而應根據各方在運輸過程中特別是在平板車綁扎、加固過程中的過錯及造成綁扎、加固不牢的原因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侵權責任并進行賠償。 (一)今創(chuàng)公司作為托運人,在招標書中已根據《貨物運輸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對托運的大型特殊笨重物體的性質、重量、外廓尺寸及對運輸要求作出了明確說明。因運輸貨物重量較重,為了運輸安全,特別要求承運人必須具備大件運輸資質,并且有相應運輸經驗。今創(chuàng)公司在招標文件中對招標范圍也予以明確說明,即承運人需要履行的義務包括但不限于設備的運輸、固定等,同時對全過程的安全、質量等承擔所有責任。中標的中遠公司具有大型物件運輸資質,且在投標書中對運輸組織、貨物的綁扎加固等制定了詳細的運輸方案。故今創(chuàng)公司不存在過錯,其對饒志祥的死亡不承擔法律責任。 (二)中遠公司作為中標承運人,首先中遠公司具備大件運輸資質,其對運輸大型笨重貨物應具有較高的安全注意義務,其在投標時已明確知曉標的物系特殊大型笨重物件,承運人應具有相應資質,但在實際履行與今創(chuàng)公司的運輸合同過程中,中遠公司卻將自己按程序中標的運輸業(yè)務私自分包給經營許可已過期、不具備大型物件運輸資質的康泰公司,明顯存在較大過失。其次,中遠公司在投標書中對運輸的方式、綁扎的方案均有詳細的說明。但在8月3日胡文斌駕駛車輛入場接貨時,中遠公司未嚴格按照一車次運輸一臺機車的運輸方案實施,而是將兩臺平板車上下疊放以一個車次進行運輸,造成了第二層平板車因綁扎、加固不牢向前脫落的風險。在捆扎、加固的過程中,中遠公司也未嚴格按照綁扎方案中對加固材料和加固方法的要求對被運輸的平板車進行綁扎和加固,也未嚴格履行相應安全工作程序,亦明顯存在較大過失。 (三)康泰公司在道路運輸許可經營期限已經屆滿,且不具備大型物件運輸資質的情況下,仍然承接涉案平板車的運輸工作,增加了運輸風險。其在承接后,忽視運輸標的為大型特型笨重貨物,需要采取特殊固勞措施,又將運輸任務分解后轉包給不同車輛,包括案涉?zhèn)€體經營的車輛運輸,對承運人的資質也僅要求駕駛證和行駛證。在胡文斌駕駛車輛入場接貨時,康泰公司也未按照運輸大型笨重貨物進行綁扎加固或提出中遠公司應按要求綁扎加固,康泰公司存在較大過失。 (四)饒志祥作為承運人,其在承接貨物時應當量力而為,謹慎待之。其在接收到運輸貨物的基本信息后應該知曉運輸標的非普通貨物運輸,應當進行特殊的綁扎、加固,如果確實超出自身運輸能力的,應當拒絕承運。但其仍然盲目自信,僅對案涉貨物進行了簡單捆扎,也未向康泰公司、中遠公司提出按照運輸大型笨重貨物進行綁扎加固的要求,故饒志祥對其本人死亡事故的發(fā)生也存在過失,可以減輕其他侵權人的責任。 對于責任劃分的問題,本起事故的發(fā)生,歸根結底系因為中遠公司在明知運輸大型特型笨重貨物對專業(yè)性、技術性較高的情況下,違法分包給無資質的康泰公司,康泰公司承接后又違法分解轉包,且沒有按照標準、方案和工作程序對貨物綁扎和加固,故中遠公司與康泰公司應對該起事故的發(fā)生承擔主要責任。饒志祥作為實際承運人,其過錯在于無運輸資質卻承接平板車的運輸。因其不具有專業(yè)資質,對大型特型笨重貨物運輸安全注意義務判斷能力有限,對其運輸安全的注意義務要求低于中遠公司、康泰公司,故本院認為,饒志祥對本起事故的發(fā)生應承擔20%的責任,其余80%的責任由中遠公司及康泰公司承擔。其中,根據前述過錯及原因力分析,中遠公司應承擔50%的責任,康泰公司應承擔30%的責任。且由于中遠公司、康泰公司對其行為造成的本案共同損害后果均應當預見或者認識而因為疏忽大意和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導致綁扎、加固不牢并致使損害結果發(fā)生,存在共同過失,中遠公司、康泰公司構成共同侵權,應相互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事故造成饒志祥死亡的嚴重后果,確給其近親屬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現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共同主張50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應予支持。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因其近親屬饒志祥死亡造成的各項財產損失合計為929681.25元(879681.25元+50000元),由中遠公司賠償50%為464840.6元,康泰公司賠償30%為278904.4元,中遠公司、康泰公司相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判決結果
一、撤銷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2017)蘇0481民初4674號民事判決; 二、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各項賠償損失合計464840.6元,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各項賠償損失合計278904.4元,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四、駁回徐玉蓮、李云珍、饒城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213元,由中遠公司負擔6606.5元,由康泰公司負擔3964元,徐玉蓮、李云珍、饒城負擔2642.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213元,由中遠公司負擔6606.5元,由康泰公司負擔3964元,徐玉蓮、李云珍、饒城負擔2642.5元。徐玉蓮、李云珍、饒城已預繳一審案件受理費13213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3213元,中遠公司已預繳二審案件受理費13213元。相折抵后,康泰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徐玉蓮、李云珍、饒城支付其應承擔的一、二審訴訟費用7928元,本院另向徐玉蓮、李云珍、饒城退還受理費13213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劉敬兵 審判員楊迪 審判員吳立春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書記員馮雪
判決日期
2018-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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