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新志、柴國保等與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豫1727民初2820號
判決日期:2019-12-27
法院: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徐新志、柴國保與被告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06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07月30日、10月30日兩次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徐新志、柴國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趙新奇、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扈家齊到庭參加訴訟。原告申請的證人李某、徐某、任某出庭作證。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徐新志、柴國保向本院提供訴訟請求:被告應支付原告工程款:1、廠房760008.96元(7916.76㎡×96元/㎡);2、辦公樓2432682元(2828.7㎡×860元/㎡);3、兩處宿舍樓2659247.6元【(1661㎡+1838.01㎡)×760元/㎡】;4、西側和南側門面房6429502.5元(8572.67㎡×750元/㎡);5、院墻款87378.51元;6、門崗款62376.79元;7、鑒定費8000元;8、工程保證金30萬元,合計12739196.36元,扣除被告用門面房頂?shù)止こ?50萬元(應扣除60萬元門面房差價)、其它錢物折抵工程款3290440元(見被告提供的收條,包含36萬元寶馬車款),下余1948756.36元及利息;要求從原告所建造房屋拍賣的款項中優(yōu)先支付給原告。事實和理由:2013年11月,被告與原告簽訂了鋼結構廠房土建工程承包合同,約定被告以每平方米96元價格把廠房交給原告施工,建筑面積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原告給被告交付履約保證金10萬元。2013年11月18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一份補充協(xié)議1,被告以每平方米860元價格把辦公樓交給原告施工,原告給被告交付履約保證金20萬元。2014年01月19日,原告與被告又簽訂一份補充協(xié)議2,被告以每平方米750元的價格把辦公樓交給原告施工,后經協(xié)商變更為每平方760元。工程結束后,被告即投入使用至今。經評估,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1948756.36元未還。經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請求法院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辯稱,1、對雙方施工合同、協(xié)議1、協(xié)議2真實性均無異議,但應以實際施工面積計算原告工程量,在原告相關工程結束后雙方進行了面積上的測量,測量面積小于圖紙。2、同意正泰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秸桿倉庫地坪的鑒定意見。但是,按照合同要求四周維護墻體砌完并且瓷片貼完再付30%,實際瓷片未貼,被告不付工程款。3、原告部分工程量沒有完工,應扣除相應的工程款(玻璃幕墻和門)。4、被告支付的工程款,原告都打有領款條,應以領條為準,水泥120袋,同意折價為1440元。另外,原告主張的60萬元門面房差價不認可,寶馬車另外折抵工程款36萬元。5、原告未完工的工程申請司法鑒定進行確認,以鑒定為準,如門不進行價格鑒定,同意99個門按300元/個計算價款。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1、被告提供原告未完工的門、防盜窗、幕墻玻璃的安裝工程的證據(jù),證人均未出庭作證,且系單方出具,不符合證據(jù)的合法性原則,本院不予采信;2、對被告庭審后提供的工程量簽證單,一是復印件,沒有原件相印證;二是工程量簽單時工程尚在施工過程,數(shù)據(jù)來源不明,從形式上看該簽單系為撥款而備;三、無論本院庭前交換證據(jù)階段或者是在兩次庭審期間,被告均未提交該份證據(jù),庭審后提交未說明理由,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向本院申請對原告已完成工程量和未完成工程量進行司法鑒定,因其未交納鑒定費被退回申請,證明被告對工程量簽證單并未認可。原告申請對部分工程量進行鑒定,鑒定部門向雙方送達征求意見稿后,被告并未提出異議,更進一步說明被告對工程簽證單載明的工程量并非系涉案工程的實際工程量。故在雙方均沒有變更圖紙的情況下,工程量的計算應以施工圖紙和本院委托、雙方共同參與作出的評估結論為依據(jù);3、關于被告的寶馬車是否另外折抵工程款,結合證人證言及原告給被告出具的收條看,原告針對寶馬車折抵工程款沒有另外給被告出具收條,所以,被告支付的工程款應以其答辯(以收條)為準,被告的抗辯理由沒有證據(jù)證明,本院不予采納;4、關于辦公樓的建筑單價,因為雙方沒有在合同中書面約定,原告主張以860元/㎡計算,被告未提異議,本院予以確認。5、關于門面房差價60萬元是否應當從銷售的門面房價款750萬元中扣減,原告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被告對此認可,本院不予采納;6、原告請求被告返還30萬元保證金,沒有向本院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請求在本案中不予處理,可另案主張;7、徐新志結黃老三粉面款花生款56000元,原告同意折抵工程款,本院予以采信;8、被告提供的署名柴國保、蔡文中借支的蔡工資料費1萬元、吳新才鋪地板磚1萬元、柴國保出具的頂胡運有范胡村打井款4000元,與本案是否具有關聯(lián)性無法確定,且原告不同意折抵工程款,在本案中不予處理,雙方可另外算賬;9、關于原告未完工的工程量中,被告認為玻璃門款應當予以扣減,因被告未進行鑒定,且玻璃門是否包含在原告應當完成的工程量中,雙方有爭議,可另案主張,在本案中不予處理。根據(jù)采信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事實:
(一)2013年11月18日,原、被告簽訂一份《鋼構廠房土建工程承包合同》,內容為: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承包內容為按照圖紙設計要求完成基礎、墻體工程、廠房原土碾壓后做100㎡厚C20砼地面,內外粉刷,外墻面磚等裝飾工程;承包價格為共七棟鋼構廠房土建工程,建筑面積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單價以每平方米96元計算工程總造價。同年11月19日,原、被告簽訂一份《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辦公樓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1),對相關工程量進行細化。2014年01月19日,原、被告簽訂《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辦公樓合同》的補充協(xié)議(2),建設內容增加培訓中心一座、宿舍樓一座、產品展示中心一排,建筑面積以實際發(fā)生為準,單價為750元/㎡。其中,雙方口頭協(xié)商辦公樓建筑施工單價為860元/㎡。工程竣工后,被告投入使用。所建門面房,被告委托原告代為銷售,折抵工程款750萬元,另外,被告以物資、現(xiàn)金等形式支付原告工程款(包含寶馬車款)3290400元(10萬元+5萬元+100萬元+15萬元+5萬元+1400元+6萬元+14萬元+5.6萬元+4萬元+9萬元+10萬元+20萬元+40萬元+10萬元+10萬元+22.3萬元+20萬元+10萬元+3萬元+5萬元+5萬元)。
(二)汝南縣勘察設計室為涉案工程出具的建設圖紙顯示:辦公樓建筑面積為2828.70平方米;宿舍樓二棟:1661平方米、1838.01平方米;廠房6棟:7916.76平方米【(1313.64平方米+1202.94平方米+1441.8平方米)×2】;西側和南側門面房8572.67平方米(3501.03平方米+1449.04平方米+3622.60平方米)。本案審理過程中,原告申請對兩棟廠房沒有施工的地坪施工費用及所建院墻的價格、南、西門崗房造價進行鑒定。受本院委托,2019年09月27日,駐馬店市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原、被告發(fā)出工程造價鑒定意見書征求意稿和工程造價鑒定意見征求意見函,在意見函約定期限內,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書征求意見稿未提出異議。2019年10月17日,駐馬店市正泰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報告:1、未做地坪工程預算造價為134252.76元;2、東、西圍墻工程預算造價為87379.51元;3、南、北門崗房工程預算造價為62376.79元。原告支付評估費8000元。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申請對實際完工面積及質量是否合格、未完成施工面積及工程價款進行鑒定,因不交納鑒定費,被退回申請。對原告未安裝的99個門,因被告未進行評估,雙方同意按300元/個扣除原告工程款
判決結果
一、被告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工程款1441854.50元;
二、駁回原告徐新志、柴國保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借款利率計息)。
案件受理費22339元,由被告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17777元,由原告徐新志、柴國保負擔4562元。評估費8000元,由原告徐新志、柴國保負擔4000元,由被告河南豐潤新能源有限公司負擔4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田紅衛(wèi)
人民陪審員陳東升
人民陪審員張彥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書記員喬華麗
判決日期
2019-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