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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南陵縣民政局> 南陵縣民政局裁判文書詳情
南陵縣民政局
黨政機關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0
法定代表人:汪飚
聯(lián)系方式:暫無數(shù)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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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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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小勇與南陵縣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17)皖0223行初9號         判決日期:2019-12-31         法院: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魏小勇不服被告南陵縣民政局婚姻登記糾紛一案,于2017年04月0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04月10日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05月1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魏小勇及委托代理人王杰,被告南陵縣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徐靜、陶稻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2008年02月19日,原告魏小勇與田依社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jīng)審核,為原告魏小勇與田依社辦理了婚姻登記?,F(xiàn)原告發(fā)現(xiàn)田依社進行婚姻登記時使用的是虛假的身份信息。原告現(xiàn)要求撤銷與田依社的婚姻登記。 原告魏小勇訴稱,2008年經(jīng)他人介紹原告與田依社相識,并于2008年02月19日在南陵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皖蕪南陵結字第010801010號)。結婚后于2008年08月22日生育一子。2015年03月,田依社突然不告而別,原告四處尋找未果。2017年03月,原告欲起訴離婚,但發(fā)現(xiàn)田依社身份是虛假的,無法起訴離婚。經(jīng)南陵縣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查詢,皖蕪南陵結字第010801010號結婚證上田依社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為虛構號碼,實際不存在。為此,原告認為被告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未認真審查田依社的身份信息,導致結婚登記錯誤,鑒于田依社身份虛假,無法訴訟離婚,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原告與田依社的結婚登記;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魏小勇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并在開庭時出示:1.原告的居民身份證領取憑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2.結婚證,證明原告與田依社結婚登記的事實;3.證明,證明經(jīng)公安機關查詢,田依社實為田依色,結婚證上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身份虛假。 被告南陵縣民政局辯稱,被告系本地區(qū)婚姻登記主管機關。被告為原告辦理結婚登記行政登記行政程序合法、有效。根據(jù)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八條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供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根據(jù)第九條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本案中原告魏小勇與田依社一同來被告處申請結婚登記時提供了二人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結婚登記時田依社提供了居民身份證和其戶籍地公安機關蓋章的戶籍證明,因此給予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原告提供的材料基本符合登記時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已對申請結婚登記材料盡謹慎審查義務。因此被告在登記過程中不存在過錯。被告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給原告方頒發(fā)結婚證且該程序無瑕疵。綜上,原告的結婚登記不屬于可撤銷婚姻,該結婚登記沒有程序性瑕疵,對申請結婚登記材料只有書面審查義務,被告已盡審慎審查義務,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不應得到支持。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持被告合法權益。 被告南陵縣民政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依據(jù):1.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復印件,證明被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依據(jù);2.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身份證、戶籍證明復印件,證明原告魏小勇與田依社申請結婚登記時所提交材料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應當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即被告行政登記合法的事實。 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原告對被告舉出的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1無異議,但認為不能達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對證據(jù)2的合法性、真實性與關聯(lián)性無異議,但達不到被告的證明目的,因現(xiàn)有證據(jù)證實田依社當時出具的居民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均是虛假的,被告沒有盡到審查義務。被告對原告舉出的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如下:對證據(jù)1、證據(jù)2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據(jù)3在程序上因不符合證據(jù)的形式,沒有經(jīng)辦人簽名,當庭又未提供原件;在實體上澄橋村委會無權證明田依社的身份情況,南陵縣公安局不是田依社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機關,故對證據(jù)3的證明力不予認可。 本院對上述證據(jù)認證如下:對原、被告雙方提供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被告的證據(jù)2予以認定,因此證據(jù)系檔案材料,符合證據(jù)三性的要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3不予認定,因此證據(jù)在程序上、實體上均存在瑕疵,達不到認定的要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8年經(jīng)他人介紹原告與田依社相識,并于2008年02月19日在南陵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皖蕪南陵結字第010801010號)。在申請結婚登記時,原告與田依社提供了雙方的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結婚照片、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在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上簽名,其中田依社的戶籍證明上還加蓋了戶籍地公安機關的證明。結婚后雙方于2008年08月22日生育一子。2015年03月,田依社不告而別,原告四處尋找未果。原告口頭陳述欲起訴離婚,但發(fā)現(xiàn)田依社身份是虛假的,無法起訴離婚,但無證據(jù)證實。應原告要求,三里鎮(zhèn)澄橋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經(jīng)南陵縣公安局三里派出所查詢,在證明上符注說明:田依社實為田依色,皖蕪南陵結字第010801010號結婚證上田依社的姓名與身份證號碼為虛構號碼,實際不存在,但均未注明出具人。為此,原告認為被告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未認真審查田依社的身份信息,導致結婚登記錯誤,鑒于田依社身份虛假,無法訴訟離婚,特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原告與田依社的結婚登記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魏小勇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魏小勇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詹陵生 人民陪審員萬冠軍 人民陪審員楊秀麗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李佳
判決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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