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思印與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甘1102民初4612號
判決日期:2020-01-07
法院:甘肅省定西市安定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賈思印與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石建平勞務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利越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賈思印、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石建平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訴請,請求依法判令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與石建平共同支付原告勞務費89693元。由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實與理由:2013年2月28日,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承建的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開發(fā)的定西西水灣施工負責人高建勛介紹原告從事施工現(xiàn)場供水管理工作。2015年12月30日與2016年12月30日,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項目經理石建平向原告分別出具拖欠工資的欠條兩張,共計89693元。2019年4月26日,原告向定西市安定區(qū)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后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承諾會支付勞務費,遂原告撤訴。原告撤訴后,被告未支付該欠款。故原告再次提起訴訟。
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辯稱,原告等人的工資,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已撥付給相關個人,與該公司沒有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辯稱,首先,本公司是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下屬的一個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也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其次,原告提交的欠條未加蓋公司印章,欠條上簽字之人并非本公司工作人員。再次,原告的部分訴請已過訴訟時效。綜上所述,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1、欠條2份。來源于石建平,分別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出具。擬證明石建平與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欠原告工資共計89693元的事實。
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1份。來源于安定區(qū)法院2019甘1102民初4612號案卷,擬證明原告系定西市西水灣小區(qū)6-9號樓項目工作人員。
經質證,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認為證據(jù)1是原告與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簽的,與本公司沒有關系。證據(jù)2是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與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簽的,與本案沒有關系。
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認為證據(jù)1兩份欠條均未加蓋本公司印章,且不能證明石建平與本公司是掛靠關系。故不予認可。對證據(jù)2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其來源不合法,也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故對該證據(jù)不予認可。
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定西市西水灣代付協(xié)議1份、收據(jù)2份。來源于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與本公司簽訂,擬證明自簽訂之日起,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退出施工現(xiàn)場,本公司代為支付工人工資的事實,所有工人工資已打入石建平、張雄、賈思印、楊致中、孫應忠個人賬戶,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開了總收據(jù)。
經質證,原告賈思印及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對該組證據(jù)均無異議。
被告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為證實其主張,向法庭提交如下證據(jù):
1、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工商基本信息1份,擬證明該公司已于2016年5月10日注銷工商登記,已無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的被告。
2、解除合同通知書、解除合同通知書的回函各1份,擬證明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與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雙方解除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撤離施工現(xiàn)場。
經質證,原告賈思印及被告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對該兩組證據(jù)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2016年12月30日被告石建平分別出具欠條兩份,載明:“甘肅五建張掖公司定西市西水灣項目部拖欠員工賈思印工資63293元;甘肅建投五建張掖公司定西市西水灣項目部拖欠個人賈思印2016年度工資26400元”。原告提供的欠條系被告石建平所寫,并未加蓋任何公司印章,被告石建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發(fā)函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書一份,載明“鑒于貴公司嚴重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定西市西水灣住宅小區(qū)二期工程6-10號樓項目《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xié)議,即貴公司不按約定向我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我公司決定解除該合同并通知貴公司。請貴公司收到此通知后七日內與我公司聯(lián)系進行清算和交接”。2015年1月23日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回函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載明“根據(jù)貴公司與我公司簽訂的《西水灣小區(qū)施工合同》,貴公司承建的我西水灣小區(qū)6-9號樓工程,約定2014年11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合同履行期間,貴公司多次違反合同約定,導致工程竣工期限延誤,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對貴公司2015年1月22日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見,我公司表示同意。貴單位應于2015年2月28日前完成撤場、移交工程的工作。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工程量及工程量的結算問題,以合同約定為依據(jù)進行結算”。2015年12月15日、16日,甘肅凱華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與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簽訂關于定西西水灣6-9號樓五建項目部人員工資代付協(xié)議一份,證明其已履行其全部義務,與本案無關系。
再查明,甘肅第五建設集團公司張掖公司已于2016年5月10日注銷其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不是適格被告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賈思印的起訴。
案件受理費2042元,退回原告賈思印。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趙利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景利軍
書記員王玉苗
判決日期
2020-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