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華藝與廖炫輝、廣西恒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桂0821民初3090號
判決日期:2020-01-19
法院:平南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華藝與被告廖炫輝、廣西恒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成建設公司”)、平南縣水利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10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華藝,被告恒成建設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鄧飛、張浩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廖炫輝、平南縣水利局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華藝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協(xié)商立即歸還鋼材款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129585元)及利息(從2016年11月1日起至還清欠款之日止,按月息2%計算)。2、本案訴訟費由三被告共同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10月27日,被告廖炫輝因缺資金,向我賒鋼材建設官成水庫自來水廠,并口頭承諾在2016年10月底前結清該工程所欠的鋼材款,經(jīng)多次追索,截至2016年10月30日尚欠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129585元)未還清。經(jīng)原告反復追索,被告廖炫輝于2018年2月1日出具《欠條》一份給我收執(zhí),但之后一直拒接電話,中斷聯(lián)系至今。被告恒成建設公司中標承包建設平南縣官成鎮(zhèn)自來水廠項目,然后再轉包給無資質(zhì)的廖炫輝承建。約2016年12月由于雙方產(chǎn)生矛盾,廖炫輝放棄施工,隨后恒成建設公司繼續(xù)施工,當時廖炫輝尚欠我鋼材款129585元,但追索無果。恒成建設公司和我對賬欠款并索要結算單,利用虛騙手段,口頭承諾支付此款及利息,但工程完成后翻臉不認賬,經(jīng)原告追索多次無果。我與被告廖炫輝、恒成建設公司失聯(lián)后,與平南縣水利局聯(lián)系,水利局領導表示只能做調(diào)解,不能直接解決問題,但我認為建設單位有有責任保護我的材料款安全。官成自來水廠自2018年底已完工并投入使用至今,三被告一直拖延事件至今未能解決,令我精神、人力、資金受到嚴重損失。綜上,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審理,判如所請。
被告恒成建設公司答辯稱:1、本案是買賣合同糾紛,被告恒成建設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對方,與原告沒有發(fā)生買賣關系,所以恒成建設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被告,沒有支付貨款的義務;2、恒成建設公司沒有承諾向被告廖炫輝支付貨款和利息的事實;3、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條和第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應由被告廖炫輝支付原告的鋼材款;4、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恒成建設公司的訴求。
被告廖炫輝、平南縣水利局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也沒有提交任何答辯材料,本院視為其放棄答辯權利。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系平南縣官成鎮(zhèn)周六鋼材水泥模板經(jīng)營部的經(jīng)營者,被告恒成建設公司承包建設官成鎮(zhèn)自來水廠項目,隨后被告恒成建設公司將該項目分包給了被告廖炫輝。2015年10月27日起,被告廖炫輝向原告多次賒購鋼材用于建設官成鎮(zhèn)自來水廠項目,共計259585元。隨后,被告廖炫輝給付了原告鋼材款130000元,尚欠原告鋼材款129585元。2018年2月1日,被告廖炫輝出具有《欠條》一張給原告收執(zhí),《欠條》中載明:“今欠到官成鎮(zhèn)官成村周華藝鋼材款(供應官成鎮(zhèn)官成水庫自來水廠建設用鐵)合計壹拾貳萬玖仟伍佰捌拾伍元正(¥129585元),希望接手此工程單位支付此款。欠款人:廖炫輝,2018.2.1?!鼻房畹狡诤螅娑啻蜗虮桓媪戊泡x催討無果后,遂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欠條》、鋼材送貨單、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為憑。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原告的鋼材款應由誰進行償還;2、原告主張的貨款本金及利息應否支持,應如何計算
判決結果
被告廖炫輝償還鋼材款本金12958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計算方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以129585元為基數(shù)按月利率2%計算至還清之日止)給原告周華藝。
駁回原告周華藝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892元,減半收取1446元,由被告廖炫輝負擔。
上述債務,義務人應于本案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權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或者與本院同級的被執(zhí)行的財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加五提出副本,上訴于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應在上訴期限屆滿后七日內(nèi)預交上訴費2892元(開戶名稱:廣西壯族自治區(qū)貴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nóng)行貴港分行;受理費賬號:20×××16)。逾期不交上訴費也不提出司法救助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廖培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秦文燕
書記員楊成堅
判決日期
202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