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陽中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歐威愛特環(huán)??萍加邢薰竞贤m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晉07民終2908號
判決日期:2020-04-01
法院: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壽陽中聚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聚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北京歐威愛特環(huán)??萍加邢薰荆ㄒ韵潞喎Q“歐威愛特公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壽陽縣人民法院(2019)晉0725民初1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中聚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2019)晉0725民初161號民事判決第一、二項判決,依法駁回歐威愛特公司的訴訟請求;2、歐威愛特公司依法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事實和理由:1、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誤,不存在不將該工程承包給歐威愛特公司的情形。一審判決認為,“2017年7月5日,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就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中標后,未予建設方壽陽濱河新區(qū)建設改造指揮部簽訂中標工程項目的相關合同,該工程項目一直未能施工。原、被告簽訂的協議未能實際履行,合同目的未能實現。”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有誤。事實是:2016年8月,上訴人依據與壽陽縣人民政府簽訂壽陽縣水庫、水廠污水處理一體化建設PPP項目合作意向框架協議,中聚公司與歐威愛特公司達成協議就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由歐威愛特公司實施。因歐威愛特公司無設備安裝的資質,2017年3月23日,中聚公司與歐威愛特公司本著互惠互利、共同發(fā)展的原則簽訂《有關壽陽縣濱河水廠水處理設備委托協議》。中聚公司委托歐威愛特公司配合投標單位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的投標工作,負責該項目投標文件編制的內容及報價。依協議約定,歐威愛特公司參加了配合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對壽陽縣濱河水廠的投標活動。2017年7月5日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中標獲得《中標通知書》,2017年7月10日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在山西招投標網公告公示: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是由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中標,后期全權由北京歐威愛特環(huán)??萍加邢薰究傮w承擔實施。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承諾《委托協議》關于中標后將該工程承包給被上訴人實施的約定,實現了《委托協議》的合同目的。2、一審判決解除《委托協議》及《委托補充協議》,因解除條件和退款約定的條件和時間未成就,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段袇f議》第九條約定,“如遇不可抗力而致使該協議中的任何一方無法履行,雙方需協商解決,商討是否順延該協議或終止該協議,形成書面報告”,現壽陽縣人民政府對該項目工程正積極推進中,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也承諾: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由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中標后,后期全權由歐威愛特公司總體承擔實施,不存在不履行承包給上訴人的情形。合同的解除因合同雙方在《委托協議》中有約定應從約定,一審判決解除《委托協議》及《委托補充協議》,適用法律錯誤。《委托協議》第二條二款約定“甲方委托乙方配合投標單位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的投標工作,并由乙方負責投標所需費用(若乙方沒有承擔負責該項目工程設備的采購與安裝,則費用由甲方負責退回)”?!段袇f議》第七條第二款約定“如果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未中標或在中標后并與建設方已簽訂該項目合同七日內因其它因素情況下,未將該工程承包給乙方,甲方需在七日內將保證金人民幣200萬元全額退回乙方”,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中標后因不可抗力原因未與建設方簽訂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合同為實際情況,但不存在不將該工程承包給被上訴人的情形,也不存在協議約定的“中標后并與建設方已簽訂該項目合同七日內因其它因素情況下,未將該工程承包給被乙方”的情形。涉案的200萬元保證金和291214.22元投保費用不應退回。3、歐威愛特公司要求解除《委托協議》及《委托補充協議》,實際原因是該中標報價低,也曾多次提出要修改設計方案及報價未予允許,該尋找借口不愿承包該項目工程屬于另一法律關系。
被上訴人歐威愛特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首先,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及法定解除,本案無論是按照法律規(guī)定還是約定,均符合解除條件?,F在合同約定的事項已經具備,即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中標,上訴人未將工程承包給答辯人。其次,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應當30日內與壽陽縣項目方簽訂合同,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于2017年7月5日中標,因壽陽縣濱河水廠建設項目屬于市政工程,按照法律規(guī)定屬于必須招標項目,因此無論是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原因還是壽陽縣濱河新區(qū)建設指揮部原因,雙方至今未簽署合同,已經不具備簽署合同的條件,2017年7月的中標也不能作為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簽訂合同的依據。根據幾次庭審也可以看出,對于壽陽縣濱河水廠建設項目整體工程是否能繼續(xù)推進、何時能開工、由誰來承建等因素目前都無法確認,根據雙方合同約定,可以看出合同的目的為答辯人承接壽陽縣濱河水廠日處理2.7萬噸水處理系統(tǒng)的設備采購以及調試工程,而目前該項目處于擱置狀態(tài),后期是否建設有諸多不確定因素,因此從法定還是約定看上訴人都不能繼續(xù)履行合同,其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已經完全達到法定解除條件。
歐威愛特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解除歐威愛特公司與中聚公司簽訂的《有關壽陽縣濱河水廠水處理設備委托協議》及《委托補充協議》;2、中聚公司退還200萬元保證金和投標費用310464.22元;3、中聚公司支付2017年8月20日至實際退還之日止年利率24%的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7年3月23日,中聚公司作為甲方、歐威愛特公司作為乙方,簽訂《有關壽陽縣濱河水廠水處理設備委托協議》,協議約定:甲方全權委托乙方與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協商并具體實施壽陽縣濱河水廠日處理27000噸水處理系統(tǒng)的設備采購及安裝調試工程;甲方委托乙方配合投標單位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的投標工作,并由乙方負責投標所需費用(若乙方沒有承擔負責該項目工程設備的采購與安裝,則該費用由甲方負責退回);甲方委托乙方與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簽訂該項目設備采購及技術服務合同;乙方負責該項目的具體實施,并保證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該項目投標內容、最終出水水質和水量達到投標要求;乙方在該協議簽訂后,并取得建設方和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口頭或書面承諾其中標后將壽陽縣濱河水廠的設備采購及安裝調試工程承包給乙方后,三日內乙方需支付甲方保證金200萬元,如果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未中標或在中標后并與建設方已簽訂該項目合同七日內因其它因素情況下,未將該工程承包給乙方,甲方需在七日內將該保證金200萬元全額退回乙方。同日,歐威愛特公司、中聚公司雙方就歐威愛特公司支付的商務費用簽訂了《委托補充協議》。2017年3月28日,歐威愛特公司向中聚公司支付200萬元保證金。同時配合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開始投標工作,支付投標費用如下:開標場地費29634.22元,專家評審費1萬元,打印裝訂標書費15900元,工程設計清單預算費用5萬元,招標代理費17萬元,藍圖費用1萬元,招標文件費800元,投標擔保費2000元,設計圖紙制作費2880元,共計291214.22元。2017年7月5日,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取得建設方為壽陽縣濱河新區(qū)建設改造指揮部的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的《中標通知書》,中標通知書載明: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截止本案2019年3月13日開庭前,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仍未與建設方就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簽訂施工合同。2016年8月8日,壽陽縣人民政府與中聚公司簽訂山西省壽陽縣水庫水廠污水處理一體化建設PPP項目合作意向框架協議書,壽陽縣濱河新區(qū)建設改造指揮部為壽陽縣人民政府授權負責完成本項目的實施機構,也即本項目的建設單位。
一審法院認為:中聚公司與歐威愛特公司簽訂的《有關壽陽縣濱河水廠水處理設備委托協議》及《委托補充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予以確認。歐威愛特公司按照協議約定向中聚公司支付200萬元保證金,雙方均認可,予以確認。2017年7月5日,太原市政工程總公司就壽陽縣濱河水廠設備安裝工程項目中標后,未與建設方壽陽縣濱河新區(qū)建設改造指揮部簽訂中標工程項目的相關合同;該工程項目一直未能施工。歐威愛特公司、中聚公司雙方簽試的協議未能實際履行,合同目的未能實現?,F歐威愛特公司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有關壽陽縣濱河水廠水處理設備委托協議》及《委托補充協議》,并要求中聚公司退還200萬元保證金和投標費用符合協議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歐威愛特公司支付投標費用為291214.22元,歐威愛特公司主張的房屋租賃費并不屬于投標費用,故中聚公司應依據協議約定退還歐威愛特公司支付的投標費用291214.22元。另歐威愛特公司要求中聚公司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即2017年8月20日至實際退還之日止,以200萬元為基數按年利率24%計算的利息,因歐威愛特公司、中聚公司雙方對協議未能實際履行均有過錯,故對歐威愛特公司關于利息的主張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歐威愛特公司與中聚公司簽訂的《有關壽陽縣濱河水廠水處理設備委托協議》及《委托補充協議》自判決書生效之日起解除。二、中聚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退還歐威愛特公司保證金200萬元,投標費291214.22元。三、駁回歐威愛特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284元,由中聚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284元,由上訴人中聚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郝永麗
審判員楊姣瑞
審判員元曉鵬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劉沂岷
判決日期
20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