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龍溪、趙斌、張坤雄等串通投標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閩0681刑初140號
判決日期:2020-05-06
法院:龍海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龍海市人民檢察院以龍檢二部刑訴(202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龍溪、趙斌、張坤雄、陳錦耀犯串通投標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龍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文金,被告人林龍溪、趙斌、張坤雄、陳錦耀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公訴機關指控,2014年3月至6月間,被告人林龍溪、趙斌在龍海市綠華提升和集鎮(zhèn)區(qū)亮化5個工程項目(中標項目金額共計人民幣4121499元)的投標過程中,通過被告人張坤雄幫助聯(lián)系、掛靠福建省和雄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福建翊隆騰建設有限公司作為輪流中標公司,并又幫助聯(lián)系福建正恒園藝有限公司、福建南平江禹水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劍州工程有限公司陪標。被告人陳錦耀在代理上述5個工程項目的招標事宜中,協(xié)助被告人林龍溪、趙斌、張坤雄串通投標。最終由被告人林龍溪掛靠的福建省和雄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中標紅星大街一期、三期改造、綠化提升等3個工程項目,被告人趙斌掛靠的福建翊隆騰建設有限公司中標紅星大街二期改造、集鎮(zhèn)區(qū)亮化等2個工程項目。
被告人張坤雄、陳錦耀于2019年7月2日到公安機關投案。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龍溪、趙斌、張坤雄、陳錦耀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發(fā)破案報告、到案經過、施工合同、轉賬憑證、報價函、施工招標備案資料、人員基本信息、保管款收據等書證,證人楊某1、楊某2、楊某3、葉某等人的證言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林龍溪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二、被告人趙斌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三、被告人張坤雄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四、被告人陳錦耀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限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交納。)
五、繼續(xù)追繳被告人林龍溪、趙斌、張坤雄、陳錦耀的違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合議庭
審判員吳德源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書記員康月燕
判決日期
2020-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