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與徐玉蓮、李云珍等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蘇民申3336號
判決日期:2020-06-27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康泰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徐玉蓮、李云珍、饒城、中遠海運工程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公司)、江蘇今創(chuàng)車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今創(chuàng)公司)生命權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蘇04民終8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康泰公司申請再審稱:一、本案二審判決認定“中遠公司違法分包給無資質(zhì)的康泰公司,康泰公司承接后又違法分解轉包”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康泰公司并非從未取得過《道路運輸經(jīng)營許可證》,而是原證件有效期過期沒有續(xù)期,且是否取得該許可證屬于行政管理范疇,不影響康泰公司與胡文斌、饒志祥之間建立承運合同關系。二、涉案貨物為普通貨物,并不需要承運人具備大型物件運輸資質(zhì),故無需托運人盡到特別的告知義務。三、康泰公司與胡文斌、饒志祥之間是托運人與承運人的關系,不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故康泰公司與胡文斌、饒志祥沒有管理、監(jiān)督和告知的義務,故康泰公司對胡文斌、饒志祥行為的后果沒有過錯。四、涉案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文斌未按操作規(guī)范駕駛,與事故發(fā)生有直接原因,二審法院卻推翻該事故責任認定,重新劃分事故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五、二審法院認定康泰公司與中公司互負連帶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六、彭澤縣鴻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和南京中遠物流有限公司是本案的必要共同被告,一、二審法院沒有通知其參加訴訟,程序違法。胡文斌、饒志祥與彭澤縣鴻安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是掛靠關系,而南京中遠物流有限公司是實際承運人,判決要求康泰公司承擔責任,訴訟主體錯誤。綜上,請求撤銷二審判決,對本案依法提起再審。
徐玉蓮、李云珍、饒城提交意見稱,二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康泰公司再審申請。
中遠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法院認定中遠公司應承擔50%責任錯誤,中遠公司不應承擔責任,請求對本案提起再審。
今創(chuàng)公司提交意見稱,二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康泰公司再審申請
判決結果
駁回利辛縣康泰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高洪
審判員潘賓
審判員楊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汪亞玲
判決日期
2020-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