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眾安建筑有限公司、王忠華承攬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08民終416號
判決日期:2020-06-28
法院: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上訴人普洱眾安建筑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王忠華、韓云洪、胡正營承攬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區(qū)人民法院(2019)云0802民初350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普洱眾安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請,以與當(dāng)事人達成和解,并通過另案主張追償權(quán)為由,請求撤回上訴
判決結(jié)果
準(zhǔn)許普洱眾安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訴。一審判決書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二審案件受理費1485元,減半收取742元,由普洱眾安建筑有限公司。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坤
審判員田田
審判員邱繼嬌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魯明鋒
判決日期
2020-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