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盾特種車輛裝備有限公司與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滬0115民初91547號
判決日期:2020-07-16
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金盾特種車輛裝備有限公司訴被告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告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在答辯期內(nèi)向本院提出管轄權(quán)異議,認為,對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F(xiàn)被告的住所地在江蘇省如皋市,故本案應由被告住所地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轄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jié)果
駁回被告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轄權(quán)異議。
管轄權(quán)異議受理費人民幣100元,由被告江蘇陸地方舟新能源車輛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邢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書記員張玨
判決日期
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