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君亞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粵03民終1346號
判決日期:2020-07-30
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州市君亞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君亞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深圳市普路通供應鏈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普路通公司),原審被告張紅、馬小玉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qū)人民法院(2019)粵0304民初258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普路通公司一審訴訟請求:1.君亞公司支付貨款本金26474000元、附加服務費14404950.43元及滯納金(滯納金按每日0.1%的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計至全部清償之日止);2.張紅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責任;3.將廣州市番禺區(qū)南村鎮(zhèn)迎賓大道塘西路段廣地花園G區(qū)2棟碧湖豪庭折價抵償君亞公司、張紅債務或?qū)⒃摲颗馁u后的拍賣款償付;4.君亞公司、張紅、馬小玉支付擔保費32703.16元、律師費45萬元;5.君亞公司、張紅、馬小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判決:一、君亞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普路通公司支付貨款26474000元、附加服務費14404950.43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26474000元為基數(shù),按年利率18%的標準,自2019年4月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二、君亞公司應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普路通公司支付財產(chǎn)保全擔保費32703.16元、律師費45萬元;三、張紅對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張紅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向君亞公司追償;四、駁回普路通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人君亞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普路通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一審被告張紅、馬小玉未提交陳述意見。
二審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一審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540.55元,由上訴人君亞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吳心斌
審判員朱作平
審判員楊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書記員陳明揚(兼)
書記員陳柔米(兼)
判決日期
2020-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