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精品自产拍在线少密芽,国产自产v一区二区三区c,l国产亚洲视频资源在线观看,99热门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瓜子小说网,亭亭玉立逗骄阳txt新浪,古文观止txt下载

首頁> 查企業(yè)> 南陵縣民政局> 南陵縣民政局裁判文書詳情
南陵縣民政局
黨政機關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0
法定代表人:汪飚
聯(lián)系方式:暫無數據
注冊時間:0
公司地址:0
簡介:
0
展開
李超華與南陵縣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審行政判決書
案號:(2020)皖0223行初8號         判決日期:2020-07-31         法院:安徽省南陵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超華不服被告南陵縣民政局婚姻登記糾紛一案,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向被告送達了起訴狀副本及應訴通知書。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6月28日公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李超華及委托代理人張楊,被告南陵縣民政局委托代理人徐靜、陶稻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超華在最近為妻子楊加讓辦理醫(yī)療及養(yǎng)老保險的時候,發(fā)現(xiàn)自己妻子的結婚登記姓名錯誤,遂要求南陵縣民政局撤銷結婚登記未果,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原告李超華訴稱,2002年12月23日原告和妻子楊加讓共同到南陵縣民政局申請結婚登記,妻子楊加讓是云南苗族人,結婚登記的時候由于語言不通,溝通不暢,民政局工作人員錯誤將戶口本上的楊加芬的信息當成楊加讓登記在了結婚本上,并為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最近辦理醫(yī)療及養(yǎng)老保險的時候發(fā)現(xiàn)了妻子結婚登記的姓名錯誤,要求被告予以更正,被告沒有更正。為維護我的合法權益,現(xiàn)提起行政訴訟,訴訟請求:1、要求撤銷皖蕪南弋字第208號結婚登記;2、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李超華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并在開庭時出示: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原告老婆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復印件,證明原告是適格的訴訟主體;2、蕪南弋字第208號結婚證復印件,楊加芬和羅保結婚證復印件、楊加芬戶口簿復印件,證明原告結婚證上原告妻子楊加讓登記成其他人楊加芬;3、羅保生、楊加芬身份證復印件,證明被告給原告辦理的結婚登記存在錯誤;4、南陵縣弋江鎮(zhèn)沿河村村民委員會證明,證明原告的妻子是楊加讓;5、南陵縣人民法院(2020)皖0223民初2306號民事裁定書,證明原告曾提出民事離婚訴訟,本院裁定不予受理。 被告南陵縣民政局辯稱,被告系本地區(qū)婚姻登記主管機關。被告為原告辦理結婚登記行政程序合法、有效。本案中原告李超華與楊加芬一同來被告處申請結婚登記時提供了倆人的申請結婚登記聲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并提供了原告居民身份證和楊加芬戶籍地公安機關蓋章的戶籍證明。李超華和楊加芬提供的材料基本符合登記時《婚姻登記條例》的規(guī)定。被告已對申請結婚登記材料盡謹慎審查義務。因此被告在婚姻登記過程中不存在過錯。原告的起訴超過訴訟時效。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理由不充分,不應得到支持,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維護被告合法權益。 被告南陵縣民政局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并在開庭時出示:原告結婚登記提交的申請材料、戶籍材料、婚姻狀況證明,證明原告在申請結婚登記時候提交的材料上結婚登記時女方的申請人一欄是楊加芬。 同時被告南陵縣民政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婚姻登記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 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調查了如下證據: 1、楊加芬的調查筆錄:楊加讓是我妹妹,她與李超華是夫妻。我丈夫是羅保生,我們是2011年7月10日登記結婚的。我沒有與李超華到民政部門登記結婚,結婚證上照片不是我。我與李超華沒有共同生活過。 2、羅保生的調查筆錄:我與楊加芬于2011年7月10日登記結婚。楊加芬的妹妹楊加讓與李超華是夫妻。我也知道楊加讓用其姐的身份證與李超華登記結婚的事。李超華結婚證的女方照片是楊加讓,不是楊加芬。 3、李庸的調查筆錄:李超華年青時家境不好,找了個外地的女子結婚。他們夫妻一直生活到現(xiàn)在,夫妻關系沒有發(fā)生變化。我在沿河村工作時曾到李超華進行計劃生育和流動人口調查時,李超華的老婆曾向我反映,她結婚登記時用她姐姐的身份證進行了結婚登記,她真實的名子叫楊加讓。 4、李高峰的調查筆錄:李超華是我鄰居,李超華的妻子是云南省的。他們夫妻一直生活到現(xiàn)在,生育兩個子女。他們夫妻關系一直沒有變化。 經庭審質證,原告對被告舉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被告的證據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當時登記的結婚照片上女方是妻子楊加讓不是楊加芬,被告結婚登記存在過錯,應當被撤銷。被告對原告舉出的證據質證意見如下:對原告的證據真實沒有異議,但認為達不到原告的證明目的。原告、被告對法院調查筆錄沒有異議。 本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對原告、被告提供證據的真實性予以采信。對本院的調查筆錄予以認定。 經審理查明,2002年12月23日原告李超華與楊加讓在被告處申請登記結婚。在結婚登記時,雙方提供了李超華與楊加芬的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楊加讓冒充其姐姐楊加芬身份填寫了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還與李超華照了結婚照片。被告經審查為原告李超華和楊加讓辦理了結婚登記。最近原告在為楊加讓辦理醫(yī)療及養(yǎng)老保險時候,因結婚登記證上女方的姓名是楊加芬被拒絕辦理。李超華與楊加讓要求被告予以更正,被告沒有更正。李超華與楊加芬要求被告辦理離婚登記,也被拒絕。李超華與楊加芬曾到本院提起民事離婚訴訟,被裁定不予受理
判決結果
撤銷被告南陵縣民政局于2002年12月23日為原告李超華與楊加芬辦理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南陵縣民政局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安徽省蕪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詹陵生 人民陪審員孫吟雨 人民陪審員楊東琴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員章瀚蘭
判決日期
2020-07-31

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

打開微信"掃一掃"添加客服咨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