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火紅加油站有限公司與太原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尖草坪分局其他行政行為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晉01行終199號
判決日期:2020-07-13
法院: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太原市火紅加油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火紅加油站)因不履行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107行初409號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火紅加油站系成立于1998年8月的民營企業(yè),位于太原市解放北路175號,經營潤滑油及汽油零售。2017年9月,被尖草坪區(qū)列入十里鋪棚戶燃燒區(qū)拆遷范圍。2018年1月29日,供電公司對原告停止供電,原告靠備用發(fā)電機維持經營。2018年10月14日,被告等十個單位聯合對原告進行查封,原告停業(yè)至今。原告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到2018年12月24日到期。2019年7月9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對原告法定代表人陳波涉嫌偽造太原市尖草坪區(qū)尖草坪縫紉一廠(下稱縫紉廠)印章立案偵查。原告火紅加油站即由縫紉廠改建而成。11月9日,公安尖草坪分局對陳波進行拘留,11月20日予以逮捕。
原審法院認為,首先,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的規(guī)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知道或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被告對原告的查封行為于2018年10月14日作出,原告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已經超過起訴期限。其次,原告要求判令被告作出解封的決定,應先向被告提出申請,未經確認違法而直接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作出解除查封,法院應當不予立案。第三,因原告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機關逮捕,并且刑事案件與本案相關聯。依據“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則,本案應待刑事案件終結之后再行審理。所以,原告起訴應當不予立案。已經立案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原告太原市火紅加油站有限公司的起訴。本案訴訟費五十元,退還原告太原市火紅加油站有限公司。
上訴人火紅加油站上訴稱,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首先,被上訴人沒有提供火紅加油站與尖草坪縫紉廠關系的證據,原審認定火紅加油站即由縫紉廠改建而成的事實有誤。其次,火紅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涉嫌偽造尖草坪縫紉廠印章被立案偵查與本案無關。二,原審適用法律錯誤。首先,本案未超起訴期限。被上訴人于2018年10月14日作出查封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規(guī)定,查封之后三十日內(情況復雜經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十日),行政機關應當作出包括解除查封在內的處理決定,本案系針對行政機關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查封作出處理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上訴人未超過起訴期限。其次,行政機關作出查封強制措施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或者批準后六十日內對查封作出處理決定,是被上訴人應當依法履行的權力和職責,無需行政相對人提出申請,行政相對人無須再額外經過申請履行職責程序、確認行政行為違法程序來維護權益。最后,火紅加油站法定代表人涉嫌偽造尖草坪縫紉廠印章被立案偵查與本案無關,不存在先刑事后行政的法律關系。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107行初409號行政裁定;發(fā)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后改判被上訴人限期作出解除查封的決定。
被上訴人太原市生態(tài)環(huán)境局尖草坪分局辯稱,第一,原審認定火紅加油站由縫紉廠改建而成是符合客觀證據的,有當時的改制方案、批復文件等相印證。第二,上訴人法定代表人陳波涉嫌偽造公司印章罪被立案偵查追究刑事責任正在審理中,事實是客觀存在的,且陳波偽造的公司印章與原縫紉廠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直接影響本案審理的火紅加油站相關權屬資質的合法性,與本案的審理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第三,行政相對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對該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明確承認了其在2018年10月14日就明確知曉被上訴人作出了查封的行政強制措施,也明確知曉在2019年10月31日提起的訴訟,確實超過一年時間。在原審期間上訴人變更訴訟請求,但本質還是貼封條的行為,他利用訴訟技巧,變更訴訟請求,規(guī)避起訴期限,不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第四,本案中貼封條的過程,僅是行政強制行為的一個行政措施行為,這個查封行為是沒有完成的,故被上訴人認為是過程性的措施,查封行為本身并未完畢。第五,如按上訴人所提本案屬于不作為訴訟,根據行政訴訟的前置環(huán)節(jié),其要求被上訴人解除查封決定,應先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其沒有提起申請,故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第六,本案刑事的處理結果和本案的認定事實和法律適用密切相關,具有與本案拆遷行為的密切關聯性,一審法院以先刑事后行政的原則符合法律規(guī)定,適用法律是正確的。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對正確的一審裁定予以維持,駁回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2019)晉0107行初409號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太原市杏花嶺區(qū)人民法院繼續(xù)審理。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劉棟
審判員陳聰
審判員郭朝艷
二O二O年六月十五日
書記員班珂
判決日期
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