茹琦璐與廣東博意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6民初829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茹琦璐與被告廣東博意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意設計院)勞動爭議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茹琦璐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倩,被告博意設計院委托訴訟代理人雷營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茹琦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克扣的2018年10月、11月期間工資總計5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克扣的2018年剩余部分年薪50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5800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9月20日,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7年9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20日止,合同約定原告在被告處設計類崗位工作,原告工作地點為“碧桂園集團及樹下項目所在地”(即北京市豐臺區(qū)項目),工資為稅后350000元/年。上述協議簽訂后,原告開始到前述項目實際工作。但在2018年10月、11月期間,被告無故克扣原告工資總計5500元。后又在2018年底無故扣發(fā)原告屬于在年底發(fā)放的部分年薪,共計50000元。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未果后,以無故克扣工資為由,被迫于2019年2月向被告提出離職。被告無故克扣工資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已構成違法解除,除應支付被克扣的工資外,還應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相應后果。
博意設計院辯稱,2018年底因原告的考核低于公司標準及原告質量,所以對其進行了扣罰工資,當時也與原告進行了溝通,原告也是沒有異議的,所以不同意第一項訴訟請求。關于第二項訴訟請求,我公司對原告發(fā)的聘用函是預估年薪標準,年終獎是根據公司運營情況和個人業(yè)績考核進行發(fā)放的,我公司不拖欠原告年終獎。關于第三項訴訟請求,原告系個人原因離職,故我公司無需支付其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9年8月22日,茹琦璐以博意設計院為被申請人提出勞動爭議仲裁申請,要求博意設計院:1.支付2018年10月、11月期間工資差額5500元;2.支付2018年年薪差額50000元;3.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8000元。2019年10月10日,北京市豐臺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京豐勞人仲字[2019]第5643號裁決書,裁決:駁回茹琦璐的各項仲裁請求。
茹琦璐于2017年9月20日至2019年2月28日在博意設計院工作,擔任設計室副主任一職,具體負責建筑方案室工作,雙方已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博意設計院于每月15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其上一自然月工資;其2018年10月、11月分別發(fā)放工資15715.84元、15215.84元,各扣除工資差額2500元、3000元;2019年2月28日,其單方提出離職。茹琦璐主張其稅后年薪350000元,每月包含基本工資稅后20417元,其余部分年薪在當年12月一次性發(fā)放;其不存在違規(guī)行為,亦不清楚扣款標準,并對扣除工資提出過異議;因博意設計院克扣工資,其以郵件方式向人力專員提出離職。茹琦璐出具勞動合同、聘用函、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舉報信等證據。其中聘用函顯示目標年薪為350000元,含每月基本工資20417元,目標年薪為年基本工資與年目標獎金的總和,銀行交易明細顯示茹琦璐收入“工資”“獎金”“年終獎”等,微信聊天記錄顯示茹琦璐因2018年10月、11月扣罰工資及年終獎問題向上級反映,上級對原因給予答復。舉報信載明:對北京分院院長進行實名舉報,舉報內容如下:用人失察;管理能力低下。本人也是迫于院長的壓榨年底績效評分惡意打壓而選擇離職,2019年2月28日。博意公司對茹琦璐出具的勞動合同的合法性、關聯性及證明目的均不持異議,對聘用函、銀行交易明細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不持異議,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微信聊天記錄、舉報信不予認可。博意設計院稱,茹琦璐于2018年10月在其公司內部考試平均分低于規(guī)定標準,故扣除2500元,2018年11月,因圖紙質量出現問題引起投訴,導致其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茹琦璐負管理責任,故扣除3000元,其公司扣款前有告知茹琦璐,其當時表示無異議;聘用函中所寫稅后年薪350000元是預估的薪資標準,除基本工資外剩余的均是年終獎,根據其公司經營狀況于次年春節(jié)前發(fā)放,其公司已足額發(fā)放茹琦璐年終獎;茹琦璐因個人原因離職,且離職時雙方己確認無勞動糾紛。博意設計院出具辭職信及交接清單用以證明其公司上述主張。其中辭職信顯示茹琦璐以個人原因提出離職,申請人處顯示“茹琦璐”字樣,2019年2月28日;交接清單載有“本人己辦妥全部離職手續(xù),與公司再無任何勞動關系與經濟糾紛。員工“茹琦璐”的表述。茹琦璐對辭職信的真實性不持異議,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對交接清單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但認可上述證據中均系其本人簽字,并主張上述證據為格式條款,為盡快獲得離職證明才簽,且簽訂交接清單時未顯示“與公司再無任何勞動關系與經濟糾紛”字樣
判決結果
駁回茹琦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茹琦璐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周海平
人民陪審員朱福勤
人民陪審員李靜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全敏敏
書記員劉姝辰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