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文彬與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84民初1317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文彬與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盾公司)、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英盾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文彬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明、茍藝梅、二被告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王品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周文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23400元;2、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900元;3、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向周文彬交納保證金人民幣5000元;4、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因違約解除租房協(xié)議應支付周文彬三個月過渡期的租金損失15600元。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與周文彬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該合同約定:周文彬將位于成都市崇州市間(以下簡稱該房屋)出租給英盾成都分公司。合同約定該房屋的租期為一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該房屋的月租金為人民幣650元/間,房屋為先付租金后使用,租金的支付方式為每半年支付一次,成都英盾成都分公司于該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半年租期開始前15天支付,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房租總額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合同還約定在繳納第一次租金的同時還應向原告交納5000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合同簽訂后,周文彬將房屋按約交給了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向周文彬支付了合同期內(nèi)的上半年的租金23400元人民幣,致起訴之日時止,英盾成都分公司尚欠周文彬合同期內(nèi)的5000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和下個半年度租金23400元未予支付。
英盾公司辯稱:英盾成都分公司為合同的相對方,責任應該由英盾成都分公司承擔,英盾公司不承擔責任。
英盾成都分公司辯稱:1、在2018年12月26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向周文彬送達了《關于崇州捷普項目宿舍退租告知函》,周文彬與英盾成都分公司所簽訂的所有合同已經(jīng)解除,解除當日導致英盾成都分公司無法使用房屋,因為周文彬更換了門鎖;2、房屋沒有合法的產(chǎn)權證,屬于違章建筑,《租賃協(xié)議》無效;3、英盾成都分公司付款期限沒有達到;4、關于房屋占用費,因英盾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員三次找周文彬洽談房屋交接問題,周文彬惡意回避交接,雙方曾發(fā)生糾紛并報警,應由周文彬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請求駁回周文彬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英盾成都分公司系英盾公司的分公司,2018年9月1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與周文彬簽訂《房屋租賃協(xié)議》,周文彬將登記在其女向艷潔名下位于本市大劃鎮(zhèn)政通街的6間住房出租給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租期從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30日止,租期為一年。雙方在協(xié)議中約定,英盾成都分公司租用周文彬房屋6間,每月每間房屋租金為650元,租金支付方式為每半年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并提前10天支付;雙方在協(xié)議中還約定了保證金5000元,衛(wèi)生費2400元,由英盾成都分公司在支付首期房租時一并支付。英盾成都分公司在2018年9月1日入住后,于同月15日向周文彬支付了合同期內(nèi)的上半年(即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2月30日止)的租金23400元人民幣,保證金5000元未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29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向周文彬支付了衛(wèi)生費2400元。從2019年2月起,英盾成都分公司無員工入住該房屋;2019年5月7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向周文彬送達的《關于解除(房屋出租協(xié)議)告知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英盾成都分公司和周文彬確認于2019年5月9日解除《房屋租賃協(xié)議》,并于2019年5月14日完成了涉案6間房屋的交接。
上述事實,有周文彬和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的身份信息材料,《房屋出租協(xié)議》、被告支付房租、衛(wèi)生費等的銀行流水明細清單、該出租房屋的房屋產(chǎn)權證(崇房權證監(jiān)字第××號)、土地使用權證、周文彬與向艷潔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及周文彬、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的當庭陳述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周文彬與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簽訂的《房屋出租協(xié)議》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文彬租金9490元及違約金3900元。
三、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共同支付原告周文彬房屋空置損失7800元。
四、駁回原告周文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不按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608元,減半收取304元,由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236元,原告周文彬負擔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曉霞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