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彬與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川0184民初1316號
判決日期:2020-09-08
法院:崇州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玉彬與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盾公司)、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簡稱英盾成都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玉彬以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岳明、茍藝梅,被告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共同委托的訴訟代理人王品呈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周玉彬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幣140900元;2、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支付違約金人民幣30333元;3、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支付周玉彬承租房屋所產(chǎn)生的電費1396元、衛(wèi)生費7200元;4、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因違約解除租房協(xié)議應支付周玉彬三個月過渡期的租金損失68500元;5、依法判令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給付周玉彬租房期屆滿后按房屋租金標準計算的房屋占用費;6、由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訴訟保全費。事實和理由:2018年2月5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與周玉彬簽訂《房屋出租協(xié)議》。周玉彬將位于成都市崇州市的26間住房出租給英盾成都分公司,租期為二年,從2018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該房屋的月租金為人民幣650元/間,租金的支付方式為每半年支付一次。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英盾成都分公司于該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半年租期開始前10天支付。雙方在該合同中還約定,英盾成都分公司在繳納預付金20000元的同時還應當向周玉彬交納15000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另外雙方還約定,履行中合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租金總額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房屋為先付租金后使用。
2018年2月25日,英盾成都分公司與周玉彬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增加租用周玉彬住房4間,(房號為208、318、226、326),每月每間住房的租金為650元,從2018年2月25日開始至2020年2月24日止,租期二年。同時,英盾成都分公司另外租賃了鋪面5間,租期為兩年。其中2間鋪面作為英盾成都分公司辦公用房,該2鋪面租金為每年每間20000元,租金為半年支付一次。另外3間鋪面作為庫房使用,租金為每月每間1300元,租金按季度提前10日支付。以上商業(yè)用房的租期均為二年,租期從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2018年12月前,英盾成都分公司退還了周玉彬庫房2間。另外一間英盾成都分公司繼續(xù)用作庫房使用。
綜上,2018年英盾成都分公司共租用周玉彬二年期限的住房30間,商業(yè)用房3間,共33間。在以上協(xié)議和補充協(xié)議簽訂后,周玉彬將33間房屋及時交由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在扣除20000元預付金后,付清了周玉彬2018年全年的房租。從2109年2月起,英盾成都分公司未支付周玉彬2019年度上半年的房租和電費。從2019年2月至今,英盾成都分公司欠周玉彬33間房屋半年的房租共計140900元。2018年2月25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在與周玉彬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新增加租用了周玉彬住房8間。租金為每月每間650元,租期從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租期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周玉彬將8間房屋交給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也交清了2018年的房租。但英盾成都分公司在一年租期屆滿后,未將該房屋騰退交還周玉彬,也未給付租金,英盾成都分公司占用周玉彬8間房屋的時間暫計算為2個月又16天。
2018年2月26日,英盾成都分公司與周玉彬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新增加租用了周玉彬住房2間,房號為220、320,租金為每月每間650元,租期從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租期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周玉彬將2間房屋交給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也交清了2018年的房租。但英盾成都分公司在一年租期屆滿后,未將該房屋騰退交還周玉彬,也未給付租金,英盾成都分公司占用周玉彬8間房屋的時間暫計算為2個月又15天。2018年3月4日,英盾成都分公司與周玉彬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份,新增加租用了周玉彬住房3間,其中的一間房號為222,租金為每月每間650元;另外2間房號為215、303,租金為每月每間500元;以上3間房屋的租期從2018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租期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周玉彬將3間房屋交給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也交清了2018年的房租。但英盾成都分公司在一年租期屆滿后,未將該房屋騰退交還周玉彬,也未給付租金,英盾成都分公司占用周玉彬8間房屋的時間暫計算為2個月又7天。
英盾公司辯稱:英盾成都分公司為合同的相對方,責任應該由英盾成都分公司承擔,英盾公司不承擔責任。
英盾成都分公司辯稱:1、在2018年12月26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向周玉彬送達了《關于崇州捷普項目宿舍退租告知函》,周玉彬與英盾成都分公司所簽訂的所有合同已經(jīng)解除,解除當日導致英盾成都分公司無法使用房屋,因為周玉彬更換了門鎖;2、房屋沒有合法的產(chǎn)權證,屬于違章建筑,《租賃協(xié)議》無效;3、英盾成都分公司付款期限沒有達到;4、關于房屋占用費,因英盾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員三次找周玉彬洽談房屋交接問題,周玉彬惡意回避交接,雙方曾發(fā)生糾紛并報警,應由周玉彬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請求駁回周玉彬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2月5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因經(jīng)營需要與周玉彬簽訂《房屋出租協(xié)議》。周玉彬將位于成都市崇州市的26間住房出租給英盾成都分公司,租期為二年,從2018年2月5日起至2020年2月4日止。該房屋的月租金為人民幣650元/間,租金的支付方式為每半年支付一次。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英盾成都分公司于該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時間為半年租期開始前10天支付。雙方在該合同中還約定,英盾成都分公司在繳納預付金20000元的同時還應當向周玉彬交納15000元人民幣的保證金。另外雙方還約定,履行中合同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租金總額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房屋為先付租金后使用。
2018年2月25日,英盾成都分公司與周玉彬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增加租用周玉彬住房4間,每月每間住房的租金為650元,從2018年2月25日開始至2020年2月24日止,租期二年。同時,英盾成都分公司另外租賃了鋪面5間,租期為兩年。其中2間鋪面作為英盾成都分公司辦公用房,該2鋪面租金為每年每間20000元,租金為半年支付一次。另外3間鋪面作為庫房使用,租金為每月每間1300元,租金按季度提前10日支付。以上商業(yè)用房的租期均為二年,租期從2018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2月24日止。2018年12月英盾成都分公司退還了周玉彬庫房2間。另外一間英盾成都分公司繼續(xù)用作庫房使用。2018年2月25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在與周玉彬簽訂的《補充協(xié)議》中,新增加租用了周玉彬住房8間。租金為每月每間650元,租期從2018年2月25日起至2019年2月24日止,租期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周玉彬將8間房屋交給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也交清了2018年的房租。
2018年2月26日,英盾成都分公司與周玉彬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新增加租用了周玉彬住房2間,房號為220、320,租金為每月每間650元,租期從2018年2月26日起至2019年2月25日止,租期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周玉彬將2間房屋交給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也交清了2018年的房租。2018年3月4日,英盾成都分公司與周玉彬簽訂了《補充協(xié)議》一份,新增加租用了周玉彬住房3間,其中的一間房號為222,租金為每月每間650元;另外2間房號為215、303,租金為每月每間500元;以上3間房屋的租期從2018年3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租期為一年。合同簽訂后,周玉彬將3間房屋交給英盾成都分公司使用,英盾成都分公司也交清了2018年的房租。從2019年2月起,英盾成都分公司無員工入住該房屋;2019年5月7日英盾成都分公司向周玉彬送達的《關于解除(房屋出租協(xié)議)告知函》;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英盾成都分公司和周玉彬確認于2019年5月9日解除《房屋租賃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并于2019年5月14日完成了涉案46間房屋的交接。另查明,案涉房屋系政府統(tǒng)一規(guī)劃原址重建臨街房屋,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正在辦理過程中,周玉彬在英盾成都分公司租用房屋期間墊付衛(wèi)生費1900元、電費1396元。
上述事實,有周玉彬和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的身份信息材料,《房屋出租協(xié)議》一份及《補充協(xié)議》三份、英盾成都分公司支付房租、衛(wèi)生費等的銀行流水明細清單、由英盾成都分公司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的電費收據(jù)一張、崇州市大劃鎮(zhèn)人民政府證明一份及周玉彬、英盾公司、英盾成都分公司的當庭陳述佐證
判決結果
一、原告周玉彬與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簽訂的《房屋出租協(xié)議》及《補充協(xié)議》于2019年5月9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玉彬租金74783.6元、違約金24133元、衛(wèi)生費1900元、電費1396元;
三、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原告周玉彬房屋空置損失48266元、房屋占用21289.6元;
四、駁回原告周玉彬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不按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3896元,減半收取1948元,由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1842元,原告周玉彬負擔106元;訴訟保全費1370元由被告上海英盾保安服務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孫嶺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書記員陳曉霞
判決日期
2020-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