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大中方建設有限公司與曹美陽民間借貸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浙0903民初1678號
判決日期:2020-09-16
法院:舟山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舟山市大中方建設有限公司與被告曹美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9月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舟山市大中方建設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海偉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曹美陽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舟山市大中方建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13萬元,并判令被告自實際取得借款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付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7年6月5日起計算,56160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計算,53840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計算);2.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損失6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6月5日,被告以其急需資金支付他人款項為由,要求向原告借款13萬元。為此,被告于當日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款13萬元,月利率1.5%,借期三個月,借款到期利隨本清,借款匯入被告表弟曹翔飛銀行卡,利息不足一月按一月計,不足半月按半月計,原告因訴訟而發(fā)生的律師費、訴訟費等均由被告承擔。借條出具后,原告根據被告要求,于當天將20000元借款匯付被告指定的曹翔飛建行帳戶,于2017年6月15日將56160元借款匯付被告指定的曹翔飛帳戶,于2017年6月21日將53840元借款匯付被告指定的曹翔飛建行帳戶。此后,雖經原告多次催討,但被告均拒不還本付息。
原告舟山市大中方建設有限公司為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材料:
1.借條,擬證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實;
2.中國建設銀行客戶專用回單三張,擬證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的事實;
3.委托代理合同及發(fā)票,擬證明原告支付律師費6000元的事實;
4.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原告向被告催討及被告認可借款的事實。
被告庭前向本院提交一份答辯狀稱,一、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1、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已全額用于原告的工程項目中,借款已實際歸還。曹翔飛根據被告的指示,分別于2017年6月6日向XXX支付鋁合金門窗款2萬元,2017年6月15日向張思旺支付車棚款4.5萬元,2017年7月7日向周干軍支付泥工工資6萬元,其余款項約4萬元(報銷、伙食費、油費、生活費、水電工工資、足球框、業(yè)務樓二三層補漏、水泥、沙子、五金材料、墻磚等)由現金支付。被告實際為原告墊付工程款的金額已遠超被告向原告的借款13萬元,故被告的借款己實際歸還,不存在欠款的事實。2、被告己實際歸還借款,因此不存在向原告支付利息的事由。二、原告訴請:“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律師費6000元。”原告提出該項訴訟請求,是基于被告對原告的借款尚未清償的基礎上,但原告已實際清償該筆借款,該項訴訟請求缺乏事實根據。綜上,被告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予以駁回。
被告向本院提交了中國建設銀行個人活期賬戶交易明細兩張,擬證明借款用于原告的工程項目中。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對本案具有證明力。對被告提供的證據,本院經審查后認為和本案無關聯性,對其證明力不予認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如下:2017年6月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本人曹美陽(身份證號:330724197705××××)因資金緊張,故向舟山市大中方建設有限公司借130000元,月利息1.5%(—分五厘),借期三個月,到期本金、利息一起歸還。所借款項請打入我表弟曹翔飛(身份證號:330724198710××××)卡上(中國建設銀行,卡號:6217××××1673)或魏道福(身份證號:342623195709××××)卡上。其它約定:1、計息辦法為不足一月按一月計,不足半月按半月計。2、如到期未能歸還,大中方公司因訴訟而發(fā)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均由本人承擔。3、本人將以個人財產及家庭財產作為抵押與還款擔保。4、具體領款由曹翔飛、魏道福兩人來辦理領款手續(xù),本人均予承認。借款人:曹美陽,日期:2017.6.5”。在2017年6月5日、2017年6月15日、2017年6月21日,原告分別向曹翔飛銀行賬戶匯款20000元、56160元、53840元,以上合計13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歸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判決結果
被告曹美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歸還原告舟山市大中方建設有限公司借款130000元及相應利息(其中20000元自2017年6月5日起,56160元自2017年6月15日起,53840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均按照月利率1.5%計付至借款清償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20元,減半收取1510元,由被告曹美陽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邱平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王萍
判決日期
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