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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邵武市立醫(yī)院> 邵武市立醫(yī)院裁判文書詳情
邵武市立醫(y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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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0218萬元
法定代表人:劉建輝
聯系方式:0599-6227422
注冊時間:0
公司地址:www.fjswslyy.org
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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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武市云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行政監(jiān)察(監(jiān)察)二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閩07行終96號         判決日期:2020-09-28         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邵武市云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云康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原審第三人邵武市立醫(yī)院工商行政強制一案,不服南平市建陽區(qū)人民法院(2019)閩0703行初55號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0年7月23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云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晞、雷嘉瑨,被上訴人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謝震濤、陳永忠,原審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吳茜雅到庭參加訴訟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5月13日,云康公司和福州上醫(yī)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邵武市立醫(yī)院簽訂《變更合作方協議書》,約定邵武市立醫(yī)院健康體檢中心由云康公司經營管理。2017年8月3日,因邵武市立醫(yī)院涉嫌使用未依法注冊的彩色超聲診斷系統(tǒng),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位于邵武市立醫(yī)院門診大樓六樓健康體檢中心案涉三臺飛利浦HD11XE彩色超聲診斷系統(tǒng)(B超機),采取現場粘貼封條的方式進行扣押,并向邵武市立醫(yī)院送達《扣押決定書》(邵食藥監(jiān)械查扣[2017]40號),同時告知行政相對人的陳述、申辯和訴權。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經立案、調查、鑒定,于2019年4月16日決定對邵武市立醫(yī)院涉嫌違法案件作撤案處理,同日作出邵市監(jiān)解字[2019]4-16號《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對所扣押的設備予以解除,并于2019年4月19日向邵武市立醫(yī)院送達。云康公司不服,遂于2019年8月13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3日在云康公司經營場所對涉案設備進行扣押,采取粘貼封條的方式將設備扣押在現場,此時云康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行政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的規(guī)定。被告未告知云康公司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云康公司起訴期限應從2017年8月4日起計算一年,云康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遞交材料提起行政訴訟,已超過一年的起訴期限,且無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依法應當駁回起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裁定:駁回邵武市云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訴。 云康公司上訴稱,1.云康公司的訴請是認定超期扣押的行為違法,并未提出對扣押行為本身合法性的審查,一審裁定僅審查扣押行為合法性相關問題,沒有對扣押時間是否超出法律規(guī)定、是否違法進行審查,違反不訴不理的原則。2.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直至2019年4月16日才作出邵市監(jiān)解字(2019)4-16號《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其扣押行為已超出法定期間,一審裁定對此未作認定顯然有誤。3.云康公司的訴請并未超出訴訟時效,扣押行為始終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至今封條未解。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持續(xù)侵權行政行為”的起訴期限并無明確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guī)定,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糾紛案件適用訴訟時效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三條,從侵權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計算本案起訴期限。本案訴訟時效應當從云康公司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之日起算一年,一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4.扣押期間,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作出的《扣押決定書》等文書均未以書面方式通知云康公司,導致云康公司以為本案處于刑事案件處理程序中,直至《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作出時才知道存在超期扣押,因此起訴期限應當自解除之日起算,云康公司的起訴并未超過起訴期限,一審裁定法律適用錯誤。要求撤銷一審裁定,改判確認被訴行政行為違法。 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辯稱,1.云康公司未提出對強制扣押行為合法性審查,又未對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提出異議,其提出超期扣押脫離行政強制扣押行為本身,不能成立。2.云康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第一,涉案設備使用單位和行政相對人為邵武市立醫(yī)院,《扣押決定書》和《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決定書》等行政法律文書向邵武市立醫(yī)院送達,合法有據。第二,無論邵武市立醫(yī)院是否將相關文書告知或轉送云康公司,鑒于以下事實,云康公司已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扣押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一是體檢中心由云康公司經營管理,扣押行為發(fā)生在體檢中心;二是扣押方式為現場粘貼封條方式;三是云康公司自述因涉案設備被扣押后,其因無法適用而另行購置新設備;第四,體檢中心現場管理人員林建著是云康公司股東之一,其在涉案設備被扣押時協助配合調查,并制作了相關筆錄。第三,云康公司依法應當在六個月最長不超過一年的期限內(2018年8月4日之前)行使訴權,云康公司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的例外情形,其至2019年8月13日才提起訴訟,顯然已超過起訴期限。3.邵武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只實施了一個行政強制扣押行為,解除行政強制措施是對該行為的處理結果,不存在扣押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的問題。解除扣押后,封條可自行去除,不能以封條未去除為由認定扣押行為處于持續(xù)狀態(tài)。 邵武市立醫(yī)院述稱,1.云康公司的起訴已超過起訴期限。云康公司提出其不知道扣押行政行為的具體內容不符合常理,云康公司最遲應當在2018年8月4日前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至2019年8月13日才提起訴訟,顯然超過起訴期限。2.邵武市立醫(yī)院僅負責提供場地,涉案的三臺設備及云康公司后來購買的三臺設備產權均歸屬云康公司,與邵武市立醫(yī)院無關。 二審經審查,一審裁定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另查明,云康公司向一審法院遞交訴訟材料的時間為2019年7月11日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邵武市云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張文碩 審判員吳良福 審判員張鈺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黃飆 書記員陳虹
判決日期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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