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蔣鳳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湘11民終1431號
判決日期:2020-09-29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隆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蔣鳳、原審被告馮祥偉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道縣人民法院(2019)湘1124民初14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鄒興洪、黃勇,被上訴人蔣鳳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zhí)烊酵⒓釉V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上訴請求:一、依法撤銷一審判決書第二項和第三項,改判上訴人無須再向被上訴人支付任何費用。二、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一、一審法院對于租金計算的起始時間和結(jié)束時間審查不明,且租金計算的法律適用錯誤。(一)本案中租金的計算應當以租賃物實際使用為準。1、一審法院認定本案為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上訴人對此沒有異議,對于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簽定該合同最主要的目的是出租方將租賃物交予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取得租賃物后將租金依約支付給出租方,否則租賃雙方完全無法達到租賃目的,租賃合同即未能成立。雖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鋼管外架承包合同》中約定工程日期為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但是并未約定租金自2017年9月30日計算,更為主要的是合同第四條第4款約定,乙方即被上訴人應按時按質(zhì)按量完成施工任務,而無論是根據(jù)上訴人或者是被上訴人的證據(jù)證實,被上訴人2017年9月30日并未進場施工,將租賃物進行安裝并交予上訴人使用。上訴人作為承租人未能取得租賃物的使用權(quán),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自2017年9月30日起支付租賃費用既沒有事實依據(jù),也未有法律依據(jù)。2、租賃雙方于2017年11月30日對《鋼管外架承包合同》主要條款進行了修改,即將合同價格由原來的22.5元/平方米更改為23.8元/平方米,雖然雙方未對租賃期限進行相應變更,但是上訴人在一審中的陳述合乎情理與事實,即因被上訴人對于合同價格有異議,從而導致其不能按時按質(zhì)按量安裝,其要求變更合同主要條款,其本身就已違背合同誠信原則,上訴人被逼無奈作出讓步,提高合同價格,被上訴人才陸續(xù)對本案所涉租賃物進行安裝,若法院判決由上訴人對此承擔相應租金,上訴人認為法院是對被上訴人違背誠信原則行為的認可,這明顯違背了合同法立法本意。綜上,上訴人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本案所涉租金的繳納時間應當以上訴人實際占有租賃物,并使用租賃物為準。(二)本案所涉4棟房屋的租賃物租金計算詳單:13#棟建筑施工合同載明面積為3338.96平方米,實際總建筑面積為3491.4平方米,共2層外加一個炮樓,其中一層面積為1588.99平方米,二層面積為1724.41平方米,炮樓面積為178平方米。一層搭架時間為:2017年12月25日。一層拆架時間為:2018年12月30日??偣て跒椋?70天。8個月租金為:1588.99平方米*23.8元/平方米=37818元。超期租金為:1588.99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130天=20657元。一層租金共計為:37818+20657=58475元。二層及炮樓搭架時間為:2018年3月9日。二層及炮樓拆架時間為:2018年12月28日??偣て跒椋?90天。8個月租金為:(1724.41平方米+178平方米)*23.8元/平方米=45277元。超期租金為:(1724.41平方米+178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50天=9512元。二層及炮樓租金共計為:45277+9512=54789元。13#棟租金共計為:58475+54789=113264元。19#棟建筑施工合同載明面積為5077.69平方米,實際總建筑面積為5062.27平方米,共3層加一個炮樓,其中一層面積為1631.4平方米,二層面積為1930.07平方米,三層面積為1232平方米,炮樓面積為268.8平方米。一層搭架時間為:2017年12月16日。一層拆架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共工期為:255天。8個月租金為:1631.4平方米*23.8元/平方米=38827元。超期租金為:1631.4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15天=2447元。一層租金共計為:38827+2447=41274元。二層搭架時間為:2018年3月1日。二層拆架時間為:2019年1月27日。總工期為:327天。8個月租金為:1930.07平方米*23.8元/平方米=45936元。超期租金為:1930.07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87天=16792元。二層租金共計為:45936+16792=62728元。三層及炮樓搭架時間為:2018年5月4日。三層及炮樓拆架時間為:2019年1月27日??偣て跒椋?64天。8個月租金為:(1232平方米+268.8平方米)*23.8元/平方米=35719元。超期租金為:(1232平方米+268.8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24天=3602元。三層及炮樓租金共計為:35719+3602=39321元。19#棟租金共計為:41274+62728+39321=143323元。20#棟建筑施工合同載明面積為5062.69平方米,實際總建筑面積為5062.27平方米,共3層加一個炮樓,其中一層面積為1631.4平方米,二層面積為1930.07平方米,三層面積為1232平方米,炮樓面積為268.8平方米。一層搭架時間為:2017年11月24日。一層拆架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總工期為:277天。8個月租金為:1631.4平方米*23.8元/平方米=38827元。超期租金為:1631.4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37天=6036元。一層租金共計為:38827+6036=44863元。二層搭架時間為:2017年12月29日。二層拆架時間為:2019年1月18日??偣て跒椋?85天。8個月租金為:1930.07平方米*23.8元/平方米=45936元。超期租金為:1930.07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145天=27986元。二層租金共計為:45936+27986=73922元。三層及炮樓搭架時間為:2018年2月2日。三層及炮樓拆架時間為:2019年1月18日??偣て跒椋?50天。8個月租金為:(1232平方米+268.8平方米)*23.8元/平方米=35719元。超期租金為:(1232平方米+268.8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110天=16509元。三層及炮樓租金共計為:35719+16509=52228元。20#棟樓租金共計為:44863+73922+52228=171013元。21#棟建筑施工合同載明面積為2735.04平方米,實際總建筑面積為2513.22平方米,共3層加一個炮樓,其中一層面積為879平方米,二層面積為794平方米,三層面積為794平方米,炮樓面積為46.22平方米。一層搭架時間為:2017年11月5日。一層拆架時間為:2019年4月2日??偣て跒椋?12天。8個月租金為:879平方米*23.8元/平方米=20920元。超期租金為:879平方民*0.1元/平方米/天*272天=23909元。一層租金共計為:20920+23909=44829元。二層搭架時間為:2017年11月15日。二層拆架時間為:2019年4月2日??偣て跒椋?02天。8個月租金為:794平方米*23.8元/平方米=18897元。超期租金為:794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262天=20803元。二層租金共計為:18897+20803=39700元。三層及炮樓搭架時間為:2017年12月21日。三層及炮樓拆架時間為:2019年4月2日??偣て跒椋?96天。8個月租金為:(794平方米+46.22平方米)*23.8元/平方米=19997元。超期租金為:(794平方米+46.22平方米)*0.1元/平方米/天*256天=21510元。三層及炮樓租金共計為:19997+21510=41507元。21#棟樓總租金為:44829+39700+41507=126036元。綜上13#棟、19#棟、20#棟、21#棟4棟房屋的租賃物租金共計為:113264+143323+171013+126036=553636元。二、因被上訴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費用及罰金應當在租金中予以扣除。(一)上訴人違約造成的損失費用及罰金應當在租金中予以核減的理由。雖然上訴人在一審中未提起反訴,但是本案本身屬于合同糾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被上訴人因其違約行為所引發(fā)的違約責任并不因為上訴人未提起反訴而消除,而且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本身未經(jīng)過雙方結(jié)算,一審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實過程中最重要的一個部分即主張雙方進行結(jié)算,由雙方各自提供結(jié)算依據(jù),而對于被上訴人違約責任也屬于結(jié)算組成部分,因而上訴人認為對于被上訴人的違約責任,上訴人無須提出反訴一審法院也應當對此予以查明,并將違約金計入雙方結(jié)算中。(二)被上訴人因違約產(chǎn)生如下?lián)p失費用及罰金。1、根據(jù)《鋼管外架承包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約定,被上訴人延誤工期的,每日處500--1000元罰款,被上訴人未按上訴人通知拆除外架,導致上訴人下一工序延誤工期10天,每日罰款1000元,共計罰款額為10000元。2、根據(jù)《鋼管外架承辦合同》第六條質(zhì)量要求約定,規(guī)格按照施工圖紙設(shè)計變更通知及現(xiàn)行的國家有關(guān)強制性規(guī)范規(guī)定施工,并達到國家工程質(zhì)量驗收合格標準,如有返工給上訴人造成材料浪費或延誤工期的,上訴人有權(quán)追究其賠償責任并罰款,費用從被上訴人工程款中扣除。經(jīng)統(tǒng)計,因被上訴人安裝的腳手架等不合格,導致上訴人共停工整改40天,罰款4000元。三、因中雨、大雨、暴雨、大暴雨天氣導致項目無法施工,對無法施工日期租金應當予以扣減。根據(jù)道縣氣象局資料查詢,自2017年11月5日至2019年4月2日,道縣天氣在中雨及以上包含大雨、暴雨和大暴雨天數(shù)為65天。根據(jù)《民法通則》第153條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夠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現(xiàn)象?!钡?0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薄逗贤ā返?17條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jù)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彪p方簽定《鋼管外架承包合同》上訴人作為承租方,其主要租賃目的是為工程施工,但因雨天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上訴人無法施工,其租賃目的無法實現(xiàn),那么這個期間上訴人無須承擔租賃費用,其相應租金應予扣除。經(jīng)計算,因中雨及以上天氣原因,應扣減租金總額為:14379+19683+22887+16251=73200元。綜上所述,上訴人應當支付被上訴人租賃費共計為553636元,其中已支付租賃費為401800元,因被上訴人違約應當扣減的租賃費為101174元,因中雨及以上天氣原因?qū)е聼o法施工而扣減的租賃費為78200元,實際上訴人已多付租金為27538元,因而請求二審法院能夠查明事實,依法駁回被上訴人所有訴請。
蔣鳳辯稱,一、一審判決上訴人按合同約定的工程期限和租金價格履行合同義務符合誠實信用的原則。二、本案被上訴人搭建的外架面積應該以一審認定的數(shù)據(jù)為準。三、上訴人提出的外架已拆除異議與事實不符。四、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出違約損失賠償及罰金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終止隆源公司道州家居建材城13#19#20#21#項目部與原告的鋼管外架承包合同;2、判令隆源公司向原告支付外架使用費459406.93元,并承擔遲延付款利息;3、判令隆源公司賠償原告材料損失費800元;4、判令馮祥偉在合同履行的范圍內(nèi)與隆源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責任;5、判令二被告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隆源公司系道州家居建材城項目13#、19#、20#、21#樓的施工承包單位,其為施工需要成立了“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道州家居建材城13#19#20#21#項目部”,馮祥偉為該項目部經(jīng)理。2017年9月30日,蔣鳳與家居城項目部簽訂《鋼管外架承包合同》,雙方約定由蔣鳳以包工包料包工期的方式為家居城項目部搭建道州家居建材城13#、19#、20#、21#樓的鋼管外架,工程日期從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價格按實際建筑面積結(jié)算,每平方米價格為23.8元(此價格由馮祥偉于2017年11月30日在合同上更改后簽名確認),如有逾期,按外架所使用總建筑面積每天0.1元/㎡計算補給蔣鳳。合同還約定了搭建范圍、面積、付款方式、進度及質(zhì)量要求、安全事項、違約責任、糾紛處理等事項。合同簽訂后,蔣鳳按照家居城項目部的安排搭設(shè)了鋼管外架。2018年8月11日,家居城項目部測算后,確認蔣鳳搭設(shè)的13#、19#、20#、21#樓鋼管外架面積總計16214.35㎡。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鋼管外架承包合同、鋼管外架結(jié)算表等證據(jù)證實。
對鋼管外架的搭扎與拆除時間,一審法院認定如下:13#樓外架搭扎時間為2017年12月25日,2018年11月13日拆除一層(1585.99㎡)中的1393.99㎡,2018年12月28日拆除二層(1724.41㎡),2019年6月25日對一層二次拆除192㎡,以上有施工日志、拆架現(xiàn)場照片、蔣鳳與隆源公司管理人員楊衛(wèi)民2019年6月24日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實;隆源公司稱一層、二層和屋面(28.56㎡)拆除時間均為2018年12月18日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19#樓外架搭扎時間為2017年12月16日,其中一層(1631.4㎡)拆除時間為2019年6月17日,二層(1945.04㎡)和三層(1232.14㎡)拆除時間為2019年1月26日,以上有施工日志、拆架現(xiàn)場照片、蔣鳳與馮祥偉2019年6月17日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實。隆源公司稱一層的拆除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20#樓外架搭扎時間為2017年11月24日,一層(1631.4㎡)拆除時間為2019年6月17日,二層(1930.07㎡)和三層(1232.14㎡)拆除時間為2019年1月15日,以上有施工日志、拆架現(xiàn)場照片、蔣鳳與馮祥偉2019年6月17日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實。隆源公司稱一層的拆除時間為2018年8月31日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21#樓搭扎時間為2017年11月5日,2019年4月2日拆除2017.44㎡,2019年6月16日拆除717.6㎡,以上有施工日志、拆架現(xiàn)場照片、蔣鳳與馮祥偉2019年6月15日的微信聊天記錄等證據(jù)證實。隆源公司稱一層(879.22㎡)、二層(943.58㎡)、和三層(866.02㎡)拆除時間均為2019年4月2日與事實不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截至2019年6月6日,隆源公司共支付了蔣鳳租賃費401800元,有其提供的領(lǐng)款憑證證實。家居城項目部使用蔣鳳8條6米長鋼管埋電線,價值800元,有當事人陳述和隆源公司相關(guān)人員證明證實。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為建筑設(shè)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蔣鳳與家居城項目部簽訂《鋼管外架承包合同》,約定原告為家居城項目部提供并安裝外架鋼管扣件材料等,由家居城項目部支付其租金,雙方構(gòu)成租賃合同關(guān)系,合法有效。原告稱本案系建筑工程承攬合同結(jié)算糾紛,因案涉合同約定原告主要義務是安裝建筑設(shè)備提供給對方使用、收益,合同終止后設(shè)備歸還原告,并非原告將工作成果交付歸對方所有,合同實質(zhì)為租賃性質(zhì)而非承攬性質(zhì),對原告該主張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家居城項目部系被告隆源公司的內(nèi)設(shè)臨時機構(gòu),不具備民事主體資格,其合同權(quán)利義務應由隆源公司承擔。被告馮祥偉系涉案工程項目部經(jīng)理,分管該項工程屬履行職務行為,原告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為工程的實際施工人,故其不是本案適格主體,原告要求其承擔相關(guān)民事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關(guān)于租賃費的計算,根據(jù)合同第一條第5款:“合同價格:按實際建筑面積結(jié)算,每平方米價格為23.8元”及第五條:“工程日期: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如有逾期,按外架所使用總建筑面積每天0.1元/平方計算補給乙方”的約定,2018年6月1日前(含該日)鋼管外架租賃費應為16214.35㎡×23.8元/㎡=385901.53元,2018年6月1日后逾期租賃費應按外架實際面積以每天0.1元/㎡標準計算,具體數(shù)額如下:13#樓:一層1585.99㎡,其中1393.99㎡超期164天,計1393.99㎡×163天×0.1元/㎡=22722.04元,二次拆除192㎡,超期388天,計192㎡×388天×0.1元/㎡=7449.60元,二層1724.41㎡,超期209天,計1724.41㎡×209天×0.1元/㎡=36040.17元,小計66211.81元;19#樓:一層1631.4㎡,超期380天,計1631.4㎡×380天×0.1元/㎡=61993.20元,二層1945.04㎡,超期238天,計1945.04㎡×238天×0.1元/㎡=46291.95元,三層1232.14㎡,超期238天,計1232.14㎡×238天×0.1元/㎡=29324.93元,小計137610.08元;20#樓:一層1631.4㎡,超期380天,計1631.4㎡×380天×0.1元/㎡=61993.20元,二層1930.07㎡,超期227天,計1930.07㎡×227天×0.1元/㎡=43812.59元,三層1232.14㎡,超期227天,計1232.14㎡×227天×0.1元/㎡=27969.58元,小計133775.37元;21#樓:其中2017.44㎡超期304天,計2017.44㎡×304天×0.1元/㎡=61330.18元,717.6㎡超期379天,計717.6㎡×379天×0.1元/㎡=27197.04元,小計88527.22元。以上逾期租賃費合計426124.48元,加上租期內(nèi)租賃費385901.53元,共計812026.01元。被告辯稱原、被告訂立的《鋼管外架承包合同》第五條約定的工期根據(jù)補充條款應變更為2017年11月30日至2018年7月30日,但補充條款只是馮祥偉于2017年11月30日在合同上對單價進行了更改,對約定的工期并未進行變更,被告抗辯理由不成立,一審法院不予認可。被告辯稱合同實際履行日應從原告進場的2017年11月5日起算至通知拆除外架之日止,因合同約定原告采取包工期方式,且對工期起止時間約定明確,即2017年9月30日至2018年6月1日,此后即為逾期,雙方并未約定工期從原告進場之日起算,且原告進場時間由被告按進度計劃安排決定,此其中原告并無違約情形,故一審法院對被告的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被告提供了與原告的微信聊天記錄,擬證明被告延誤工期10天,應根據(jù)合同罰款10000元,從工程款中扣除,因約定的罰款系違約金性質(zhì),被告并未向一審法院提起反訴主張該權(quán)利,本案不予處理。對隆源公司已支付給原告的租賃費401800元,原告稱其中包含外架承包補充協(xié)議約定由隆源公司承擔的17000元及應由隆源公司支付的點工款,但未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納。根據(jù)以上分析認定,一審法院確認本案被告隆源公司尚應支付給原告的租賃費為812026.01元-401800元=410226.01元。判決:一、原告蔣鳳與被告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道州家居建材城13#19#20#21#項目部簽訂的《鋼管外架承包合同》于2019年6月16日解除;二、被告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支付原告蔣鳳租賃費410226.01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自2019年6月16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賠償原告蔣鳳鋼管損失費800元;四、駁回原告蔣鳳對被告馮祥偉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203元,減半收取4101.50元,訴訟保全費3520元,共計7621.50元,由原告蔣鳳負擔1200元,被告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6421.50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zhì)證。本院認證認為,上訴人提供的施工日志是上訴人單方出具,沒有其他證據(jù)予以佐證;上訴人提供的停工整改通知書等不是二審新證據(jù);上訴人提供的2017年至2019年工程所在地降雨情況,不能達到其證明目的,對上訴人提供的上述證據(jù)本院不予認證。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jù)不是二審新證據(jù),本院不予認證。
本院二審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466元,由上訴人湖南隆源項目管理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王蘭青
審判員陳久余
審判員宋爭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唐玉萍
書記員魯艷雨
判決日期
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