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廣西城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19)桂民申1432號
判決日期:2020-09-30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以下簡稱河池人保公司)因與被申請人廣西城宇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城宇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河池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桂12民終8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河池人保公司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與客觀事實不符。徐世友親屬于2016年12月21日將徐世友的尸體拉回原籍,而《戶口注銷證明》顯示徐世友的常住戶口于2016年12月20日被注銷。一審判決認定城宇公司報險時間為2016年12月20日,河池人保公司收到城宇公司代理人莫先益的報險時間為2016年12月22日,有理由懷疑城宇公司2016年12月20日報保險是不真實的。城宇公司從支付徐世友家屬經(jīng)濟補償金至到河池人保公司申請理賠相隔十個月多一點,不符合行業(yè)慣例。(二)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二審判決認定徐世友意外事故出險,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僅有工友證言不足以認定為意外事故,出險地點為衛(wèi)生間,不足以造成健康成年人摔倒致重傷死亡的可能。徐世友《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診斷其直接死亡原因為腦疝,不屬于意外保險責任范圍。即使摔倒與死亡存在一定的客觀聯(lián)系,但不能排除徐世友因自身健康原因?qū)е滤劳龅目陀^事實,應由徐世友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綜上,請求依法再審本案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孫寶林
審判員張國華
審判員韋榮龍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陳芝林
書記員黃兆鑫
判決日期
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