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與樟樹市城市管理局城鄉(xiāng)建設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審行政裁定書
案號:(2020)贛0983行初71號
判決日期:2020-11-04
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樟樹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命令一案,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以對《責令整改違法(章)行為通知書[淦執(zhí)825號]》進行訴訟已無實際意義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陳某某承擔
合議庭
審判長陳剛
人民陪審員劉建華
人民陪審員黃小平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朱慧強
判決日期
2020-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