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奎與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李榮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云0326民初3280號
判決日期:2020-11-12
法院:云南省會澤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呂奎與被告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李榮勝、第三人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呂奎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盛國、王洪,被告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理人李榮飛,被告李榮勝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敏到庭參加訴訟,第三人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友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缺席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呂奎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給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65147.64元。事實和理由:2015年2月起,被告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將會澤縣者海大酒店項目的小商層及超市、廚房、停車場、餐廳的房屋承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2017年3月5日經雙方結算后,被告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884227.64元,被告李榮勝在結算單上簽字確認。后雙方在2018年2月1日約定轉撥了原告319080元后,被告就一直不再撥付余款565147.64元。被告李榮勝系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對工程款項進行了確認結算并簽字,自愿認可所欠剩余工程款項的債務,依法應當承擔連帶還款的責任。
被告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辯稱,公司已經通過現(xiàn)金向呂奎支付了工程款。
被告李榮勝辯稱,雙方于2017年作過結算,者海大酒店欠呂奎工程款884227.64元。因原告呂奎欠部分農民工工資,2018年春節(jié)前,二十多個農民工堵在者海大酒店門口討薪,大酒店于2018年2月1日付清農民工工資,向王吉會等人撥付欠款后,雙方工程款已全部結清。而且呂奎第一次起訴的時候訴訟標的是300000元,在見到被告提供的證據(jù)后撤回起訴,第二次起訴后就變成了五十多萬,同一個工程欠款數(shù)額前后矛盾。
第三人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述稱,因呂奎用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企業(yè)資質與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簽訂建設施工合同承建會澤者海大酒店工程項目。承包的會澤者海大酒店工程項目實際施工人是呂奎,由呂奎實際進行施工并進行竣工結算。呂奎與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形成事實上的建筑施工合同關系。呂奎與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與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無關。
本案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對當事人有異議的證據(jù),本院認為,本案證據(jù)方面的爭議焦點是對“撥款證明”中記載的“者海大酒店所有工程款已結清”一句的理解,原告呂奎認為所有工程款僅指“撥款證明中”同意轉撥的以上欠款319080,還欠工程款565147.64元;被告方認為所有工程款是建設者海大酒店的整體工程款,原告呂奎在同意人后面簽字表示同意向王吉會等六人撥款319080元,在結算人后的簽字則表示認可工程款已全部結清。結合撥款證明的整體理解及證人李某、魏某的陳述,本院認為者海大酒店所有工程款已結清是指工程款整體結清。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理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2月28日,原告呂奎借用第三人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資質與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承建會澤縣者海大酒店。2016年6月2日,呂奎繼續(xù)借用第三人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建筑資質與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簽訂合同,承建會澤縣者海大酒店超市、廚房、停車庫及餐廳等。第三人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原告呂奎與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的權利義務由呂奎個人負責,與第三人云南盛業(y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無關。2017年3月5日,原告呂奎與被告李榮勝結算后,被告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欠呂奎工程款884227.64元。2018年2月1日,經呂奎同意由酒店撥付欠款319080元,撥款證明同時注明會澤者海大酒店所有工程款已結清,原告呂奎及被告云南會澤強濾橡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榮飛在結算人后簽字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呂奎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9455元,由原告呂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張世龍
人民陪審員牟加甫
人民陪審員王發(fā)貴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書記員梁濤
判決日期
20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