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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國有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35767萬元
法定代表人:呂新茹
聯(lián)系方式:0379-65072226
注冊時間:1990-01-20
公司地址:洛陽市偃師市城關西
簡介:
許可項目:發(fā)電業(yè)務、輸電業(yè)務、供(配)電業(yè)務;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和試驗;電氣安裝服務;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具體經營項目以相關部門批準文件或許可證件為準)一般項目:發(fā)電技術服務;電力行業(yè)高效節(jié)能技術研發(fā);專業(yè)保潔、清洗、消毒服務;資源再生利用技術研發(fā);風力發(fā)電技術服務;太陽能發(fā)電技術服務;熱力生產和供應;電氣設備修理;土地使用權租賃;充電控制設備租賃;余熱余壓余氣利用技術研發(fā);機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污水處理及其再生利用;光伏發(fā)電設備租賃;低溫倉儲(不含危險化學品等需許可審批的項目);工程技術服務(規(guī)劃管理、勘察、設計、監(jiān)理除外);信息咨詢服務(不含許可類信息咨詢服務);網絡技術服務;資源循環(huán)利用服務技術咨詢;新材料技術推廣服務;機械電氣設備銷售;集中式快速充電站;住房租賃;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電力設施器材銷售;節(jié)能管理服務;勞務服務(不含勞務派遣);電池銷售;生物質燃料加工(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yè)執(zhí)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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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偃師市城關鎮(zhèn)大槐樹村民委員會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洛民終字第2439號         判決日期:2020-11-16         法院: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首陽山公司)與被上訴人偃師市城關鎮(zhèn)大槐樹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大槐樹村委會),被上訴人河南華潤電力首陽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電力公司)土地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大槐樹村委會于2014年11月11日向偃師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依法解除大槐樹村委會和大唐首陽山公司、華潤電力公司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判令大唐首陽山公司、華潤電力公司賠付大槐樹村委會復耕費166.63萬元。2、大唐首陽山公司、華潤電力公司共同賠付大槐樹村委會2014年地租216658.89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大唐首陽山公司、華潤電力公司承擔。原審法院經審理,于2015年7月10日做出(2014)偃民六初字第289號民事判決。大唐首陽山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大唐首陽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剛,被上訴人大槐樹村委會的委托代理人張松濤,被上訴人華潤電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高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02年1月8日,大槐樹村委會與原洛陽首陽山電廠(現(xiàn)更名為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簽訂《二00二年臨時租用土地協(xié)議》,臨時租用大槐樹村委會土地124畝。2005年1月8日,就涉案爭議土地,大槐樹村委會與華潤電力公司簽訂《臨時租用土地協(xié)議》,在2003年和2004年臨時租用土地的前提下,約定延續(xù)臨時租用土地期,期限為壹年,從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租用土地147.2畝(含邊角地23.2畝),全年租地金額為277564.80元。協(xié)議還約定2006年如無新的承租方承租,由華潤電力公司復耕后歸還大槐樹村委會,新承租方承租或大槐樹村委會轉讓其使用權后,華潤電力公司復耕責任自然免除。2006年10月,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廠(即大唐首陽山公司)三期建設征用土地。2006年12月4日,偃師市政府召開關于大唐公司征地問題的協(xié)調會,對爭議土地的租賃問題作出了由大唐首陽山公司租賃的決定。2006年12月29日,大唐首陽山公司與偃師市國土資源局簽訂大唐首陽山公司三期建設工程征地協(xié)議,征地214.08畝,其中,征收大槐樹村土地32.30畝,余114.9畝。征地結束后,大唐首陽山公司未與大槐樹村委會協(xié)商租地事宜;華潤電力公司在臨時租地協(xié)議到期后,亦未與大槐樹村委協(xié)商租賃土地移交問題,涉案土地處于無人管理狀態(tài),大槐樹村委會的地租,大唐首陽山公司和華潤電力公司相互推諉,無人承付。為此,大槐樹村委會訴于原審法院。2011年3月,大槐樹村委會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華潤電力公司、大唐首陽山公司賠償大槐樹村委會2007-2010年四年地租款866635.72元,原審法院作出(2011)偃鎮(zhèn)民初字第244號民事判決,判決華潤電力公司、大唐首陽山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共同賠償大槐樹村委會地租款866635.56元。華潤電力公司、大唐首陽山公司均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作出(2012)洛民終字第937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大唐首陽山公司不服本院作出(2012)洛民終字第937號民事判決,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l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764號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審,本院作出(2014)洛民再字第20號民事判決,維持(2012)洛民終字第937號民事判決。2013年8月,大槐樹村委會再次提起訴訟,要求華潤電力公司、大唐首陽山公司賠償大槐樹村委會2011-2013年三年地租款1054782元,經原審法院主持調解,三方達成協(xié)議,約定:三方共同委托評估公司對涉案土地復耕費用進行評估,華潤電力公司、大唐首陽山公司于調解書生效后3日內共同支付大槐樹村委會2011-2013年114.9畝土地租地款649976.67元。為此,本院作出(2013)偃民六初字第291號民事調解書,現(xiàn)該調解書已全部履行完畢。另查明:2013年12月,大槐樹村委會、大唐首陽山公司、華潤電力公司三方委托河南緯達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對城關鎮(zhèn)大槐樹村臨時用地土地復墾項目進行評估,河南緯達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編制城關鎮(zhèn)大槐樹村臨時用地土地復墾項目設計報告,土地復墾投資預算為166.63萬元(其中工程施工費148.67萬元,其他費用及不可預見費用為17.89萬元),該報告作出后,大唐首陽山公司和華潤電力公司均提出異議,但并未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后經偃師市委市政府協(xié)調,確認該土地復墾費為1395100元。以上事實有原審法院(2011)偃鎮(zhèn)民初字第244號民事判決書、本院(2012)洛民終字第937號民事判決書、本院(2014)洛民再字第20號民事判決書、原審法院(2013)偃民六初字第291號民事調解書及河南緯達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編制的城關鎮(zhèn)大槐樹村臨時用地土地復墾項目設計報告書等在卷資證。 原審法院認為:大槐樹村委會與華潤電力公司于2005年1月8日簽訂的《臨時租用土地協(xié)議》為合法、有效協(xié)議。該協(xié)議涉及的土地前期由大唐首陽山公司承租,后期由華潤電力公司承租,土地總面積為147.2畝(含邊角地23.2畝),減去大唐首陽山公司征用的土地32.30畝,剩余土地為114.9畝。偃師市政府召開關于大唐首陽山公司征地問題協(xié)調會,決定爭議土地由大唐首陽山公司租賃。大唐首陽山公司在偃師市政府協(xié)調后,僅辦理了征地事宜,而未與大槐樹村委會協(xié)商簽訂租地協(xié)議。華潤電力公司在臨時租地協(xié)議到期后,亦未積極與大唐首陽山公司、大槐樹村委會協(xié)商租賃土地移交問題,拖延推諉,導致華潤電力公司與大槐樹村委會之間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繼續(xù)存在,大槐樹村委會依據2005年1月8日與華潤電力公司簽訂的《臨時租用土地協(xié)議》,要求解除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并要求華潤電力公司承擔復耕責任,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大唐首陽山公司在偃師市政府協(xié)調之后沒有與大槐樹村委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導致涉案土地長期荒蕪,對土地復耕應與華潤電力公司共同承擔責任。關于復耕費用承擔問題,河南緯達不動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城關鎮(zhèn)大槐樹村臨時用地土地復墾項目設計報告,該報告作出后,經偃師市委市政府召開協(xié)調會,確定復墾費為1395100元。關于2014年地租損失問題,大唐首陽山公司與華潤電力公司推諉導致大槐樹村委會的土地閑置無法耕種,大唐首陽山公司與華潤電力公司對造成大槐樹村委會的地租損失均有責任,該損失為每年租金216658.89元,大唐首陽山公司與華潤電力公司應當共同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第九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規(guī)定,經原審法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如下:一、解除大槐樹村委會與華潤電力公司114.9畝土地事實上的租賃合同關系。二、華潤電力公司、大唐首陽山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共同賠付大槐樹村委會復墾費1395100元。三、華潤電力公司、大唐首陽山公司于判決書生效后七日內共同賠償大槐樹村委會2014年114.9畝土地租地款216658.8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21750元,由華潤電力公司、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公司各承擔10875元。 宣判后,大唐首陽山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關于主體權利與義務的承擔認定錯誤,大唐首陽山公司與大槐樹村委會之間沒有土地租賃合同關系,依法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大槐樹村委會與華潤電力之間的合同關系同大唐首陽山公司無關。偃師市政府的協(xié)調行為沒有法律效力,大唐首陽山公司沒有參與該協(xié)調行為,也沒有因為該協(xié)調行為與大槐樹村委會之間形成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后來大唐首陽山公司與偃師市國土資源局簽訂的征地協(xié)議中并未涉及本案的土地租賃問題,也沒有約定由大唐首陽山公司承擔本案的土地租賃費及復耕費。2、華潤電力公司與大槐樹村委會之間的租賃關系意思表示真實,華潤電力公司應自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華潤電力公司自2003年起與大槐樹村委會每年簽訂租地協(xié)議并依約支付租地費用,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還約定,華潤電力公司如不再租地即復耕退還所租土地。因此,華潤電力公司如果打算變更履約主體,應通過平等協(xié)商的程序按照市場行為支付相應的對價。本案中,華潤電力公司沒有與大槐樹村委會、大唐首陽山公司協(xié)商,而是通過政府協(xié)調的形式,在大唐首陽山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將本應由華潤電力公司承擔的義務強加給大唐首陽山公司,是違法的。綜上,請依法改判。 大槐樹村委會答辯稱:關于本案中的復耕費,偃師市市政府組織大唐首陽山公司和華潤電力公司參與協(xié)調,原來大唐首陽山公司已經同意負擔,因為其法定代表人變更,導致大唐首陽山公司拒不履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適當,應予維持。 華潤電力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判決結果適當,應當予以維持。 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一致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306元,由上訴人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郟文慧 審判員邱平平 代理審判員楊獻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書記員任君
判決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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