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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中復連眾風電科技有限公司> 中復連眾風電科技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中復連眾風電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25000萬元
法定代表人:梁穎
聯系方式:021-68162015
注冊時間:2017-07-03
公司地址: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大浦工業(yè)區(qū)臨洪大道6-2號
簡介:
風力發(fā)電機用葉片的研發(fā)、生產、銷售、安裝及技術咨詢、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從事本企業(yè)貨物及技術的進出口業(yè)務,與主營業(yè)務相關貨物的研發(fā)、生產、銷售、安裝及服務。(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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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5周舟與中復連眾風電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蘇0791民初1095號         判決日期:2020-11-23         法院:連云港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周舟訴被告中復連眾風電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復連眾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1月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舟及委托訴訟代理人趙世銀,被告中復連眾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婷婷、薛輝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周舟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確認被告解除與原告勞動合同行為違法;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800元;3、判令被告為原告辦理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xù)。事實和理由:2018年9月10日,原告就職于被告處工作,按勞動合同約定,被告采用標準工時工作制,基本工資每月3325元。2019年12月,被告未與原告協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擅自將原告的基本工資從3325元降至2350元。2020年3月20日,原告確認該情況后,為解決合理訴求,找被告人事經理薛輝等負責人詢問情況,但被拒絕,并口頭通知開除原告。后原告同事唐寬報警,薛輝表示會在2020年3月23日給原告出具開除證明。但時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出具開除證明,令原告無可適從。原告認為,被告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擅自降低原告薪酬,在原告提出合理訴求時,濫用解除權,嚴重違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綜上,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中復連眾公司辯稱:1、原告起訴狀所稱“口頭通知開除原告”的行為未生效,不具有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的法律效力。首先,原告起訴狀中提到的“2019年12月被告未經與原告協商,違反勞動合同約定擅自將原告的基本工資從3325元將至2350元”與事實不符。被告薪資結構調整方案并未落地實施,有原告提交的“代付工資銀行流水”、被告提交的工資條為證,工資未有調整。其次,原告聽取小道消息在未確認的情況下采取聚集員工“罷工”行為以示“抗議”,不僅耽誤生產,且擾亂工作環(huán)境造成不良影響。其部門內部未經主管領導及公司工會、人事部同意,口頭宣布“開除”以示警示,不產生公司辭退的效力。有原告在勞動仲裁階段提交的錄音為證。再次,原告訴狀中提到“找被告人事經理薛輝等負責人詢問情況,但被拒絕,并口頭通知開除原告”與事實不符。一是口頭通知不是薛輝通知的,薛輝也未明確告訴原告被辭退而是告知返回車間工作。二是原告找薛輝主要目的是要賠償金的,并不是因詢問工資情況被拒。有原告在勞動仲裁階段提交的錄音為證。最后,經大浦派出所協調,被告方人事經理表示是否被開除以正式書面通知為準,原告也未提出異議,雙方達成一致若經公司領導同意正式辭退則3月23日上午出具辭退證明。至此,原告部門內部口頭辭退的行為尚未發(fā)生效力。2、被告于3月23日前明確答復原告“不予辭退”,雙方勞動合同并未解除。3月20日晚,原告公司管理層及工會未同意原告部門內部辭退行為,3月21日由薛輝通過電話、短信形式通知原告未被辭退,并告知3月23日即周一正常上班。3月23日,原告中午到達公司后,人事經理及工會主席分別與原告溝通,告知原告未被辭退的事實。并再次通過短信及EMS快遞將加蓋公章的《員工到崗通知書》書面通知發(fā)送給原告。有被告提交的《員工到崗通知書》及郵寄記錄、短信記錄、電話通訊記錄為證。至此,被告通過面談、電話、短信、EMS快遞等多種途徑告知原告未予辭退,通知其上班,部門內部辭退一事塵埃落定,雙方勞動合同關系未解除,被告不存在違法解除情形。3、自3月23日至今,原告未再到被告處上班,也未辦理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xù),原告以實際行為表明自動離職。若原告至公司辦理離職手續(xù),被告同意配合辦理勞動關系和社保轉移手續(xù)。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0日,原告入職被告處,2019年9月,原告與被告簽訂期限自2019年9月10日至2024年9月9日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0年3月20日,原告因被告調整薪酬方案,與被告行政人事經理薛輝等負責人進行溝通協商。當天下午,薛輝以公司名義要求原告到車間工作,而原告拒絕,口頭通知開除原告。當日,原告與被告因出具書面開除證明產生糾紛,原告同事唐寬選擇報警處理。接處警視頻記錄反映,薛輝向接處警警官陳述口頭開除原告的經過并表示會在2020年3月23日給原告出具開除證明。后經接處警警官協調,薛輝表示開除事實以正式書面通知為準。 2020年3月21日,被告通過電話和發(fā)短信方式通知原告:根據昨天管理層及工會主席討論,不予采納辭退的意見,請周一(即3月23日)按時上班。2020年3月23日,被告又通過EMS快遞和短信息方式向原告發(fā)送書面《員工到崗通知書》,通知內容為:公司在2020年3月21日致電或短信通知您3月23日返回工作崗位,但至今未返崗工作,也未向公司提交任何假期申請資料,請您于2020年3月24日上午8:30正常返回工作崗位履行崗位職責或依公司制度辦理相關假期申請手續(xù)。原告接到通知后未到崗。 另查明,原告曾向連云港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1、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20800元;2、要求公司提供離職證明;3、辦理檔案社保關系轉移手續(xù)。經審理,市仲裁委認為由于原告與被告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未解除,對原告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市仲裁委于2020年6月5日分別作出連勞某案字[2020]第89-1號、89-2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對原告的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被告中復連眾風電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周舟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原告辦理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xù); 二、駁回原告周舟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元由被告承擔(原告已預交)。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江蘇省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合議庭
審判員徐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謝昊航
判決日期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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