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精品自产拍在线少密芽,国产自产v一区二区三区c,l国产亚洲视频资源在线观看,99热门精品一区二区三区无码,瓜子小说网,亭亭玉立逗骄阳txt新浪,古文观止txt下载

首頁> 查企業(yè)> 云南順輝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云南順輝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云南順輝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3006萬元
法定代表人:楊輝
聯(lián)系方式:0872-3123486
注冊時間:2010-04-14
公司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縣祥城鎮(zhèn)印象花園13幢(文苑路) 最新年報地址
簡介:
住宅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橋梁工程;施工勞務;建筑裝修裝飾工程;機械設備租賃;金屬材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貨的銷售;古建筑工程。(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展開
李治青與云南順輝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樊慧敏承攬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8)云2622民初1692號         判決日期:2020-11-25         法院: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李治青與被告云南順輝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順輝公司)承攬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2018年11月20日李治青書面提出追加被告申請,要求追加樊慧敏為本案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經審查,符合法律規(guī)定,決定予以追加。2019年1月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因本案案情復雜,不能在簡易程序審理期限內審結,2019年1月18日,本院裁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并再次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治青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杜秀清,被告順輝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蔡亞、魏蘭芳,被告樊慧敏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蔡亞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李治青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順輝公司、樊慧敏限期給付李治青工程款532697元;2.訴訟費用由順輝公司、樊慧敏承擔。事實和理由:順輝公司向文硯平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承建到硯山縣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建設自來水工程的建設項目,后李治青向順輝公司承攬到該工程進行施工,造價依照原來和順輝公司簽訂的文硯平抗洪救災應急供水二期工程施工合同為準。簽訂合同后,李治青按照合同約定將整個工程按質按量完工,并于2015年驗收合格。驗收合格后,李治青和順輝公司多次協(xié)商該工程款的給付,順輝公司以樊慧敏是掛靠為由不支付李治青工程款,后李治青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均沒有結果,導致李治青至今沒有拿到余下的工程款532697元,為此訴至法院,請求支持李治青的訴訟請求。 順輝公司辯稱,一、李治青的訴訟請求、訴狀事實及理由與事實不符合,李治青在訴狀所稱的事實為虛構,對于該項目順輝公司并沒有承攬給李治青來做,順輝公司也沒有與李治青簽訂過任何協(xié)議,也沒有口頭約定按照單價等進行施工。二、順輝公司是基于(2018)云2622民初1691號案件二期三標的工程,聘請李治青作為工程的項目經理,雙方并不存在承攬關系,綜上請求法庭駁回李治青的訴訟請求。 樊慧敏辯稱,我的答辯理由和順輝公司的一致。 李治青針對其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硯山縣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自來水工程施工合同,證明順輝公司向文山州文硯平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承攬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原生態(tài)民族風情園自來水工程施工的事實;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證明李治青承攬的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原生態(tài)民族風情園自來水工程驗收合格和計算工程量的來源依據(jù);3.施工管理工作報告,證明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原生態(tài)民族風情園自來水工程屬于順輝公司承包工程項目及工程量情況;4.證明,證實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原生態(tài)民族風情園自來水工程由李治青向順輝公司承攬并施工完畢的事實;5.建安工程量分項報價表、結算清單,以證實工程完工后,順輝公司需支付李治青532697元;6.李治青與樊慧敏短信記錄,以證實該工程是承攬給李治青,并約定了工程價款等事實;7.勞務費支付申請書,以證實后面的工程是李治青承攬以及工程款、價款支付的情況;8.工程完工結算報告,證實所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單價是參照二期三標的工程單價計算的;9.審計報告,證明工程量沒有變,只是多算了投資款;10.照片,證明該工程是李斌施工完成的,能證明工程的數(shù)量。 經質證,順輝公司對李治青提交的1號證據(jù)三性無異議,但認為該合同與李治青沒有任何關系,合同的第5頁4.3條文約定,不允許分包或轉包;根據(jù)合同第8頁19.1款約定了管轄,提交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還請法庭予以核實文山是否有仲裁委員會;對2號證據(jù)三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報告的第5頁第3格表格第3條、4條,項目經理是李治青的簽字,第6頁也是李治青的簽字,說明李治青是順輝公司聘請的經理,并非說順輝公司將工程分包給李治青;對3號證據(jù)因李治青提交的是復印件,文硯平公司在首頁加蓋公章,對于這一頁我方予以認可,但對后面沒有簽字簽章的不予認可;對4號證據(jù)三性均不予認可,第一、證明的第四行,建安工程是與順輝公司施工完畢,并沒有說是將工程承攬給李治青完成,與實際不符合。第二、該份證明是文硯平公司出具的,但該公司與順輝公司約定不允許轉包、分包。第三、該份證明與竣工報告相互矛盾的,該竣工報告是三方確認欠賬的,也明確李治青為順輝公司聘請的經理;對5號證據(jù)認為系李治青單方出具,對其三性均不予認可;對6號證據(jù)認為該份證明為復印件,對其三性均不予認可,也不能證實將工程分包給李治青;對7號證據(jù)的真實性予以認可,但認為該申請書是基于工程二期三標工程申請的,也是二期三標工程進行支付的,李治青與順輝公司簽訂合同,應當以雙方結算為準,其單方結算出具的結算是不能認可的。該份證據(jù)上所寫的同意付款日期是2015年12月1日,李治青提供的領款單顯示日期提前,也就是在沒有經公司就領得這筆款,故李治青說的這筆款不是該筆款,應當是先審批再付款。雙方還約定該工程是禁止分包、轉包的;對8號證據(jù)有公司蓋章,對證據(jù)真實性認可,但認為當時審計報告還沒有出來,結算報告是順輝公司的結算,與李治青沒有關聯(lián);對9號證據(jù)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認可,但認為是順輝公司完成的項目,與李治青沒有關系;對10號證據(jù)認為照片無法反映是哪個工程,看不出時間地點,證明不了順輝公司把工程承包給李治青,所以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不予認可。 樊慧敏的質證意見與順輝公司一致。 順輝公司針對其答辯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證據(jù):1.營業(yè)執(zhí)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以證實順輝公司的主體資格適格;2.付款情況明細,證明順輝公司總計向李治青付款75.6萬元。 經質證,李治青對順輝公司提交的1號證據(jù)三性無異議;對2號證據(jù)真實性、合法性無異議,認為該份證據(jù)同時證實順輝公司將工程承攬給李治青施工。樊慧敏對順輝公司提交的證據(jù)均無異議。 樊慧敏針對其答辯理由未提交證據(jù)。 經審核,本院對證據(jù)作如下認證:李治青提交的1號、2號、3號證據(jù)能夠證實順輝公司向文山州文硯平供水有限責任公司承包了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原生態(tài)民族風情園自來水工程,內容真實、合法,予以認定;4號證據(jù)能證實順輝公司所承包工程項目由李治青與順輝公司承攬建設施工完畢,能夠與5、6、7、8號證據(jù)及順輝公司提交的2號證據(jù)相互印證,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5號證據(jù)雖為李治青單方制作,但其能與4、6、7、8號證據(jù)及順輝公司提交的2號證據(jù)相互印證,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6號證據(jù)能夠證實李治青在施工過程中與樊慧敏進行溝通的情況,能夠與4、5、7、8號證據(jù)及順輝公司提交的2號證據(jù)相互印證,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7號證據(jù)能夠證實工程款支付情況,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8號證據(jù)為涉案工程的結算,證實了工程完成的情況,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9號證據(jù)證明了涉案工程通過了審計,真實、合法,予以認定;10號證據(jù)無拍攝的時間、地點,無法證實其所要證明的觀點,無其他證據(jù)予以印證,不予認定。順輝公司提交的1號證據(jù)真實、合法,予以認定;2號證據(jù)李治青無異議,能夠證實涉案工程款支付情況,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予以認定。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2年12月25日,文山州文硯平供水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供水公司)與順輝公司簽訂了硯山縣法土龍、白石巖、水淹沖民族團結示范區(qū)自來水工程施工合同,該工程實為樊慧敏以順輝公司名義承包的工程。合同簽訂后,樊慧敏以口頭約定的方式將涉案工程又轉給李治青進行施工,李治青按照合同約定工程范圍進行了施工,工程完工后,經順輝公司與供水公司進行完工結算匯總,按合同約定單價結算金額為2889621.89元。在施工期間,樊慧敏于2013年1月9日向李治青支付工程款300000元、2月5日支付150000元、3月8日支付150000元、4月18日支付50000元、7月17日支付50000元、9月11日支付30000元、2015年8月21日支付26000元,合計756000元。2015年11月27日,經李治青申請供水公司又直接向李治青撥款200000元,并載明待結算時扣回。因雙方對涉案工程未進行結算導致本案訴訟,李治青提出其完成的工程量為:分水主管道工程119761.05元、法土龍工程442624.59元、白石巖工程347455.87元、水淹沖工程289855.76元,合計1199697.27元,并同時主張其代墊付款66710元。庭審中,樊慧敏提出李治青與其的關系為雇傭關系,而非工程上的承攬合同關系。另查明,2019年6月25日,李治青向本院提出書面申請,要求對涉案工程進行司法鑒定,后又于2019年8月7日撤回鑒定申請
判決結果
一、由樊慧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支付李治青工程款243697.27元; 二、由云南順輝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對上述應支付工程款承擔連帶責任; 三、駁回李治青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127元,由李治青負擔4000元,由樊慧敏、云南順輝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負擔5127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雙方當事人均服判的,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若義務人不自動履行本判決,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履行期限屆滿后法律規(guī)定的期限內向本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申請強制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
合議庭
審判長王強 審判員張援朝 人民陪審員李光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書記員黃為
判決日期
2020-11-25

發(fā)布招標/采購信息

打開微信"掃一掃"添加客服咨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