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紅彥、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勞動爭議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豫民申4718號
判決日期:2020-12-03
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潘紅彥因與被申請人大唐洛陽首陽山發(fā)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大唐洛陽首電公司)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陽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豫03民終27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潘紅彥申請再審稱,本案是涉及潘紅彥2017年4月26日工傷復發(fā)而申請停工留薪期問題。河南省勞動能力鑒定中心于2019年6月5日出具鑒定結論為,潘紅彥目前的傷情左臀部疼痛系舊傷復發(fā),根據《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工傷職工恢復工作后舊傷復發(fā),需要重新確認停工留薪期的,按《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三條“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單位根據工傷協(xié)議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河南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認?!币?guī)定,工傷職工舊傷復發(fā)的停工留薪期應由用人單位予以確認。為報考勤需要,潘紅彥要求大唐洛陽首電公司勞資科出具停工留薪期書面告知書,沈濱以各種理由推脫不給出具確認。一、二審判決應該支持潘紅彥的訴訟請求而沒有支持。綜上,潘紅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guī)定,對本案申請再審
判決結果
駁回潘紅彥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王宏宇
審判員林春霞
審判員王喜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臧一帆
判決日期
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