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恒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李金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桂10民終1964號
判決日期:2020-12-16
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廣西恒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金有、李少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西林縣人民法院(2019)桂1030民初87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于2020年11月2日組織上訴人恒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寧冀、被上訴人李金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柳青、被上訴人李少才到庭進行法庭調查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判決結果
一、撤銷西林縣人民法院(2019)桂1030民初872號民事判決;
二、本審發(fā)回西林縣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廣西恒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5650元予以退回
合議庭
審判長鄧梅君
審判員張力夫
審判員玉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書記員羅丹
判決日期
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