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志明與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京0101民初433號
判決日期:2020-12-30
法院: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韓志明與被告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韓志明、被告之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征、姚俊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撤銷“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確認“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登記表”無效;2、確認原、被告2009年12月至2017年4月1日存在勞動關系;3、被告支付2009年12月至2017年4月1日的五險一金,其中養(yǎng)老保險408144.80元,醫(yī)療保險174919.20元,住房公積金174919.20元;4、被告支付2010年1月1日至2017年4月1日的傷殘撫恤金874596元;5、被告支付看病及生活費199920元;6、重新辦理退休手續(xù)。事實和理由:1992年原告調(diào)入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二建設公司(以下簡稱十二建設公司),1994年年底原告在十二建設公司承攬的中國石化揚子石化公司煉油廠工地負重傷,2000年經(jīng)河北省勞動廳認定工傷,同時鑒定為傷殘等級三級傷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2009年十二建設公司進行改制,因十二建設公司已被注銷,當時給原告發(fā)了一份“解除與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和一份“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登記表”,承諾只能按五級傷殘標準一次性支付原告1972年至2009年經(jīng)濟補償金和一次性結清工傷待遇,原告不同意,經(jīng)多次訴訟,但無果。
之后,原告找到全國總工會,總工會調(diào)出河北省人社廳當時改制的所有文件和被告報批給人社部門的檔案材料,檔案材料顯示原告沒有參與此次改制,勞動關系依然在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即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故訴至法院。
被告辯稱,被告與原告沒有建立過勞動關系,已經(jīng)裁決書認定。1992年原告調(diào)入十二建設公司工作,是其單位員工。經(jīng)(2011)石民二終字第01691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當時發(fā)出的解除通知系工作失誤,十二建設公司仍與原告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可向十二建設公司主張權利。十二建設公司是集團公司的子企業(yè),改制后變?yōu)榧瘓F公司的參股企業(yè)。原告提出的勞動爭議已超過訴訟時效。2015年原告在石家莊法院對被告及十二建設公司訴訟過,法院已有判決,原告上訴和申訴后,中、高兩院也已維持。綜上,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請法院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不持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韓志明為證明其主張,提供了:1、退伍軍人證。2、解除、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通知書載明:“韓志明因企業(yè)整體改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從×年×月×日起,解除(終止)與你的勞動關系。如有不服,可以向石家莊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09年12月10日本人簽字:韓志明”。3、職工解除勞動關系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登記表。內(nèi)容:參加工作時間1972.06;解除勞動合同時間2009.09;解除原因企業(yè)整體改制;經(jīng)濟補償金情況為連續(xù)工齡37年3月,補償年限37年3月,補償標準1666元,經(jīng)濟補償金63308.00元。4、情況說明。內(nèi)容:2008年9月公司根據(jù)國資分配[2006]541號和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中化工程集團發(fā)[2006]408號文規(guī)定,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二建設公司實施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公司職工安置方案經(jīng)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河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審核批準。職工總人數(shù):2464人。其中解除勞動合同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人員:2168人,內(nèi)退人員和承諾等退人員:295人,傷殘職工人員:1人。韓志明系傷殘職工人員,不在解除勞動合同領取經(jīng)濟補償金的2168人的范圍內(nèi)。中石化工建設有限公司2018年4月20日。5、傷殘等級證。負傷時間、地點、原因:94.11.1日下午4時30分,在南京揚子石化公司,由于配電柜暴炸起火,韓志明頭部等部位灼傷。負傷部位:頭部、面部、頸部、胸部、雙手及雙上肢。經(jīng)評定為叁級傷殘,屬于完全喪失勞動能力。6、《關于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主輔分離輔業(yè)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總體方案的批復》、《關于同意中國化學工程第十二建設公司整體改制為非國有控股公司的批復》、十二建辦發(fā)[2008]42號文件、(2018)冀0105行初77號裁定書。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對上述有原件的證據(jù)真實性認可,認為從上述證據(jù)可以看出韓志明的勞動關系仍在原單位,與被告沒有勞動關系。
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證明與韓志明無勞動關系,提供了:1、仲裁文書,石勞裁字2001第3號裁決書、石勞裁字2010第408號裁決書。2、法院文書,(2011)長民初字第1185號判決書、(2011)石民二終字第01691號判決書、(2015)長民初字第2872號裁定書、(2016)冀01民終6811號裁定書、(2018)冀民申1435號裁定書。韓志明認可上述證據(jù)的真實性。
韓志明申訴至北京市東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與中國化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及給付相關費用,2019年12月31日仲裁委員會以韓志明主體不適格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書。韓志明不服該通知書,向本院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駁回韓志明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元,由韓志明負擔(已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合議庭
審判員陸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謝霖
判決日期
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