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振峰與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韓國福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7民初3290號
判決日期:2020-12-31
法院: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楊振峰訴被告韓國福、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2018)陜0117民初3440號民事判決書,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于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8日以(2019)陜01民終8384號民事裁定書,撤銷(2018)陜0117民初3440號民事判決書,發(fā)回高陵區(qū)人民法院重審。本院重審立案后,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楊振峰的委托代理人鄭杜娟、李丹,被告韓國福、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新榮、李清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楊振峰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連帶償還原告借款288萬元及利息,利息從借款之日起計算至借款清償之日止,月息2.4%;2、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等訴訟費用均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原告楊振峰與被告韓國福為朋友關系,被告韓國福系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豪門盛世項目部的負責人。2016年期間被告韓國福以自己負責的項目資金周轉(zhuǎn)困難為由,要求原告向自己提供借款80萬元,因雙方系朋友關系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告韓國福支付借款現(xiàn)金80萬元,后被告韓國福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簽字確認,同時加蓋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豪門盛世項目部印章。此后被告又以同樣的理由分三次向原告借款,第一次借款時間為2016年8月18日借款40萬元,第二次借款時間為2016年9月7日借款38萬元,第三次借款時間為2016年10月6日借款130萬元。三次借款中現(xiàn)金借款直接給付被告韓國福,轉(zhuǎn)賬借款由原告直接轉(zhuǎn)入被告韓國福指定的李天玉賬戶,以上三筆借款被告韓國福均出具了借條,并簽字確認同時加蓋被告項目部印章,以上四筆借款原告與被告韓國福口頭約定月息2分4。但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還本付息,被告拒不償還。被告行為嚴重損害了原告合法權益,故原告訴至法院,望判如所請。
被告韓國福辯稱,拿楊振峰的錢屬實,原告請求的本金金額及利息認可,事實理由也認可。
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辯稱,一、韓國福的借款行為并非履行職務行為,而是作為實際施工人為施工項目墊資而向楊振峰借款,其行為屬于個人行為,應由韓國福個人承擔清償責任;二、楊振峰無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將288萬元實際出借給韓國福;三、高陵建司不應對韓國福以項目部名義所借款項承擔還款責任;四、一審判決按照月息2%分段計息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五、楊振峰與被告韓國福惡意串通企圖侵害高陵建司合法利益,企圖侵吞國有資產(chǎn)。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楊振峰與案外人李龍江系朋友關系,李龍江與被告韓國福系親戚關系,被告韓國福系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河南豪門盛世建設項目的承包人。經(jīng)李龍江介紹,2016年3月16日,被告韓國福以其負責的豪門盛世項目部淇縣工地需啟動資金為由,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80萬元,借條加蓋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河南豪門盛世項目部章子;2016年8月18日,被告韓國福以其負責的豪門盛世項目部淇縣工地需付材料款為由,向原告出具借條借款40萬元,借條加蓋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河南豪門盛世項目部章子;2016年9月7日,被告韓國福以其負責的豪門盛世項目部淇縣工地需付材料款為由,向原告出具借條再次借款38萬元,借條加蓋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河南豪門盛世項目部章子;2016年10月6日,被告韓國福以其負責的豪門盛世項目部淇縣工地需付材料款為由,向原告出具借條再次借款130萬元,借條加蓋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河南豪門盛世項目部章子。上述借款總額為288萬元,其中有160萬元由原告通過中國工商銀行向被告韓國福指定的上述工地的供貨方李天玉轉(zhuǎn)賬,剩余128萬元由原告以現(xiàn)金形式付給被告韓國福。被告韓國福為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河南豪門盛世項目工程的承包人,韓國福代表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承包方)與鶴壁豪門盛世置業(yè)有限公司(發(fā)包方)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由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承建“豪門盛世項目”,并約定工程款匯入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指定賬戶,且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項目中包括B區(qū)住宅樓項目,上述借條上蓋的章子均為“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豪門盛世項目B區(qū)住宅樓項目部”印章。
上述項目,系韓國福個人投資,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未投資,韓國福除按與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約定向其繳納管理費之外,其余收益歸韓國福。關于項目的支出,韓國福陳述2000萬元左右,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認可1800萬元左右。因此項目糾紛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與項目甲方正在河南省通過訴訟解決。關于二審中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提交的2018年8月10日韓國福簽名的案涉項目投資明細,擬證明韓國福僅向該項目投資170萬元。本案中韓國福陳述該170萬元僅系其投資的一部分,其投入的現(xiàn)金有500萬元到600萬元,具體未結(jié)算。原告楊振峰提供其本人及其妻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商店營業(yè)執(zhí)照及楊振峰賬戶明細,擬證明其具備出借能力。
案件審理中經(jīng)原告楊振峰申請,本院續(xù)凍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銀行賬戶資金320萬元。原告楊振峰支出保全費5000元,保費3200元。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借條、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楊振峰賬戶交易明細、轉(zhuǎn)賬憑證、庭審筆錄等證據(jù)在卷佐證
判決結(jié)果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償還原告楊振峰借款本金288萬元;
二、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向楊振峰支付288萬元借款的利息,其中以80萬元為本金自2016年3月16日起息,40萬元借款本金自2016年8月18日起息,38萬元借款本金2016年9月7日起息,130萬元借款本金2016年10月6日起息,計算至借款實際清償之日止,月息2%;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4670元,保全費5000元,保費3200元,合計52870元,由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承擔48000元,原告楊振峰承擔4870元(原告楊振峰已預交52870元,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判決時一并支付原告48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焦利
人民陪審員周丹梅
人民陪審員安毅讓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喬楠
判決日期
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