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云凱、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遼09民終1121號
判決日期:2021-01-04
法院: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張云凱因與被上訴人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毅公司)、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矸石熱電廠(以下簡稱熱電廠)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阜新市新邱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903民初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
案件基本信息
張云凱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阜新市新邱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903民初10號民事判決書,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改判由二被上訴人共同賠償上訴人經濟損失53450元。2.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二被上訴人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原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對其損失承擔30%責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上訴人系阜新市新邱區(qū)網點承租人,此房屋在竣工后始終未辦理開通供熱手續(xù),其在承租伊始該房屋除開發(fā)商預留直立供熱管外,再無其他供暖設施。在被上訴人弘毅公司承接室外供熱管線改造前,此房屋內供熱管從未跑水,所以上訴人作為房屋承租人按照生活經驗及該房屋從未辦理供熱手續(xù)這一事實,其沒有必要及義務對室內供熱管線進行檢查更新維修。本案房屋跑水直接原因是弘毅公司在施工過程中將未供熱的管道擅自接通所致,該公司應當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二、被上訴人熱電廠對上訴人的損失亦應承擔賠償責任。熱電廠在進行冬季供熱時未能檢查供熱管線,未能提前通知原告處于離斷的供熱管段已接通,為提前通知注水事實,對本案的發(fā)生同樣存在過錯,故其應對上訴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弘毅公司辯稱,一審法院判令我公司賠償上訴人張云凱財產各種損失的70%即37415元,認定事實不清且證據不足。上訴人屋內供熱管線跑水后,我公司派工作人員進屋查看,當時屋里有四個供熱管線,上訴人室內的供熱管線是與地溝管相連的,其中一個沒有閥門,跑水的位置就是沒有閥門的管線。我公司承建供熱管線改造工程,主要負責地溝供熱管線的改造,地溝的供熱管線都是在地下,不存在離斷狀態(tài),地上的供熱管線不是我公司負責改造的。上訴人稱其房屋處于停止供熱狀態(tài),按照常識報停供熱后,供熱管線離斷位置應在地上入戶處或者室內,不可能在地溝進行離斷,也離斷不了。因此上訴人室內供熱管跑水與我公司地溝供熱管線改造沒有因果關系。
熱電廠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請求被熱電廠承擔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駁回。
張云凱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80000.00元。二、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1日,原告張云凱與阜新鼎鑫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阜新鼎鑫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將位于新邱區(qū)的網點租賃給原告張云凱作為倉庫使用。2019年9月10日,阜新市新邱區(qū)財興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與被告弘毅公司簽訂了合同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由弘毅公司對阜新市新邱區(qū)“三供一業(yè)”物業(yè)改造-街基小區(qū)64#、65#供暖管線、排水管線、樓頂防水、外墻保溫工程予以承包施工。合同簽訂后,被告弘毅公司即派人進入現(xiàn)場施工。2019年11月3日,被告熱電廠進行注水供暖時,原告租賃的上述房屋,因屋內供熱管線跑水,使得原告存放于房屋內臨膜包裝紙及祭祀用紙被水浸泡無法使用,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管線跑水后,被告弘毅公司即派人進屋查看,當時,屋里有四個供熱管線,其中三個有閥門,一個沒有閥門,跑水系出自沒有閥門的管線。在本案訴訟過程中,原告張云凱申請對租賃屋內臨膜包裝紙及祭祀用紙損失價格和將上述紙張從庫房搬出的運輸費價格申請了評估,經遼寧天力渤海房地產土地資源評估有限公司評估,評估值為50450.00元,鑒定費用3000.00元。另查明,原告張云凱租用的上述庫房在竣工后始終未辦理開通供熱,室外供熱主管道在此次施工前處于離斷狀態(tài)。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法人的財產權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被告弘毅公司對阜新市新邱區(qū)“三供一業(yè)”物業(yè)改造-街基小區(qū)64#、65#樓供暖管線工程進行施工時,未經核實即將處于停止供熱狀態(tài)的原告張云凱租賃的房屋室外供熱管道擅自接通,導致原告張云凱租賃屋內供熱管道跑水,進而財產被浸泡,其未盡到謹慎施工的義務,應對原告張云凱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責任。同時,原告張云凱對自己占有、使用、管理的租賃屋內的供熱管線未及時檢查更新維修,致使屋內一根供熱管因未安裝閥門跑水,對本案的財產損害亦存在過錯,應減輕被告弘毅公司的賠償責任??紤]原告張云凱與被告弘毅公司對損害發(fā)生的過錯程度,被告弘毅公司對損害發(fā)生承擔70%的賠償責任為宜,余下的30%損失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同時,被告熱電廠并未參與此次施工,對該過程并不知情,因此,原告張云凱要求其承擔經濟損失的訴請,無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零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張云凱各種經濟損失53450元(其中:1.財產損失50450.00元;2.鑒定費3000.00元)的70%即37415.00元;原告張云凱自行承擔經濟損失53450元的30%即16035.00元;二、駁回原告張云凱對被告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矸石熱電廠的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00.00元,由被告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841.84元,由原告張云凱負擔958.16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一、撤銷阜新市新邱區(qū)人民法院(2020)遼0903民初10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矸石熱電廠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上訴人張云凱經濟損失5345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鑒定費30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800元,均由被上訴人阜新弘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阜新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煤矸石熱電廠共同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祥彬
審判員金樹密
審判員萬孝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田芳
判決日期
2021-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