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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中建鋼構有限公司> 中建鋼構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中建鋼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78157萬元
法定代表人:王宏
聯(lián)系方式:0755-86518668
注冊時間:2008-09-16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區(qū)粵海街道中心路3331號中建鋼構大廈27層2701室
簡介:
興辦實業(yè);國內貿易;從事貨物及技術進出口業(yè)務;經濟信息咨詢;自有物業(yè)租賃。(以上法律、行政法規(guī)、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除外,限制的項目須取得許可后方可經營)^鋼結構產品的技術開發(fā)、設計、試驗檢測;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工程總承包和項目管理;建設工程項目主體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設計;建筑鋼結構的制造、加工及鋼結構工程施工;起重設備的安裝;機電設備的安裝;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公路工程施工總承包。
展開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廈門源生置業(yè)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閩民終624號         判決日期:2021-01-19         法院: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廈門源生置業(yè)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2民初1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中信銀行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閩02民初151號民事判決,改判駁回中建公司原審全部訴訟請求;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中建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1.中信銀行提起本案上訴具有訴的利益,中信銀行有權提起本案上訴。一旦中建公司對建設工程價款有優(yōu)先受償權,將影響到中信銀行的合法利益。司法實踐中對未判決承擔責任但民事權益受到一審判決影響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法院應認可其有權通過上訴主張權利。2.源生公司通過轉賬付款的方式就已經超付了工程款,中建公司無權再主張工程款,一審法院對已付工程款的認定錯誤。源生公司已付工程款555696651元,遠超應付工程款金額。一審判決以源生公司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中建公司之間存在其他法律關系為由不認可源生公司“不是這個項目產生的”主張,除了舉證責任分配錯誤外,也和中建公司的自行主張相矛盾。3.源生公司向中建公司以商業(yè)匯票形式支付工程款并支付商業(yè)匯票貼現(xiàn)費用,中建公司對票據(jù)權利應通過行使票據(jù)追索權等方式主張,不能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主張,也不能據(jù)此要求該部分票據(jù)權利行使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4.中建公司無權解除其與源生公司之間的合同和協(xié)議。5.一審判決在已經判決源生公司支付124萬元違約金后,又判決源生公司承擔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屬于適用法律錯誤導致判決錯誤。6.中建公司無權行使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其已經超過法定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期限。其行使優(yōu)先受償權的客體范圍只限于其承建的鋼結構工程,不能就整個廈門國際中心工程項目行使。中建科工集團有限公司無權就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51層房產按15000元/㎡的價格折價。一審判決將法律在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中未規(guī)定的“變賣”寫入判項違反法律規(guī)定,且超出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進行判決。 源生公司、中建公司未提交書面意見。 中建公司向一審法院的起訴請求:1.源生公司立即支付工程結算尾款45294305.11元;2.源生公司支付違約金124萬元;3.源生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的違約金,違約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欠款利息標準,計算自應付款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現(xiàn)暫計至2019年1月25日,共計6797510.98元;4.中建公司對源生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就廈門國際中心項目(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及51層房產按1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5.源生公司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6.源生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訴訟中變更訴訟請求為:1.解除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簽訂的《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項目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地上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2》《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及《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2.源生公司立即支付工程結算尾款45294305.11元;3.源生公司支付違約金124萬元;4.中建公司對源生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有就廈門國際中心項目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臋嗬?.中建公司對源生公司享有的工程款債權就廈門國際中心項目(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及51層房產按15000元/平方米的價格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6.源生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所產生的孳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欠款利息標準,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現(xiàn)暫計至2019年4月26日,共計399458.54元;7.源生公司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8.源生公司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下列事實:1.2013年3月12日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簽訂《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約定:由中建公司承包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合同采取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按實際工程量結算。2.2013年6月8日原告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簽訂《廈門國際中心項目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約定:由中建公司承包廈門國際中心地上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合同采取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按實際工程量結算。3.2013年12月3日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簽訂《廈門國際中心地上部分鋼結構加工制作協(xié)議書》,約定:由中建公司承包廈門國際中心地上部分鋼結構加工制作;合同采用固定綜合單價方式確定,工程價款按實際工程量結算。4.以上三份合同的第18條中均約定:“工程竣工驗收后且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辦理完工程結算后一個月支付至工程結算額的97%,剩余3%留作工程缺陷質量無息保修金,工程缺陷質量保修金待主體結構驗收合格滿二年且承包人完全履行保修義務后14個日歷日天內無息支付”。5.2015年4月20日,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簽訂《廈門國際中心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2》第一條約定:“發(fā)包人由于自身資金短缺,未能按照原合同要求履行支付承包人進度款的義務,現(xiàn)暫以6個月的商業(yè)匯票(匯票共2張,單張金額2500萬元,共計5000萬元,具體情況見附表)的形式支付承包人2014年12月份至2015年4月份制作進度款5000萬元,此部分進度款按95%比例進行支付”,第四條約定:“商票業(yè)務所發(fā)生的成本由發(fā)包人承擔,成本費率為9%,發(fā)包人在商票銀行成功放款當月進行支付”。6.2015年12月10日,中建公司、源生公司與福建京朋水力發(fā)電集團有限公司(曾名:福建省永榕電力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朋公司)簽訂《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第三條約定:“發(fā)包人同意與承包人辦理廈門國際中心塔樓±0.00至第一避難層鋼結構制作工程結算,結算完成后15天內發(fā)包人承諾以現(xiàn)金形式支付承包人廈門國際中心塔樓±0.00至第一避難層鋼結構制作工程款至結算額97%”,第八條約定:“若發(fā)包人未能在商票到期日還款上述商票款項,除承擔商票貼現(xiàn)費用600萬元外,還款逾期超過15天承擔違約金300萬元;逾期超過30天另承擔違約金500萬元,違約金上限為800萬元”,第九條約定:“除承擔上述違約金外,若發(fā)包人商票還款逾期超過30天,則發(fā)包人同意以15000元/㎡的價格將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上述四層辦公樓出售給中建公司進行償債,償債金額及違約金共計8800萬元,若此四層辦公樓不足以償還承包人工程款及違約金,則不足部分由發(fā)包人另行支付承包人”。7.中建公司、源生公司與京朋公司簽訂《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第六條約定:“若發(fā)包人未能在商票到期日進行還款上述商票款項,除承擔商票貼現(xiàn)費用545.09萬元外,還款逾期超過15天承擔違約金300萬元;逾期超過30天另承擔違約金500萬元,違約金上限為800萬元。8.除承擔上述違約金外,若發(fā)包人商票還款逾期超過30天(總違約金800萬元),則發(fā)包人同意以15000元/㎡的價格將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51層上述五層辦公樓出售給中建公司進行償債,償債金額及違約金共計11274萬元(不含商票貼現(xiàn)費用),若此五層辦公樓不足以償還承包人工程款及違約金,則不足部分由發(fā)包人另行支付承包人”。9.2017年10月23日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就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進行的工程審定總價金額為23127687.51元;2017年11月12日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就廈門國際中心地上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進行的工程審定總價金額為57384986.53元;2017年11月28日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就廈門國際中心地上部分鋼結構加工制作進行的工程審定總金額為387278282.07元;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就廈門國際中心原有裙房屋面鋼架拆除工程審定價為-300000元。10.根據(jù)中建公司提供的《多層及高層鋼結構安裝工程報驗單》顯示,中建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完成外框筒鋼梁335.950,m標高鋼結構安裝。2017年6月15日中建公司、源生公司、設計單位、監(jiān)理單位就廈門國際中心項目(一期)分別對地基與基礎及地面1-40層進行了分部驗收。11.中建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一審法院起訴,一審法院作出(2017)閩02民初808號民事判決,該判決認定:“中建公司主張的工程進度款為8274萬元,并未超出《支付協(xié)議書》、《支付協(xié)議書2》所約定的源生公司應付工程款9874萬元(8000萬元+1874萬元)的范圍,一審法院予以支持。上述兩份合同還約定,如果源生公司逾期付款超過30天,應承擔不超過800萬元的違約金及源生公司愿意以15000元/㎡的價格將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51層的房產出售給中建公司進行抵償,償債金額及違約金共計11274萬元,故中建公司要求源生公司支付違約金676萬元及對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51層的房產按15000元/㎡的價格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shù)脑V訟請求,有相應的法律和合同依據(jù),予以支持”,判決:“一、源生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進度款8274萬元;二、源生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建公司支付違約金676萬元;三、若源生公司未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確定的還款義務,則中建公司有權對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及51層房產按15000元/㎡的價格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四、源生公司、京朋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建公司支付保全申請費5000元;五、京朋公司對源生公司就判決第一項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源生公司追償;六、駁回中建公司其他訴訟請求”。該判決于2019年2月27日發(fā)生法律效力。12.2013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21日期間,源生公司向中建公司支付25筆工程款,共計585696651元。其中有8筆轉款情況如下:(1)2013年10月12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3000萬元,備注交易用途:“退換對方誤付工程款”;(2)2014年8月22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5000萬元,備注用途:“工程款退款”;(3)2014年9月5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4400萬元,備注交易用途:“往來款”。中建公司對此提交《關于退還工程款事宜的聯(lián)系函》,該函顯示“綜上由于我司近期急需資金,懇請在2014年9月5日前將上述兩筆工程款共計4400萬元退還我司,退還賬戶如下”,函件下方有源生公司的蓋章,落款時間為2014年9月2日;(4)2015年7月29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4200萬元,備注摘要:“補償差額退回”;(5)2015年7月30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8401655.79元,備注摘要:“補償款退回”。中建公司對以上第4、5筆轉款提交《關于工程補償款相關事宜的聯(lián)系函》,該函載明“2015年03月20日貴我雙方簽訂了《廈門國際中心地上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加工制作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1》...由于貴司未按照我司趕工計劃...我司于2015年06月30日已將上述66000000元支付貴司,請貴司將補償款差額50401655.79元退還我司”,函件下方有源生公司的蓋章,落款時間為2015年7月25日;(6)2015年8月6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30598344.21元,備注摘要:“補償款退回”;(7)2015年8月7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1900萬元,備注摘要:“補償款退回”;(8)2015年12月31日,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的賬戶轉入1999萬元,備注摘要:“廈門國際——往來款”。以上第1-8筆轉賬金額合計24399萬元,源生公司僅認可第一筆轉賬,主張第二筆至第八筆轉賬“不是這個項目產生的”。13.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閩初107號判決,判決:“…..五、如果源生公司未履行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給付義務,中信銀行有權對抵押財產即源生公司所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廈國土房證第地××××號)及在建工程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在370409.4萬元范圍內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14.源生公司于2019年5月5日收到中建公司的變更訴訟請求書。 一審法院認為,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簽訂的《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項目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地上部分鋼結構加工制作協(xié)議書》《廈門國際中心地上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加工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2》《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及《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均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本案各方當事人爭議焦點如下:1.中建公司是否有權行使上述合同之合同解除權?!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第二百七十九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竣工后,發(fā)包人應當根據(jù)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fā)的施工驗收規(guī)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fā)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依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如合同當事人對竣工后發(fā)包人驗收期限未作出約定,則施工單位可以要求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相應驗收義務。本案中,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所簽訂的合同中對竣工后發(fā)包人驗收期限均未作出約定。根據(jù)查證事實,源生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進行分部驗收,于2017年10月至11月辦理完畢工程結算。但直至起訴之日,源生公司仍未對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進行整體驗收。源生公司作為工程竣工的組織方和責任方,在案涉工程完工后一年多仍未對案涉工程組織竣工驗收,應認定源生公司系因其自身原因導致無法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并導致中建公司無法依據(jù)合同關于“工程竣工驗收后且發(fā)包人與承包人辦理完工程結算后一個月支付至工程結算額的97%”的約定取得相應工程款,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源生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根本違約。中建公司有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guī)定解除雙方之間就訟爭工程所達成的《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項目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地上部分鋼結構加工制作協(xié)議書》《廈門國際中心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2》《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及《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二條關于“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guī)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的規(guī)定,本案中,上述合同自中建公司的變更訴訟請求書送達至源生公司之日解除,即于2019年5月5日解除。2.合同解除后相應法律責任認定。工程款支付責任認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案中,因中建公司已將訟爭合同項下的施工義務履行完畢,源生公司對此應承擔已完工工程相應工程款的支付責任。源生公司已付工程款數(shù)額認定。根據(jù)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提交的銀行流水可知,源生公司已支付585696651元,中建公司向源生公司退款24399萬元,源生公司主張中建公司退回的款項“不是這個項目產生的”,但對此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與中建公司之間存在的其他法律關系,故該抗辯主張一審法院不予認可。一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源生公司已支付訟爭工程的工程款為:585696651元-243990000元=341706651元。關于商票業(yè)務成本費用認定。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簽訂的《廈門國際中心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2》第四條約定:成本費率9%(共計225萬元)由源生公司承擔。上述條款系費用分擔條款,屬當事人對工程款的計算約定,該費用應由源生公司負擔。綜上第2、3點,扣除中建公司退款數(shù)額及商票成本費用后,源生公司實際支付工程款為339456651元。根據(jù)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無異議的工程審定結果,案涉工程總價款為467490956.11元。源生公司尚應支付的工程款即為:工程總價款467490956.11元-一審法院(2017)閩02民初808號判決書確定的工程進度款8274萬元-源生公司已付工程款339456651元=45294305.11元。源生公司、第三人中信銀行主張源生公司已全部支付工程款的抗辯主張不能成立,不予采納。違約金認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關于“解除合同后,不影響清算條款的效力”的規(guī)定,因源生公司在《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中承諾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800萬元,故源生公司對此應承擔支付責任。扣除一審法院在(2017)閩02民初808號一案中已判決中建公司所應承擔676萬元違約金,源生公司應向中建公司再支付124萬元違約金。利息支付責任認定。因訟爭《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項目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地上部分鋼結構加工制作協(xié)議書》《廈門國際中心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2》《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系因源生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解除,源生公司應自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關于“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第十七條關于“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fā)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的規(guī)定,源生公司應以尚欠工程款為計算基數(shù),向中建公司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判決確定還款之日的相應利息。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認定。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起算時間。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因案涉工程合同系因源生公司的違約行為導致解除,源生公司應自上述合同解除之日起承擔支付工程款責任,故中建公司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六個月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即判決生效之日起算,中建公司行使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并未超過期限。工程款優(yōu)先受償權的范圍。(1)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關于“發(fā)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fā)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fā)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fā)包人協(xié)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的規(guī)定,中建公司作為承包人,對訟爭工程享有相應法定優(yōu)先受償權。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八條關于“解除合同后,不影響清算條款的效力”的規(guī)定,因《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中源生公司愿意以15000元/㎡的價格將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51層的房產出售給中建公司進行抵償,償債金額及違約金共計11274萬元,該條款屬雙方清算條款,故上述約定對源生公司具有相應約束力,但應扣除一審法院(2017)閩02民初808號一案中已認定的優(yōu)先受償權范圍。(2)本案中,中建公司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范圍即為:①中建公司以15000元/㎡的價格對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51層的房產享有的優(yōu)先受償權(范圍即為:11274萬元-8274萬元-676萬元=2324萬元);②對其余工程款享有法定優(yōu)先受償權。中信銀行認為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將案涉工程折價受償?shù)男袨閾p害其利益,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一審法院不予采納。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九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八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中建公司與源生公司簽訂的《廈門國際中心地下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項目塔樓±0.00至第一個避難層鋼結構加工制作施工合同》《廈門國際中心地上部分鋼結構加工制作協(xié)議書》、《廈門國際中心塔樓第一個避難層以上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2》《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廈門國際中心項目鋼結構制作加工工程進度款支付協(xié)議書2》解除;二、源生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建公司支付工程款45294305.11元;三、源生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中建公司支付違約金124萬元;四、源生公司應向中建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工程款本金45294305.11元為基數(shù),自2019年5月5日起計至本判決確定的還款之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五、若源生公司未按時履行本判決第二項的還款義務,則中建公司有權就工程價款45294305.11元對其承建的廈門國際中心工程項目折價、拍賣或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其中中建公司有權對廈門國際中心(一期)主塔樓47層、48層、49層、50層、51層房產按15000元/m2的價格折價或拍賣、變賣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以2324萬元為限);六、駁回中建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的上訴。一審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廈門分行預交的二審案件受理費308459元予以退還。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陳恩強 代理審判員黃曦 代理審判員鄭鴻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葉錦
判決日期
202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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