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中情防水技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管轄裁定書
案號:(2018)陜0117民初1507號
判決日期:2021-01-31
法院: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本院在審理原告雨中情防水技術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雨中情防水公司)訴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河南國基建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申請,認為涉案合同第十六條約定:“本合同在執(zhí)行過程中如發(fā)生爭議,甲乙雙方友好協(xié)商解決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不能達成協(xié)議交洛陽市仲裁委員會仲裁或洛陽市人民人民法院判決”。故涉案合同已明確約定由洛陽法院管轄本案。結合涉案合同第七條約定,交貨地點盛世天城花園小區(qū)項目工地,可以看出對合同爭議由盛世天城花園小區(qū)項目所在洛龍區(qū)人民法院管轄有明確的預期。參照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訴訟法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編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155頁,根據(jù)約定能夠確定管轄法院的約定有效之精神,雙方將管轄法院約定洛陽市人民法院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故請將本案依法移送至涉案買賣合同的履行地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審理
判決結果
駁回被告河南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的管轄異議申請。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李東波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馮慧君
書記員周萌
判決日期
2021-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