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與河北榮信鋼鐵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5)安民初字第1108號
判決日期:2021-02-20
法院:遷安市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洋王照明公司)與被告河北榮信鋼鐵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榮信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海洋王照明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瑞潛,被告榮信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思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海洋王照明公司訴稱:原被告之間自2008年開始發(fā)生經(jīng)濟往來,被告多次在原告處購買各類照明燈具。合作過程中,原告按每筆交易開具足額增值稅發(fā)票后,被告陸續(xù)滾動撥款。經(jīng)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8日最后一次性付款10萬元,后經(jīng)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再支付貨款,被告合計欠付貨款733823元。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榮信公司給付所欠貨款733823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榮信公司辯稱:我公司對原告起訴的數(shù)額、事實及理由沒有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榮信公司自2008年以來多次在原告海洋王照明公司購買各類照明燈具。2014年1月28日,被告榮信公司向原告海洋王照明公司支付貨款10萬元,尚欠貨款733823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買賣合同、收條等證據(jù)證實
判決結果
被告河北榮信鋼鐵有限公司給付原告深圳市海洋王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貨款733823元。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
案件受理費11139元,由被告河北榮信鋼鐵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孫雅會
審判員韓庭利
審判員馬強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劉諶旭
判決日期
2021-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