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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宙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宙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宙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0168萬元
法定代表人:郭志平
聯(lián)系方式:15539235555
注冊時間:2012-07-11
公司地址: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路3888號鴻運國際商城F1號樓5樓
簡介:
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裝修裝飾工程專業(yè)承包、防水防腐保溫工程專業(yè)承包、公路工程及路面養(yǎng)護施工、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水利水電工程施工、消防工程施工、建筑幕墻施工專業(yè)承包、特種工程專業(yè)施工、鋼結構工程施工總承包、建筑機電安裝工程專業(yè)承包、古建筑工程專業(yè)承包、土石方工程施工、地基基礎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及養(yǎng)護、電力工程施工、金屬門窗及加工工程施工、管道工程施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專業(yè)承包、環(huán)保工程專業(yè)承包、建筑勞務施工不分等級、建筑工程機械與設備租賃、物業(yè)服務、溫室大棚施工、河湖整治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平整場地工程施工、體育場地設施工程、聲屏障的加工及安裝和環(huán)保產品的加工及安裝、農業(yè)工程施工、(石料加工和運輸限分公司經營)、廢舊物資回收,玻璃鋼井房、玻璃鋼楊程管農田灌溉設備銷售及安裝;銷售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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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佰艷與蘇國勤、宙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0)豫7101民初213號         判決日期:2021-03-09         法院:鄭州鐵路運輸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于佰艷與被告蘇國勤、宙宏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宙宏公司)、中鐵十局集團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十局二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由鄧州市人民法院移送本院,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于佰艷及委托訴訟代理人劉高卓,被告蘇國勤及委托訴訟代理人馮保安,被告宙宏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邢志遠、張國良,被告十局二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文斌、劉海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于佰艷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被告蘇國勤清償工程款4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5000元為基數自2018年9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計算至款項清償完畢之日止),其他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6月17日簽訂樁基礎施工合同,被告蘇國勤將其從宙宏公司承包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原告,工程地點位于鄧州市楊營鄉(xiāng)東樓村,工程內容為高鐵樁基樁坑鉆孔,單價按照鉆孔深度65元/米計算。合同簽訂后,原告組織4臺汽車鉆進場施工,工程于2017年12月完工,經原告數次催促蘇國勤結算工程量及工程款,蘇國勤于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出具結算單,結算單載明尚欠原告工程款515000元,經原告多次催要,蘇國勤僅支付100000元,剩余415000元工程款拒不支付。原告認為,蘇國勤作為發(fā)包方有義務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宙宏公司作為蘇國勤的發(fā)包方,十局二公司作為宙宏公司的發(fā)包方,均應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圍內與蘇國勤向原告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蘇國勤辯稱,欠款屬實,但不能支付的原因是宙宏公司扣留蘇國勤130萬元工程款,十局二公司欠付宙宏公司38萬余元,該兩筆款項應當給付實際施工人蘇國勤。 宙宏公司辯稱,其與十局二公司之間存在承包關系,宙宏公司將工程交給案外人賈艷君、申瑞民進行施工,宙宏公司與原告沒有簽訂任何施工合同,也未與蘇國勤簽訂任何施工合同,宙宏公司與原告不存在任何關系。原告主張宙宏公司承擔付款責任不能成立。 十局二公司辯稱,1、十局二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合同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債權債務關系;2、十局二公司與宙宏公司系合法分包,不應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原告所舉《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證明原告與蘇國勤簽訂施工合同并進行施工的事實,予以采信;蘇國勤簽字的《結算單》一份,蘇國勤認可原告所干工程量的結算金額,予以采信;65張技術交底,不能證明原告與被告蘇國勤之間的施工合同關系,不予采信;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明賈艷君、蘇國勤通過銀行支付過原告款項,予以采信;《收據》顯示的手寫單位名稱為“河南宙宏”和“二分部宙宏”,但未有任何單位的蓋章確認,宙宏公司不予認可,僅憑該收據不能證明宙宏公司為原告的汽車鉆加油這一事實,不予采信。被告蘇國勤所舉《建筑工程勞務分包合同》、《補充合同》、《授權委托書》、《勞務分包及工程量清單》等系宙宏公司與十局二公司之間的分包合同關系,與蘇國勤無關,《領料單》及《樁基驗工臺帳》系單方制作的打印件,不予采信;宙宏公司的《稅收繳款書》、《稅收完稅證明》及2019年4月19日的《付款通知單》等,均系打印件,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被告宙宏公司所舉銀行《單位客戶專用回單》,被告十局二公司所舉《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合同封賬協(xié)議》、《收據》、《代付柴油款授權委托書》等均是十局二公司與宙宏公司之間的合同關系內容,與本案無關,不予采信。 本院依據證據及雙方的陳述查明如下事實: 2016年6月17日蘇國勤(甲方)與于佰艷(乙方)簽訂《樁基礎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一)工程名稱及承包范圍:鄭萬高鐵中鐵十局二分部,(二)工程地點:鄧州市楊營鄉(xiāng)東樓村,合同還約定了工程單價、付款方式、工程質量與驗收等內容。2018年9月14日,雙方簽認工程量結算單,蘇國勤確認于佰艷施工的樁基工程結算費用為515000元。截止開庭前,蘇國勤已支付于佰艷工程款100000元,尚欠于佰艷工程款415000元。 經查,2016年,十局二公司設立的鄭萬鐵路河南段項目部二分部與宙宏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和《補充合同》,將鄭萬鐵路9標段鉆孔樁工程分包給宙宏公司
判決結果
一、被告蘇國勤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于佰艷工程款41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5000元為基數,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2018年9月1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于佰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800元,由被告蘇國勤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鄭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宋樹棠 審判員范小紅 審判員張育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李曉瑩 代理書記員楊若男
判決日期
2021-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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