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云南集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云民申3714號
判決日期:2021-03-01
法院: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再審申請人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保險楚雄支公司)與被申請人云南集捷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捷公司)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23民終4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太平洋保險楚雄支公司申請再審稱:1.被保險人田會的保險金請求權(quán)具有人身專屬性,依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zhuǎn)讓,集捷公司不得作為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并非本案的適格原告。2.事發(fā)后未有人及時通知太平洋保險楚雄支公司,太平洋保險楚雄支公司無法在合理期限內(nèi)提示被保險人進行傷殘鑒定,故未及時對被保險人田會進行傷殘鑒定的責任依法不應歸責于太平洋保險楚雄支公司。3.集捷公司在庭審中提交的情況證明系其單方面制作,且情況證明里提到的田會在楚雄州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與其實際在楚雄市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相矛盾。集捷公司也未提供田會在楚雄州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的票據(jù),而田會在楚雄市人民醫(yī)院的住院病歷記載田會是在家摔倒受傷。請人民法院支持太平洋保險楚雄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被申請人集捷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的再審申請
合議庭
審判長范蕾
審判員張萍
審判員劉希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趙妍
判決日期
202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