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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承德豐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承德豐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承德豐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4070萬元
法定代表人:張楊
聯(lián)系方式:0314-8012275
注冊時間:1997-05-14
公司地址:豐寧滿族自治縣大閣鎮(zhèn)永安街乙6號
簡介:
住宅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工礦工程、水渠及供水設施工程、河湖治理及防洪設施工程、管道工程、節(jié)能環(huán)保工程、水力發(fā)電工程、風能發(fā)電工程、太陽能發(fā)電工程、體育場地設施工程建筑施工;從事建筑安裝業(yè)施工;建筑裝飾、裝修及其他建筑業(yè)施工 ;從事建筑物拆除和場地準備活動;提供施工設備服務;工程環(huán)保設施施工;工程防電、防塵設施施工;工程圍欄裝卸施工;草種植及割草。從事防水工程、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土地開發(fā)、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金屬門窗、塑鋼門窗、建筑幕墻、鋼結構制作安裝,機電設備安裝;石料加工;水泥制品制造;消防設備安裝;房屋出租;設備租賃**。(依法須經(jīng)批準的項目,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jīng)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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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寧滿族自治縣大灘鎮(zhèn)大下營村民委員會、承德豐泰建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冀08民終32號         判決日期:2021-03-31         法院: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豐寧滿族自治縣大灘鎮(zhèn)大下營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豐寧縣大下營村委會)因與被上訴人承德豐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承德豐泰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381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豐寧縣大下營村委會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姜辣,被上訴人承德豐泰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賈廣敏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豐寧縣大下營村民委員會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河北省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3818號民事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質(zhì)量鑒定申請并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審。2、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審法院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錯誤。一、原審法院依據(jù)承德市燕山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做出的結算審核來認定本案路面加寬工程款數(shù)額、路基加深工程款數(shù)額、冷庫工程款數(shù)額零星工程款數(shù)額,認定錯誤;(一)根據(jù)《建設工程鑒定報告》可以看出整體路面基本沒有加寬,有四處寬度沒有達到合同要求的3.5米,只有2.2米、2.92米3.25米、3.35米,超出寬度的地方只有兩處,即5.5米、5.35米,這兩處的長度分別為51.3米、71.2米。這兩處加寬的地方一審法院支持了483648.10元,明顯與實際情況不符;(二)《建設工程鑒定報告》明確寫明因雙方不能提供相關簽證等資料,故無法對路基回填(路基加深)、臨時便道、鋪設巷道等零星工程作出鑒定結論。而且村委會村民已經(jīng)提交了相關證明,證明被上訴人大部分路基都沒有修,更談不上路基加深的情況;(三)本案中上訴人就該項目進行招投標的程序違法,簽訂《承包合同書》的程序違法。合同簽訂每公里26萬元的承包款,已經(jīng)明顯高于當時的市場價格,而根據(jù)承德市燕山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公司做出的結算審核來計算,水泥路每公里核算到44萬余元,高出實際價格一倍。而實際上路面沒有加寬,路基基本沒做,便道基本沒做,這些情況在重新鑒定到現(xiàn)場考察時能夠明顯看出;(四)《建設工程鑒定報告》只是對水泥路面的長度及寬度進行了測量,對水泥路的厚度及水泥標號并沒有檢測,造價公司到現(xiàn)場實際測量時,對水泥路面打過兩次眼,當時打眼后測量水泥路面的厚度僅有幾厘米,根本達不到合同約定的18厘米厚度。最后造價公司以沒有設備及厚度不在其造價鑒定范圍內(nèi)為由,沒有給予鑒定。故《建設工程鑒定報告》得出造價數(shù)額,并不是符合實際情況的數(shù)額。二、一審法院不同意對水泥路的質(zhì)量進行鑒定,不符合事實情況也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從事實上說,一審時,造價公司對水泥路進行現(xiàn)場勘察時就明顯發(fā)現(xiàn)了水泥路存在質(zhì)量問題,明顯可以看出路面厚度不達標,水泥標號也不達標,路面已經(jīng)脫落,路基沒修,當?shù)乩习傩找捕啻畏从尺@個問題。被上訴人所用的砂子,就是在上訴人處違法采取,也沒有按照合同的約定經(jīng)交通質(zhì)監(jiān)部門檢測,這些都能證明水泥路存在質(zhì)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八十條規(guī)定:“在建筑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nèi),因建筑工程質(zhì)量不合格受到損害的,有權向責任者要求賠償?!睋?jù)此,工程驗收合格不等于工程真正合格,因施工人的原因發(fā)生質(zhì)量事敵的,其依法仍應承擔民事責任。任何法律法規(guī)均沒有規(guī)定工程一經(jīng)驗收合格,施工人對之后出現(xiàn)的任何質(zhì)量問題均可免責。更何況本案在質(zhì)量確認單上簽字的是村小組人員,根本不具備檢驗質(zhì)量合格的資質(zhì)。而且整個工程原料也沒有得到交通質(zhì)監(jiān)部門檢測合格的文書。一審法院不準許上訴人的質(zhì)量鑒定申請,從事實角度、從法律角度都不正確。三、村小組人員簽字是因為被上訴方存在欺詐的行為才簽字的。修路之前,村民并不同意花錢修路,故招投標及簽訂合同的程序沒有得到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同意,而后時任大下營村村主任的趙桂龍及被上訴人向村民承諾不需要村民花錢修路,趙桂龍及被上訴人能夠找項目。之后村民監(jiān)管時,被上訴人一直說又不用你花錢,國家錢多呢,壞了再修,村民才在上面簽字。因為被上訴人承諾不讓村民花錢修路,還在大下營村非法取砂石料,沒有給村民一分錢,之后在審計時又將砂石料的錢算在內(nèi),要求上訴人承擔,取砂地方現(xiàn)在還在。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豐寧滿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6民初3818號民事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的質(zhì)量鑒定申請并依法改判或發(fā)回重。 承德豐泰公司辯稱,豐寧縣大下營村委會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理由為:1、承德燕山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承燕造所基審(2017)第2192號基本建設工程結算審核報告結論是公平公正、符合客觀實際的。首先,該審核報告是上訴人豐寧縣大下營村委會委托審核機構出具的;其次,在該報告出具之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第三,審核報告出具之后,在答辯人索要工程款過程中,雙方簽訂的《關于大下營村水泥路面及零星工程的欠款及入賬說明》也足以證明上訴人對審核意見是認可的。上訴人只是在答辯人提起訴訟后才否認審核報告,其目的完全是為了逃避債務,是惡意混淆事實的行為。2、答辯人所施工的水泥路工程是合格的。理由為:在原審中答辯人提供了質(zhì)檢記錄以及《關于大下營村水泥路面及零星工程的欠款及入賬說明》足以說明答辯人施工的水泥路是合格工程。3、2015年6月30日雙方簽訂的《承包合同書》中明確約定工程款的給付情況,不存在上訴人稱不同意花錢修路的事實。另外從合同權利義務對等的角度來講,上訴人修路不花錢的理由也是不能成立的。4、上訴人豐寧縣大下營村委會稱被上訴人承德豐泰公司違法采砂及修建的水泥路厚度不夠的情況是不存在的。綜上所述,豐寧縣大下營村委會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其上訴請求。 承德豐泰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為:判令被告給付所拖欠原告公司的修水泥路施工工程款3523170.05元,并要求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給付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給付完畢期間的欠款利息。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6月30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修被告村里水泥路的承包合同書,約定被告將自己村里修水泥路的工程承包給原告施工,合同約定全村設有六個標段(有一組、二組、三組、四組、五組、六組)形成實際硬化水泥路面,砂石路肩為0.75米寬,水泥路里程以甲乙雙方實測為準,每公里工程承包款為26萬元,國家補助資金以外剩余資金由村委會自籌,如遇國家資金調(diào)整補助,將從村自籌資金進行增減,國家補助資金由被告方負責爭取,原告方配合,村自籌部分由村委會籌集,原告方在施工過程中全額墊資,工程完工后被告方2年內(nèi)給付乙方全部工程款,如規(guī)定期限內(nèi)沒有付清余款,余款部分按國家銀行利率支付原告方利息;主要施工內(nèi)容約定為:原有路基的進行平整壓實后做水泥路面,沒有原路基需要回填砂石料的路基由原告方負責回填(不低于10CM)按每公里原單價上浮10%,在施工水泥路面時需要斷道由被告指定位置修理臨時便道,原告方負責施工,雙方確定工程量,按市場價格雙方協(xié)商,被告方要求用砂石料鋪設巷道及其他鋪設的道路,雙方確定工程量,按市場價格協(xié)商,在原告方所修的路面內(nèi),如涉及架設橋梁、修涵洞、過水路面、防水擋墻、道路兩側排水溝、路肩加寬等情況均由原告方負責施工,價格按市場價雙方協(xié)商,硬化的路面要求寬度3.5米、厚度18加減2厘米混凝土路面,混凝土達到C30標準,每隔5米切割一條伸縮縫,合同要求在2015年6月30日前動工,2015年9月30日前完工。合同簽訂后,原告方進行了施工,后于2015年秋季施工完畢,原告施工完成后被告村委會所屬的各村民小組成立質(zhì)量檢驗小組對原告施工的道路進行了檢驗,經(jīng)檢驗為合格,該小組人員分別在該檢驗記錄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在原告施工過程中及施工完成后原被告雙方對原告施工的工程量進行了確認,被告的村民小組長及被告當時的法定代表人在該確認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原告施工完成后,原被告雙方委托承德市燕山工程造價咨詢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原告所施工的工程進行了結算審核,經(jīng)審核后出具了審核報告,報告中記載了該工程的造價審核結果為3673170.00元,原被告雙方的代表均在該結算審核定案表上進行了簽字確認。在原告施工過程中,被告通過相關部門給撥付了80000.00元的水泥用于修該路,經(jīng)雙方確認該水泥款應算在工程款里面,后被告又支付給了原告修路工程款150000.00元,其余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故此原告起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告認為該工程的審核結果數(shù)額與真實的工程款數(shù)額差距較大且合同中明確約定水泥路每公里26萬元,而根據(jù)工程結算審核結果核算為每公里價款為四十余萬元,故被告申請對該工程價款進行重新鑒定,人民法院委托的相關鑒定機構對原告施工的具體內(nèi)容進行了鑒定,但其具體的鑒定工作為對該水泥路面進行了實地測量,經(jīng)測量原告施工的水泥路面為6673.12米,結合原被告雙方合同約定的價款,該水泥路面價款為1735011.20元,原告所施工的其他零星工程因原被告雙方對具體施工工程量無法達成一致,故該相關鑒定機構無法對其余零星工程作出具體的價款數(shù)額結論。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事實清楚,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確實充分,其部分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對于被告申請鑒定機構對原告施工的水泥路面的具體施工價款所做鑒定從而得出的具體數(shù)額,因系依據(jù)相關程序進行的測量計算從而得出的具體數(shù)額,具有相應客觀性,故應予以采信,對于原告所施工的其他零星工程,因原被告雙方在鑒定時對具體工程量未達成一致意見無法做出鑒定結論,但原告能提出具體證據(jù)證實相應具體施工價款且被告未能提出相應原告零星施工價款不屬實的相關證據(jù),故對原告施工的其他零星工程的價款予以支持,原告請求的修路施工價款應為鑒定水泥路價款1735011.20元、大下營村通組水泥路(路面加寬)工程款483648.10元、大下營村水泥路(路基加深)工程款534416.92元、冷庫工程款117422.48元、(河東村、河西村、潘營村、西溝村)零星工程款401026.67元的總和,以上原告施工價款合計為3271525.37元,再減除被告已給付的工程款150000.00元,再減除相關部門撥付的水泥合款80000.00元。對于被告認為原告施工的工程有不合格的地方,故申請質(zhì)量鑒定的主張,因該工程在原告施工完成后已經(jīng)經(jīng)被告所屬的村民小組的檢驗人員對該工程進行了現(xiàn)場檢驗,并確認合格且在該質(zhì)量確認單上進行了簽字確認,且該水泥路已經(jīng)交付使用多年,故對被告提出的原告施工的水泥路質(zhì)量不合格的抗辯理由不予采信,對其提出的質(zhì)量鑒定亦不予準許;對于被告提出的修此水泥路不用被告掏錢的抗辯理由,因其未能提供證實該修路款應由原告承擔的相關證據(jù)予以證實,故不予采信。對于原告所主張的被告遲延給付剩余工程款期間利息的請求,因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給付期限為完工后二年內(nèi),故被告應給付原告剩余工程款期限為2017年11月27日。但被告沒有給付屬于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故對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對于被告所支付的鑒定費用,應根據(jù)其具體鑒定數(shù)額的比例由雙方當事人予以分擔。判決:一、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大灘鎮(zhèn)大下營村民委員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原告承德豐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修水泥路工程款3041525.37元,并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給付原告自2017年11月28日起至給付完畢期間的欠款利息。二、原告承德豐泰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給付被告豐寧滿族自治縣大灘鎮(zhèn)大下營村民委員會鑒定費5000.00元。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的證據(jù)。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有相應的證據(jù)予以佐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判決結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4986.00元,由豐寧滿族自治縣大灘鎮(zhèn)大下營村民委員會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長李紅梅 審判員孫琳麗 審判員錢麗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立娟 書記員柳云琪
判決日期
202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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