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廠支行與孫鶴、李冬寧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冀1028民初414號
判決日期:2021-04-07
法院:大廠回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廠支行與被告孫鶴、李冬寧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進行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廠支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007225.55元、利息13345.59元、罰息115.45元(截止至2020年8月8日的利息、罰息)以及自2020年8月9日起至借款本息實際還款日止的罰息、復利。(利息、罰息、復利按合同約定計算,具體以借款還款日原告系統數據為準);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違約金302.17元;3、判令二被告償還原告為實現債權支付的律師費并承擔訴訟費、保全費等各項費用;4、判決拍賣、變賣被告提供抵押的坐落于穆斯林大街南側、××路西側××小區(qū)××單元××號房屋,原告對上述抵押物依法處置后的價款享有優(yōu)先受償權。事實和理由:2018年8月31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30000元,借款期限為360個月。被告以其所有的位于穆斯林大街南側、××路西側××小區(qū)××單元××號房屋為該筆借款提供了抵押擔保。借款合同簽訂后,原告如約發(fā)放了借款,但二被告多次逾期償還借款本息,已構成違約,原告無奈按照借款合同約定宣布貸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駁回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廠支行的起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雙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田艷蘋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楊一然
判決日期
2021-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