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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水利水電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資或控股的法人獨資)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20110萬元
法定代表人:李國峰
聯(lián)系方式:0454-8764023
注冊時間:1990-05-29
公司地址:黑龍江省佳木斯市向陽東區(qū)學府街555號(42委)
簡介:
水利水電工程施工總承包一級,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公路路基工程專業(yè)承包二級,公路路面工程專業(yè)承包二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總承包二級(工商登記、備案信息及工商登記前置改后置目錄請登錄企業(yè)信息公示系統(tǒng)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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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水利水電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與王井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黑2721民初7號         判決日期:2021-04-13         法院:黑龍江省呼瑪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黑龍江省水利水電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水利水電三公司)與被告王井智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1年3月1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仲光濤、被告王井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與原告之間為勞務關系;2.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被告王井智于2019年10月28日經(jīng)工地負責人孫立彬聯(lián)系,到原告省水利水電三公司承包的呼瑪縣呼瑪河治理工程{2018}第二標段工程,位于呼瑪縣白銀××鄉(xiāng)玻璃溝村施工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工資日結(jié),并與工地負責人孫立彬約定每日工資350元,雙方成立勞務關系,并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 王井智在提供勞務過程中腿部受傷,其向呼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呼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審理認定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8日期間系勞動關系。 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存在本質(zhì)區(qū)別,《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王井智與省水利水電三公司并未簽訂勞動合同,也從未作出任何簽訂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其與工地負責人孫立彬約定的工資支付方式為按日結(jié)算工資,每日350元。實踐中,建筑工地或裝修裝飾公司聘用的木工、電工、力工等工種,均為按日結(jié)算,提供勞務時間按工程進度確定。工地施工屬于臨時性工作,不可能與臨時提供勞務的工人形成穩(wěn)定關系的勞動合同關系,該臨時性工作通常由某個人或某幾個人實施,雙方訂立勞務合同,形成勞務關系。這類從事勞務的人員,一般是自由職業(yè)者,身兼數(shù)職,完成臨時性工作后,又在其他工地提供勞務。 為此,呼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結(jié)果錯誤,原告省水利水電三公司與被告之間形成勞務關系,而非勞動關系。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王井智辯稱,原告無論是在仲裁庭還是在起訴狀中,都認可了被告是被原告公司工地負責人孫立彬招進工地,位于呼瑪縣白銀××鄉(xiāng)玻璃溝村,從事木工工作,并約定每日350元工資的事實。原告只是以在被告入職間,原告公司未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為由,否認被告與原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 一、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建立職工名冊備查。故此,從被告被原告公司工地負責人孫立彬招入工地從事木工工作那天開始,原告公司就已經(jīng)與被告建立勞動關系(2019年10月28日)。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guī)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原告公司就應在被告入職后一個月內(nèi),與被告訂立勞動合同,是否訂立勞動合同取決于原告公司而非被告(被告工作了23天半)。 二、根據(jù)《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通知》(勞動部發(fā)(2005)12號),1、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被告年齡大于16周歲小于60周歲退休年齡,原告公司也是經(jīng)過注冊的合法公司,二者自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被告是被原告公司工地負責人孫立彬招進工地,從事木工工作的,自然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勞動規(guī)章制度適用于被告,比如工地作息時間,早六晚六中午十一點半下班,一點上班。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安排有報酬的勞動,比如服從用人單位管理安排支模、水泥澆注、排水泵出水口的安裝、閘門安裝等每日350元的工作;(3).勞動者提供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的組成部分。被告在工地從事工程的木工支模、水泥澆注、安裝等工作,自然被告所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yè)務組成的部分。2.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以下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fā)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的記錄。原告工地負責人孫立彬給被告發(fā)放工資的微信轉(zhuǎn)賬截圖。(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fā)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原告無論是在仲裁庭,還是在起訴狀中都認可了被告是在原告公司工地從事木工工作的事實,況且工地負責人孫立彬與被告通話錄音及微信聊天截屏都可以證明此事。 三、原告稱工地施工屬于臨時性的工作,不可能與臨時提供勞務的工人形成穩(wěn)定的勞動合同關系。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勞動合同。因此原告此說法不能成為沒有與被告簽訂勞動合同及否認與被告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借口,勞動關系不分長期還是臨時,只要符合勞動關系法律要素,即為勞動關系。 根據(jù)以上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呼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審理認定原、被告雙方于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8日期間系勞動關系的裁決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望呼瑪縣人民法院能依法維持此裁決,依法維護被告的合法權(quán)益不受侵害。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省水利水電三公司承包了呼瑪縣呼瑪河治理工程{2018}第二標段工程,位于呼瑪縣白銀××鄉(xiāng)玻璃溝村,被告王井智于2019年10月28日經(jīng)工地負責人孫立彬聯(lián)系,到工地從事木工工作,工資日結(jié),并與工地負責人孫立彬約定每日工資350元。2019年11月20日,王井智在工地蓄水池施工時木梯折斷,王井智從木梯上墜落,造成左側(cè)腿骨骨折。 2020年7月1日,王井智以省水利水電三公司為被申請人向呼瑪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請求為: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系。該委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呼瑪勞人仲字(2020)第14號仲裁裁決書,裁決: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2019年10月至2019年11月28日期間的勞動關系予以確認。省水利水電三公司不服該仲裁裁決,訴至本院
判決結(jié)果
原告黑龍江省水利水電集團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王井智存在勞動關系。 案件受理費25.00元(原告已預交),收取5.00元,由原告負擔;退還原告20.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大興安嶺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陳佩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李鑫
判決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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