栗振斌與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勞動爭議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吉0102民初4274號
判決日期:2021-04-22
法院:吉林省長春市南關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栗振斌與被告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簡稱高速管理局)勞動爭議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栗振斌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哲、高速管理局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郝金廷、趙艷鳳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栗振斌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判令高速管理局給付栗振斌2012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間欠付的相同崗位工資差額103160元;二、訴訟費用由高速管理局承擔。事實與理由:栗振斌于2010年7月初到高速管理局處工作,崗位是高速公路出口收費員。2012年3月開始,栗振斌的工作崗位被調整為值班站長。但高速管理局仍然按照收費員的工資標準向栗振斌支付工資。其中,栗振斌的月平均工資2012年為1893元,2013年為1898元,2014年為2343元,2015年為2242.23元,2016年為2299.95元,2017年為2819.95元,2018年為2979.95元。栗振斌的工資與同處值班站長崗位的其他同事工資相差甚遠。其中,2012年至2015年每月少開800元,2016年每月少開880.05元,2017年每月少開1430.05元,2018年每月少開1660.05元。2019年7月,高速管理局因改制提出自2019年8月1日開始解除與栗振斌的勞動合同。栗振斌認為,高速管理局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當一次性向栗振斌支付多年來欠付的崗位工資差額。
高速管理局辯稱,栗振斌在高速管理局工作期間,崗位一直是收費員,從未被任命擔任站長或副站長一職,也從未從事過站長或副站長工作。栗振斌主張的同工同酬,應是在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才可適用,而在雙方已經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按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栗振斌與高速管理局已簽訂勞動合同,遂不適用同工同酬。栗振斌工資發(fā)放標準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省高速管理局工資發(fā)放的文件確定,既符合雙方合同約定,也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案并非拖欠勞動報酬糾紛,而屬于雙方對合同履行存在異議,已超過訴訟時效。綜上所述,栗振斌的訴請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栗振斌的訴訟請求。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栗振斌2010年7月6日到高速管理局下屬四平市收費管理處工作,擔任收費一班班長。2013年7月6日,栗振斌與高速管理局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固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6日,崗位為收費員。工作地點為高速管理局所屬各單位。月工資按《吉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合同制人員工資分配方案(試行)》吉高管人字[2011]205號執(zhí)行。后雙方簽訂《補充合同》,約定按照省人社廳《關于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勞動合同制職工有關工資問題的復函》的規(guī)定,栗振斌工資參照企業(yè)方式管理,不執(zhí)行事業(yè)單位的工資標準和福利政策。根據省人社部發(fā)布的當年企業(yè)工資指導線,綜合考慮全省職工平均工資、城鎮(zhèn)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等因素,確定工資標準。2016年7月6日,雙方續(xù)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另查,栗振斌于2019年8月12日向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吉林省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吉勞人仲[2019]第344號不予受理通知書
判決結果
駁回栗振斌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元,由栗振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章鵬飛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馬盛邦
判決日期
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