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融資租賃有限責(zé)任公司與吉林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南京紫金融資租賃有限責(zé)任公司等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蘇民轄終51號
判決日期:2021-04-29
法院: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當(dāng)事人信息
上訴人吉林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投公司)與被上訴人南京紫金融資租賃有限責(zé)任公司(以下簡稱紫金融資租賃公司)、原審被告吉林省長吉圖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吉圖公司)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蘇01民初3007號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交投公司上訴稱,根據(jù)案涉《融資租賃合同》,紫金融資租賃公司并不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quán),不符合民法典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紫金融資租賃公司與長吉圖公司簽署的一系列合同系基于紫金融資租賃公司經(jīng)營范圍限制,為向長吉圖公司提供借款而簽署的形式上的合同。其實質(zhì)是為紫金融資租賃公司與長吉圖公司間的金融借款合同。所以本案應(yīng)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應(yīng)按照合同糾紛的管轄處理,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并未約定合同履行地,故應(yīng)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被告住所地均在吉林省長春市二道區(qū),結(jié)合級別管轄,請求撤銷原審裁定,將本案移送至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被上訴人紫金融資租賃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葛曉燕
審判員顧洪青
審判員湯立雙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員萇璐曼
判決日期
2021-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