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亮與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陜西六和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19)陜0117民初687號
判決日期:2021-04-30
法院: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趙亮與被告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簡稱高陵建筑公司)、陜西六和建筑工程勞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六和勞務公司)及第三人陳中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亮及委托代理人王慧與被告高陵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雒賓、李皓及被告六和勞務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滑,委托代理人王菊到庭參加了訴訟。第三人陳中勇經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期限屆滿后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趙亮訴稱,西安市高陵區(qū)龍泊灣12#、13#、14#樓建筑工程項目系由開發(fā)商西安市昌隆實業(yè)公司開發(fā)建設的,被告高陵建筑公司與開發(fā)商西安市昌隆實業(yè)公司簽訂建筑總包合同后,又將該工程全面交付給尚西營人組織施工,而尚西營又將該工程轉包給陳中勇,陳中勇以龍發(fā)龍泊灣項目分部的名義對涉案項目勞務進行發(fā)包,成為被告高陵建筑公司涉案項目的負責人。2015年4月15日,被告高陵建筑公司第五項目部龍發(fā)龍泊灣項目部分部與六和勞務公司第六項目部就龍發(fā)龍泊灣工程項目簽訂了《建筑工程勞務擴大承包協議》。該協議約定由被告六和勞務公司分包涉案的龍發(fā)龍泊灣項目12#、13#、14#樓的勞務,協議簽訂后趙亮按六和公司要求向高陵建筑公司指定的賬戶繳納了100萬元風險抵押金即保證金,后原告立即組織人員進場對涉案項目進行了實際施工,并保質保量完成了涉案項目的施工任務,現涉案房屋早已交付業(yè)主使用。施工期間,被告以各種理由拖延欠款,原告作為實際施工人多次催款無果。根據兩被告簽訂的承包合同第五條第一款約定,主體封頂日,應付的80%的工程尾款為11841959元,但本案被告一直未按約定付款,僅在2016年2月5日即農歷臘月28日農民工投訴到高陵區(qū)勞動監(jiān)察大隊后,才由涉案開發(fā)商向農民工代付了140萬元,2016年10月26日給原告以房抵工程款5221700元,顯屬構成嚴重違約。原告實際施工人的名義多次要求被告六和公司以合同向對方的名義起訴至高陵建筑公司,但六和公司以各種理由怠于行使權力,給原告的施工管理造成巨大的困擾,基于涉案項目資金周轉不開,原告被迫用民間高利息借款解決涉案工程款的周轉及農民工的付款問題。工程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仍未按期辦理結算,該項目已于2018年7月1日交付業(yè)主使用,但被告遲遲不予辦理結算,在原告的督促下,被告高陵建筑公司負責人陳中勇與原告趙亮負責的六和勞務公司項目進行了結算,形成了《高陵區(qū)龍泊灣12#、13#、14#樓工程陜西六和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竣工結算單》結算金額為6610544.8元,但被告卻在該結算單中按照580萬元扣除了以房抵工程款的費用。(此房抵債實際費用為5221700元)另外,原告以六和公司公司的名義向高陵區(qū)建筑公司繳納的100萬元風險抵押金本應在2015年9月30日退還,但被告僅陸續(xù)退還了43萬元,尚有57萬元至今沒有退還,綜上,被告的行為顯屬構成根本違約,不按期付款,導致項目的鋼筋班組,模板班組和材料商紛紛將原告起訴至法院給原告帶來極大的困難,無奈特訴至人民法院,訴訟請求:一、請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高陵建筑工程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勞務費6610554.8元并向原告反還以房抵債中的578300元的工程款,同時要求被告以11841959元為基數,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2016年1月6日至2016年10月26日的欠款利息;以5220259元為基數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的2倍向原告支付2016年10月27日至2017年1月18日的欠款利息;以6610554.8元為基數按同期人民銀行貸款利率向原告支付2018年7月1日至實際付清款項之日的欠款利息,利息暫定5000元。二、判令辦案的訴訟費、公告費、保全費、保險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高陵建筑公司辯稱,原告所訴事實不否,原告趙亮與高陵建筑公司不存在合同關系,陳中勇并非高陵建筑公司員工,《建筑工程勞務擴大承包協議》是陳中勇以個人名義與趙亮所簽訂的,保證金也是陳中勇以個人名義收取的,高陵建筑公司對此不知情,高陵建筑公司作為涉案工程的總承包人,與第二被告以及原告之間沒有任何法律及實施關系,系案外人陳中勇將涉案工程分包給第二被告,與原告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的相對方是陳中勇,并非是第一被告。原告起訴第一被告違反了合同相對性原則,第一被告并非本案適合主體,原告就自己的訴訟請求并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且涉案工程項目并未實際完成整體竣工驗收,亦沒有竣工結算,不具各付款條件。原告與第一被告之間不存在合同關系,墊資利息沒有約定,原告關于利息部分請求應當予以駁回。
被告六和勞務公司辯稱,六和勞務公司給趙亮出示的委托書本意是洽談給該涉案工程,結果是趙亮洽談后未到公司備案和簽合同,而是自己組織了工人購買了材料進行實際施工,從始至終都是高陵建筑公司向趙亮支付工程款,趙亮對該項目的墊資等經營活動,我公司均不知情,同意高陵建筑公司將涉案工程全款支付給工人趙亮,但趙亮要承擔本案涉案工程的債務,原告趙亮對被告的訴訟請求,我公司不承擔任何費用和責任。
第三人陳中勇未到庭答辯應訴。
經審理查明,2014年5月30日,涉案工程龍發(fā)、龍泊灣項目12#、13#、14#建筑工程的發(fā)包方西安市昌隆實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高陵建筑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前即2014年4月15日,本案第三人陳中勇以高陵建筑公司第五項目部龍發(fā)、龍泊灣項目分部的名義(甲方)與本案原告趙亮以六和勞務公司第六項目部的名義(乙方)簽訂了《建筑工程勞務擴大承包協議》,該協議發(fā)包方加蓋印章為“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第五項目部龍發(fā)、龍泊灣項目分部”,委托人簽名為陳中勇;承包方加蓋的印章為“陜西六合建筑勞務有限公司第六項目部”,委托代理人簽名為趙亮。協議主要內容為:一、工程概況:勞務分包工程;工程名稱:龍發(fā)、龍泊12#、13#、14#;工程地點:高陵縣鹿苑大道延伸段車側;工程承包范圍:龍發(fā)、龍泊12#、13#、14#樓建筑施工圖及相關變更、公共部分裝飾(不含吊頂)、圖紙答疑紀要范圍內所有土建工程。二、承包單價按建筑面積480㎡報價為一次性包死價,而且不隨國家政策性人工單價調整而浮動。三、工程款支付:本工程無預付工程款,全部主體施工到20層退還100萬元風險抵押金;預支100萬元之工程款。全部主體施工后付至該工程80%工程款,乙方合同范圍內的工作內容全部完成,甲方應付乙方總價款的97%,余款一年內付清。四、乙方必須在合同簽訂前交100萬元風險抵押金后,合同方可生效。風險抵押金不計利息。主體20層完工退還100萬元,預支100—200萬元工程款。協議簽訂后,原告趙亮按協議及被告高陵建筑公司所承建的工程勞務項目委托代理人陳中勇的要求,交了100萬元風險抵押金,陳中勇向趙亮出具了收取風險抵押金的100萬元的收款收據,此后趙亮就組織工程隊到施工現場進行施工,于2016年1月6日涉案工程封頂,原告趙亮完成了協議要求的施工任務,但是,被告高陵建筑公司并未按協議約定向原告趙亮支付工程款。被告高陵建筑公司與發(fā)包方之間訂立的建筑工程合同第五條約定,主體封頂日應付80%的工程款即為11841959元。2016年2月5日,發(fā)包方西安市昌隆公司代被告高陵建筑公的個人直接支付了140萬元的勞務債,該筆費用為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第一筆工程款,2016年8月,被告用以房抵債的方式給原告支付了5221700元,之后,從2017年1月8日至2017年6月2日,被告先后向原告支付了5042900元,總計支付了工程款(6470085元+5221700元)=11700200元。此后再未付分文。原告對此向被告催要工程款并督促結算,直到2018年9月26日,高陵建筑公司項目部負責人陳中勇和六和勞務公司實際施工人即原告趙亮進行結算,結算單內容:工程總結算金額為18343217.80元,未退還保證金570000元,扣除周轉螺桿2673.00元,已付工程款12300000元,應付6610544.80元。結算單中已付12300000元有誤。經庭審查明,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工程款現金為6478500元,以19套商品房抵工程款為5221700元,實際已付工程款為11700200元。未付的工程款數額為:18343217.80元-2673.00元-6478500元-5221700元=6640344.80元,未退還的保證金為570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當事人的陳述材料、勞務擴大承包合同、結算單等相關證據在卷佐證
判決結果
一、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趙亮工程款人民幣6640344.80元及保證金人民幣570000元。
二、西安市高陵區(qū)建筑工程公司在判決后十日內給付趙亮工程款6640344.80元逾期付款的利息,利息從2017年1月5日起至款清結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三、駁回趙亮要求按工程進度支付工程利息等訴訟請求。
如當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內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
本案案件受理費29055元,減半收取14527.5元,由被告高陵建筑公司、陜西六和勞務公司承擔,原告趙亮已預交29055元,由被告高陵建筑公司、陜西六和勞務公司付給原告14527.5元,再由本院退付給趙亮14527.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王樹勛
審判員羅娟
人民陪審員王新民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書記員韓蘇紅
判決日期
2021-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