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陽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豫0503民初448號
判決日期:2021-05-17
法院:河南省安陽市北關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安陽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建工集團)與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保安公司)、被告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以下簡稱交通管理支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2021年3月1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建工集團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辛策、李春明,被告保安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包全勝、李海巖,被告交通管理支隊委托訴訟代理人路衛(wèi)軍、丁創(chuàng)業(yè)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據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建工集團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562053.04元及利息(利息從2018年8月28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將其位于安陽市北關區(qū)工業(yè)園區(qū)內,光明路與創(chuàng)業(yè)大道交叉口西北的“安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工程項目委托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原安陽市保安公司)代建,雙方于2015年5月12日簽訂了《工程代建協(xié)議》。該工程項目經過招投標,原告安陽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標,并于2015年9月28日與安陽市保安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隨后雙方于2015年10月9日又簽訂了一份《安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項目工程合同補充協(xié)議書》。合同簽訂后,原告按合同的約定對項目進行了施工,工程項目完工后,2016年8月27日該工程通過了竣工驗收,同年投入使用后被公安部評為全國優(yōu)秀車輛管理所,2018年10月31日經被告安陽市洹河保安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委托,河南新四方工程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審定,確認工程造價結算金額為43152053.04元。原告安陽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及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分次共計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款16590000元,尚欠26562053.04元工程款二被告至今未付,欠付的工程款雖經原告多次催要,但均無果。鑒于上述事實,原告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且工程項目通過了竣工驗收并由被告投入使用,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因此,原告請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562053.04元及利息。為此,原告特向你院提起訴訟,望公正審理,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保安公司辯稱,第一,關于案涉工程單位的認定:涉案工程建設項目名稱為“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痹擁椖康慕ㄔO單位是安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該項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均××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二,關于案涉項目的工程款清償義務人的認定。1、涉案工程委托建設方是安陽市公安局和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承建方是原告建工集團;2、該項目為政府投資非營利性質公用項目;3、事實上在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及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辦理不動產證后由安陽市財政局出資支付原告兩次工程款共計1659萬元;4、應經安陽市公安局主要領導同意,行政命令保安公司超范圍簽署代建協(xié)議且沒有收取代建管理費等任何利益從內容上看該代建協(xié)議是一份委托協(xié)議代理交警隊履行權利與義務,產生后果應當由交警隊承擔;5、保安公司現(xiàn)有員工3800人,屬于勞動密集型企業(yè),無力支付項目工程余款,也沒有義務支付。第三,交警支隊于保安公司所簽署的工程代建協(xié)議是無效協(xié)議,保安公司不是真實合法的代建方。第四,原告與保安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是無效合同。第五,原告主張的利息不應當計算。
被告交通管理支隊辯稱,第一,原告所述被告交通管理支隊主體不適格,根據招標文件以及施工合同包括結算報告均顯示的合同主體為原告及被告保安公司,被告交通管理支隊不屬于施工合同的主體,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告訴被告主體不適格。第二,被告對原告與被告保安公司之間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應當承擔責任。被告與原告之間不存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系,被告沒有對原告所述的工程款支付的義務。其次原告主張被告交管支隊承擔合同責任于法無據。第三,根據安陽市發(fā)改委安發(fā)改投資(2012)460號的批文以及安發(fā)改投資(2013)163號的批文,顯示的立項主體為安陽市公安局而不是其下屬的交管支隊。其次兩個批文中涉及的工程不單是公安局下屬的交管支隊的工程還涉及安陽市公安局的有關工程。第四,被告交管支隊可以作為本案的訴訟主體,但是不可作為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傊?,原告訴被告交管支隊主體不適格,請求被告承擔合同責任,于法無據。被告交管支隊不是民事責任主體,被告交管支隊屬于安陽市公安局下屬的一個交通管理支隊。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及爭議焦點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涉案的“安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工程項目,2012年8月20日安陽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安發(fā)改投資(2012)460號,《安陽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安陽市公安局業(yè)務技術用房工程初步設計的批復》,市公安局《關于呈報市公安局業(yè)務技術用房工程初步設計的函》(安公函〔2012〕51號文)及上海同建強華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編制的《安陽市公安局業(yè)務技術用房初步設計》文件收悉。依據安發(fā)改投資〔2010〕554號及870號文件精神,經研究審核,報市政府同意,現(xiàn)批復如下:一、原則同意上海同建強華建筑設計有限公司編制的《安陽市公安局業(yè)務技術用房初步設計》文件。二、市公安局業(yè)務技術用房主樓工程主樓位于長江大道與永明路交叉口西北角;駕管中心位于現(xiàn)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員場地考試中心院內。三、本工程總建筑面積52488平方米,其中業(yè)務技術用房主樓面積48676平方米,地下一層,地上二十一層,裙房地上四層,為鋼筋混凝土框架一剪力墻結構;駕管中心建筑面積3812平方米,地上三層,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四、本工程消防設計、人防工程設置應報相關部門批準。五、本工程概算總額為13646.18萬元(不含土地和配套費)。其中建安工程費12469.93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651.40萬元,基本預備費524.85萬元。2013年4月28日安陽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文件,安發(fā)改投資(2013)163號,《關于安陽市公安局超分駕駛人教育用房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的批復》,安陽市公安局安公函(2013)18號文收悉,結合規(guī)劃、國土、環(huán)保等部門意見和市財政局投資評審中心安財評審(2013)081號評審報告及河南高達置業(yè)管理咨詢有限責任公司對該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評估報告,經研究并報市政府同意,現(xiàn)就安陽市公安局超分駕駛人教育用房建設有關事宜批復如下:一、同意建設該項目及達華工程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安陽分公司編制的《安陽市公安局超分駕駛人教育用房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代項目建議書)》。二、建設地點:安陽市公安局機動車駕駛員考練中心院內,南臨創(chuàng)業(yè)大道,西側為市公安局治安留所。三、建設規(guī)模及主要建設內容:總建筑面積4783平方米,主要建設超分駕駛人教育用房4723平方米,門房60米及室外配套工程。超分駕駛人教育用房包括教室、宿舍和食堂。室外配套工程包括給排水(消防工程)供配電。道路及硬化、綠化、化糞池、墻及大門工程。四、投資估算:項目估算總投資1659萬元,其中:建安工程費1174萬元,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192萬元,工程建設其他費229萬元,基本預備費64萬元。五、資金來源:由項目單位自籌解決。六、應委托符合資質的招標代理機構在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重要設備及材料等環(huán)節(jié)進行公開招標。招標公告要在國家發(fā)改委或省發(fā)改委指定的媒介和信息網絡上嚴格按照有關時限要求發(fā)布。招標文件發(fā)布5日前請報市發(fā)改委備案。招標過程應由市發(fā)改委等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監(jiān)督。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十五日內,請向市發(fā)改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2015年5月12日安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與保安公司簽訂工程代建協(xié)議。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安陽市保安公司。經安陽市公安局主要領導同意,甲方委托乙方作為韓陵山車管所辦公用房工程代建單位。為進一步明確工程代建內容及其權益、責任和義務,雙方本著互相協(xié)作,緊密配合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本工程具體情況,經雙方協(xié)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一、工程概況:1、工程名稱: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以下簡稱車管所辦公用房);2、工程地點:安陽市北關工業(yè)園區(qū)駕管科院內;3、工程資金:自籌;4、工程質量:合格;5、工程建設方式:委托代建。二、委托范圍與內容:1、甲方授權乙方作為本項目建設的代理業(yè)主,履行甲方的權利和義務。甲方職責:甲方負責該項目圖紙設計及前期的各項報建手續(xù)等相關籌備工作,確保設計文件及時交付乙方。3、乙方職責:負貨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從工程招標,工程建設管理到工程竣工驗收、結算、移交等各項工作)。三、代建費及支付方式。代建費:甲方按竣工結算審核造價支付乙方工程款。支付方式:甲方在竣工驗收后分期支付乙方工程款。四、爭議解決辦法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爭執(zhí)時,雙方應及時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雙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訴訟。五、合同生效與終止:本合同自甲乙雙方蓋章之日起生效,于本合同項下代建工程竣工結算完畢,甲方付清乙方一切代建費后終止。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經協(xié)商可以訂立補充協(xié)議。2015年9月2日原告中標安陽市車管所服務樓工程。2015年9月28日原告與被告洹河保安公司于簽訂安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本工程竣工驗收前共撥付工程款700萬元。按工程形象進度撥付工程款,基礎及一層主體完工后撥付250萬元,主體二層完成后撥付150萬元,主體三層完成后撥付150萬元,主樓基本完工后、竣工驗收前撥付150萬元。工程五方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決算審計完畢,剩余工程款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內一次付清。2015年10月9日原告與洹河保安公司補充協(xié)議。1、安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項目(室外附屬工程)。2、室外工程內容:室外廣場道路及雨水污水、室外土方、室外給水、消防水池及管道、通信、路燈、車輛檢驗區(qū)前后廣場、圍墻、門房等附屬工程。本合同采用依實結算,不讓利合同形式。合同價款:金額(大寫):暫定伍佰萬元(人民幣),工程款(進度款)支付:雙方約定的室外工程款(進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時間,本工程竣工驗收前共撥付工程款300萬元,工程竣工五方驗收后六個月內決算計完畢,主樓及室外附屬工程剩余工程款自決算市計完成后一個月內撥付至審定造價的70%,審定決算一年內撥付至審定造價的90%,剩余款項自竣工驗收之日起兩年內一次性付清。本協(xié)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協(xié)議與本協(xié)議約定不一致的,以本協(xié)議規(guī)定為準。本合同與原2015年9月28日簽訂的合同同等有效。2016年8月27日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建設單位簽署竣工驗收意見,案涉項目已經竣工驗收。2018年10月31日河南新四方項目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定造價確認簽署表,經審定案涉工程造價為43152053.04元,2019年2月2日安陽市財政局向保安公司撥付工程款1000萬元,2019年2月3日被告保安公司分5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000萬元,2020年7月28日安陽市財政局向保安公司撥付工程款659萬元,2020年7月29日被告保安公司分四次向原告轉賬工程款659萬元。原告收到被告保安公司支付的工程款1659萬元。依據審定的工程款造價金額,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6562053.04元。
另查明,安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證明,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建設的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總建筑面積8596平方米。該項目經安發(fā)改投資(2013)163號批復,安規(guī)管北建字(2014)0001號規(guī)劃審批準予建設。該項目于2015年9月開工建設,2016年6月4日建成,并由安陽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組織各方建設單位進行了驗收,經查閱建設單位提供五方驗收資料表明,各方認為該工程為合格工程,自五方驗收起安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使用至今未發(fā)現(xiàn)任何質量問題。2018年9月26日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辦理了豫(2018)安陽市不動產權第0018982號該宗地和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安發(fā)改投資(2013)163號、工程代建協(xié)議、中標通知書、原告與被告保安公司2015年9月28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10月9日補充協(xié)議、竣工驗收意見、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定造價確認簽署表、2019年2月3日被告保安公司支付工程款1000萬元、2020年7月29日支付工程款659萬元手續(xù)。被告保安公司提交的安陽市交通警察支隊機動車和駕駛員業(yè)務用房、超分駕駛員教育用房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安發(fā)改投資(2012)460號、安發(fā)改投資(2013)163號、安陽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2018年7月24日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市財政局支付原告兩次工程款共計1659萬元的支付憑證、2012年8月14日安陽市公安局安公(2012)83號文件、證人證言以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予以證實
判決結果
一、被告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安陽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工程款26562053.04元及利息(以26562053.04元為基數,自2018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該款項還清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安陽建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4610元,由被告安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負擔17461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安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長喬東茂
人民陪審員楊雙喜
人民陪審員曹香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侯旭暉
判決日期
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