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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查企業(yè)> 湖北中楚物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中楚物業(yè)股份有限公司裁判文書詳情
湖北中楚物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信譽良好
注冊資本:1001萬元
法定代表人:成學榮
聯(lián)系方式:027-51817371
注冊時間:2008-09-04
公司地址:武昌區(qū)中南路3號阜華領秀中南26層5號
簡介:
物業(yè)管理;從事生活垃圾經(jīng)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城市道路清掃、保潔服務;房地產(chǎn)經(jīng)紀服務;弱電工程改造;會議服務;禮儀策劃;家政服務;廣告設計、制作、發(fā)布;保潔服務;樓宇自動化控制設備安裝及維護;水電維修;園林綠化工程設計與施工;花卉、苗木租賃、批零兼營;辦公用品、日用百貨批零兼營;停車場服務;有害生物防治;人力資源服務;電梯維修保養(yǎng);綠化及道路設施維護管理;餐飲管理;酒店管理;道路普通貨物運輸。(涉及許可經(jīng)營項目,應取得相關部門許可后方可經(jīng)營)
展開
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鄺浩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鄂01民終3480號         判決日期:2021-05-18         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以下簡稱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鄺浩、丁平鈺、浙商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下簡稱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劉克、湖北中楚物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楚物業(yè)公司)、湖北省奧林匹克體育中心(以下簡稱省體育中心)、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qū)人民法院(2020)鄂0102民初47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根據(j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quán)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qū)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依法適用獨任制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上訴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鄺浩、丁平鈺、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劉克、中楚物業(yè)公司、省體育中心、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不清。1.一審庭審過程中,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提出了劉克在事發(fā)后離開現(xiàn)場,5小時后才歸案,應視為逃逸,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但一審法院在查明事實部分未對該事件作出任何查明及描述。2.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向法庭書面提出了對鄺浩的傷殘鑒定進行重新鑒定的申請,一審法庭未對九頭鳥黃陂分公司申請進行任何告知就置之不理。二、一審法院適用標準錯誤。一審法院對于鄺浩的護理費支出認定有誤,賠償標準應參照居民服務業(yè)的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鄺浩住院期間的護理費高達350多元一天,明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被上訴人鄺浩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第一,關于劉克逃逸事件,在一審法庭中,一審法官已查明事實,公安機關出具了事故責任認定書,相關事實清楚。第二,關于申請鑒定,由法院進行事實的查明。第三,關于護理費,鄺浩因交通事故導致全身多處骨折,期間護理依賴程度高,需要兩人護理,應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護理費用支出進行認定,根據(jù)長江航運總醫(yī)院、同濟醫(yī)院的證明,通過交通事故導致骨盆粉碎性骨折等全身多處骨折的事實,其住院期間行動不便,可以確定126天的治療期間,其本人需要兩人護理,根據(jù)鄺浩與護理公司簽訂的護理合同及發(fā)票證明,鄺浩的護理費用真實發(fā)生,需有兩人進行護理,才得以治療,應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護理費用進行計算。綜上,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維護鄺浩的訴訟權(quán)利,請求駁回上訴請求。另外,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鑒定的事情,根據(jù)一審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在答辯中認為,鄺浩的醫(yī)療費過高,申請對合理性進行鑒定,判決書上有明確載明,其并沒有就鑒定意見書提出鑒定。 被上訴人丁平鈺辯稱,對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提交的事故認定的責任有異議,對其他沒有異議,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被上訴人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辯稱,因為損失的金額,超過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承擔范圍,一審判定合理,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所主張的不涉及到我司賠償范圍。 被上訴人中楚物業(yè)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劉克是我司職工,當時受傷后也到醫(yī)院治療,交管部門找他做了筆錄,不存在逃逸的問題。 被上訴人省體育中心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當時交通事故以后,省體育中心第一時間趕到現(xiàn)在,處理相關事故,在早上10、11點左右,省體育中心就到了醫(yī)院,劉克去醫(yī)院看病的時候,交警也一直在醫(yī)院門口守著,不存在逃逸。 被上訴人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辯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被上訴人劉克未答辯。 被上訴人鄺浩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丁平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劉克、中楚物業(yè)公司、省體育中心、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護理人員核酸檢測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誤工費、交通費、后期治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020153.04元;2.丁平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劉克、中楚物業(yè)公司、省體育中心、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鄺浩系湖北省體育局游泳跳水運動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游跳中心)教練員。游跳中心與省體育中心隸屬湖北省體育局,均為湖北省體育局直屬事業(yè)單位,由湖北省體育局安排在同一區(qū)域(即省體育中心區(qū)域)統(tǒng)籌辦公、訓練,省體育中心負責管理該區(qū)域相關后勤事務。省體育中心與中楚物業(yè)公司簽訂有服務合同。 2019年4月23日,省體育中心接到游跳中心用車申請,要求派出車輛將其教練員鄺浩及另兩位教練員送往工作場地。省體育中心于當日安排鄂A×××××號中型普通客車,由中楚物業(yè)公司安排司機駕駛,將游跳中心教練員送往目的地。中楚物業(yè)公司指派劉克執(zhí)行本次駕駛?cè)蝿铡?當日8時20分許,丁平鈺駕駛鄂A×××××號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沿本市江岸區(qū)三環(huán)線東向西行駛至岱家山××站附近停車,車輛倒車后,又向前行右轉(zhuǎn)彎進入道路北側(cè)一處空地時,期間案外人甘某站在該車旁的機動車道內(nèi)引導倒車,適遇劉克駕駛鄂A×××××號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搭乘鄺浩以及案外人孫某、陳某三人,沿三環(huán)線東向西行駛至此,由于丁平鈺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駛,違反規(guī)定倒車和在車道內(nèi)停車,以及劉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限速60公里/小時,時速不低于67公里/小時),以及甘某違反規(guī)定在車行道內(nèi)停留,造成劉克所駕車前部將甘某撞倒后,所駕車前部右側(cè)又與丁平鈺所駕車后部左側(cè)相接觸,致甘某、劉克、鄺浩、孫某、陳某五人受傷,兩車受損。 2019年6月11日,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20102120190000063號),認定在造成劉克、鄺浩、孫某、陳某受傷,鄂A×××××號車和鄂A×××××號車受損的事故損害后果中,丁平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鄺浩不承擔事故責任;孫某不承擔事故責任;陳某不承擔事故責任。2019年7月29日,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20102120190000063-1號),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無變化。 事故發(fā)生后,鄺浩被送往長江航運總醫(yī)院入院ICU病房實際住院治療6天(2019年4月23日-2019年4月29日)后出院,出院診斷:1.車禍傷;2.閉合性顱腦損傷中型(右額部骨折,頭皮挫裂傷);3.骨盆粉碎性骨折、右恥骨坐骨脫位并骨折、左恥骨上支坐骨骨折;4.左骶髂關節(jié)脫位、右髖臼粉碎性骨折;5.胰尾部挫裂傷、盆腔積液;6.右側(cè)7.8.9肋骨骨折;7.右尺骨骨折;8.右肱骨骨折;9.右髕骨脫位并骨折;10.胰尾挫傷;11.泌尿系損傷;12.急性失血性休克;13.腎功能異常、高尿酸血癥;14.肝功能異常;15.高鉀血癥。出院當日,鄺浩轉(zhuǎn)至同濟醫(yī)院住院治療106天(2019年4月29日-2019年8月13日)后出院,出院醫(yī)囑:1.注意休息,加強營養(yǎng),繼續(xù)門診康復治療。2.避免過度行走及負重,預防摔倒,逐漸增加活動量。3.保護患肢,助步器輔助下患肢適當功能鍛煉。4.定期復查,門診隨訪。在此期間,鄺浩支出急救費231元、醫(yī)療費415622.30元(3647.93元+53012.37元+246274.73元+112687.27元)、醫(yī)療輔助器具費12920元、護理費41810元。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9月23日期間,鄺浩持續(xù)在同濟醫(yī)院門診治療并住院治療18天(2020年7月13日-2020年7月31日)。在此期間支出醫(yī)療費125037.96元(1534.80元+21357元+11857.23元+88456.38元+74元+461.50元+6.88元+13.77元+506.50元+769.90元)。鄺浩認可中楚物業(yè)公司墊付護理費4990元(22天),省體育中心墊付醫(yī)療費540891.26元、護理費41810元(104天)、殘疾輔助器具費12920元,合計595621.26元。 本案審理中,鄺浩申請對其傷殘程度、護理期、休息期、營養(yǎng)期以及后期醫(yī)療費進行鑒定,丁平鈺申請對鄺浩醫(yī)療費用與交通事故是否存在關聯(lián)性、有關聯(lián)性的醫(yī)療費金額進行鑒定。一審法院依法委托湖北三真司法鑒定中心(以下簡稱三真鑒定中心)對上述事項進行鑒定。三真鑒定中心于2020年10月22日以“鑒定申請人主動撤銷鑒定委托,或者委托人、鑒定申請方未按時支付鑒定費用的”為由作出三真司鑒中心[2020]司終鑒字第0033號終止鑒定通知書。同月23日,三真鑒定中心作出三真司鑒中心[2020]臨鑒字第FL014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鄺浩2019年4月23日所受傷構(gòu)成九級傷殘,賠償系數(shù)為29%。后期醫(yī)療費30000元或據(jù)實賠付,自受傷之日起,給予誤工時間24個月,護理時間20個月,營養(yǎng)時間18個月。鄺浩支付鑒定費3000元。 另查明,九頭鳥黃陂分公司系鄂A×××××號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的登記所有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為該車向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50000元,含不計免賠)。省體育中心系鄂A×××××號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省體育中心為該車向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保險金額20000元/座,含不計免賠)。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三十八條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cè)嗽谑褂帽槐kU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遭受人身傷亡,且不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范圍,依法應當對車上人員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第三十九條約定:“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一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北酒鹗鹿拾l(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游跳中心于2020年11月17日出具證明,載“鄺浩,男,1979年9月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現(xiàn)為我中心在職在編職工,任現(xiàn)代五項隊執(zhí)行教練。2019年4月23日8時20分許,因其乘坐省體育中心派遣車輛前往武漢東方馬城訓練基地的路途中發(fā)生車禍,導致全身多處骨折。工傷病休期間(2019年5月至2020年11月)受出勤影響未發(fā)的部分獎勵性績效為19900元。特此證明?!?孫某、陳某放棄對鄂A×××××號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交強險的賠償。 2020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為37601元/年,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工資收入為42677元/年。 一審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屬公文書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如丁平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沒有相反證據(jù)推翻的,一審法院確認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交通大隊作出的第42010212019000006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具有證明力并推定該認定書記載的內(nèi)容為真實。 丁平鈺駕駛機動車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駛,違反規(guī)定倒車和在車道內(nèi)停車,以及劉克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超過限速標志標明的最高時速行駛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兩方面原因。結(jié)合武漢市公安局江岸區(qū)交通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420102120190000063-1號),一審法院認定在造成劉克、鄺浩以及孫某、陳某受傷,兩車受損的事故中,丁平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劉克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鄺浩不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北景钢?,丁平鈺將鄂A×××××號東風牌重型普通貨車掛靠在九頭鳥黃陂分公司,且本次事故機動車一方有責任,故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zhí)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quán)責任?!北景钢?,劉克系中楚物業(yè)公司工作人員,履行工作任務時發(fā)生本起交通事故,故應由中楚物業(yè)公司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省體育中心系鄂A×××××號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的登記所有人,其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存在過錯,亦無證據(jù)證明存在妨礙行車安全的行為,故省體育中心在本起交通事故中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省體育中心主張在本案中一并處理墊付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為便于解決矛盾糾紛、避免當事人訴累,并參照《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第10條的規(guī)定,省體育中心先行墊付的已實際發(fā)生的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由丁平鈺、九頭鳥黃陂分公司、中楚物業(yè)公司在其賠償責任范圍內(nèi)承擔。 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承保了鄂A×××××號江淮牌中型普通客車車上人員責任險。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僅規(guī)定了商業(yè)三者險與交強險一并審理的原則,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將其他責任保險納入到本案中一并處理,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故,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應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quán)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結(jié)合本案證據(jù),一審法院依法核定損失賠償費用為:(一)醫(yī)療費賠償部分:1.醫(yī)療費540891.26元(231元+415622.30元+125037.9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500元(50元/天×130天);3.后期治療費30000元;4.營養(yǎng)費27000元(50元/天×30天×18個月)。(二)殘疾賠償部分:1.殘疾賠償金218085.80元(37601元×20年×29%);2.殘疾輔助器具費12920元;3.護理費103273.95元[41810元+4990元+(42677元/年÷365天×483天)];3.交通費3900元;4.誤工費19131.93元(19900元÷19個月÷30天×548天,定殘前一日);5.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40000元。(三)鑒定費3000元。以上(一)(二)項賠償款合計1001702.94元,首先由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的881702.94元(1001702.94元-120000元)由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在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范圍內(nèi)承擔6000元(20000元×30%)。余下賠償款875702.94元(881702.94元-6000元)由丁平鈺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612992.06元(875702.94元×70%),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50000元,不足部分562992.06元由丁平鈺承擔。中楚物業(yè)公司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即262710.88元(875702.94元×30%)。中楚物業(yè)公司已墊付的護理費4990元,由丁平鈺承擔3493元(4990元×70%),中楚物業(yè)公司自負1497元。省體育中心為鄺浩墊付醫(yī)療費、護理費、殘疾輔助器具費合計595621.26元,按過錯比例,丁平鈺應向省體育中心返還墊付款416934.88元(595621.26元×70%);中楚物業(yè)公司應向省體育中心返還墊付款178686.38元(595621.26元×30%)。鑒定費3000元由丁平鈺承擔2100元,中楚物業(yè)公司承擔900元。 綜上,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應向鄺浩支付賠償款170000元(120000元+50000元)。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應向鄺浩支付賠償款6000元。丁平鈺應向鄺浩支付賠償款151650.18元(562992.06元-416934.88元+3493元+2100元),向省體育中心返還墊付款416934.88元,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對丁平鈺所負義務承擔連帶責任。中楚物業(yè)公司應向鄺浩支付賠償款81431.50元(262710.88元-178686.38元-3493元+900元),向省體育中心返還墊付款178686.38元。 據(jù)此,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quán)責任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四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浙商財保仙桃支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鄺浩支付賠償款170000元;二、人民財保武漢分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鄺浩支付賠償款6000元;三、丁平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鄺浩支付賠償款151650.18元;四、丁平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省體育中心返還墊付款416934.88元;五、九頭鳥黃陂分公司對上述第三、四項判項承擔連帶責任;六、中楚物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鄺浩支付賠償款81431.50元;七、中楚物業(yè)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省體育中心返還墊付款178686.38元;八、駁回鄺浩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鄺浩負擔100元,丁平鈺負擔3570元、九頭鳥黃陂分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中楚物業(yè)公司負擔153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00元,由上訴人湖北九頭鳥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黃陂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合議庭
審判員申斌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蔡丹 書記員章琳菲
判決日期
202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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