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動享體育產(chǎn)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曾靜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4民終452號
判決日期:2021-06-17
法院:云南省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云南動享體育產(chǎn)業(yè)發(fā)展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曾靜公司決議撤銷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461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審理過程中,原審原告曾靜于2021年5月17日,以雙方通過另案調(diào)解解決了本案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訴申請,申請撤回其起訴
判決結(jié)果
一、撤銷云南省玉溪市紅塔區(qū)人民法院(2020)云0402民初4619號民事判決;
二、準許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靜撤回起訴。
一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靜負擔(dān)。二審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收取50元,由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曾靜負擔(dān)。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楊東
審判員劉惠
審判員方芳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記員馮玉琳
判決日期
2021-0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