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潤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與曹妃甸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冀0209民初2768號
判決日期:2021-06-25
法院:唐山市曹妃甸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豐潤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曹妃甸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豐潤建筑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給付原告的工程款5617581.53元及利息2674383.94元(利息計算至2020年10月20日,自2020年10月21日起以5617581.53元為基數(shù),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判決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和保全費用。事實與理由:被告因建設“唐山港曹妃甸港區(qū)液體化工碼頭”,分別于2012年3月15日、2012年6月20日和2014年4月3日與原告簽訂了三個施工合同,三個合同分別包含的工程名稱為“碼頭消防車庫、空調(diào)冷熱源站、臨時排水工程”、“碼頭罐區(qū)土建工程”和“碼頭一標段(輔建區(qū)三個棟號)工程”。在每個施工合同簽訂后,原告都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施工義務,上述工程于2015年12月30日前全部驗收合格并投產(chǎn)使用。2016年7月1日前,河北華友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對三個工程分別出具了決算報告。其中:“碼頭消防車庫、空調(diào)冷熱源站、臨時排水工程”5117941.35元、“碼頭罐區(qū)土建工程”54723444.13元、“碼頭一標段(輔建區(qū)三個棟號)工程”45326996元,合計總價款105168381.48元。截至目前,被告已付99550799.95元,尚欠5617581.53元。
被告曹妃甸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對管轄權(quán)提出異議
判決結(jié)果
本案移送天津海事法院處理。
本裁定一經(jīng)作出即生效
合議庭
審判長董子奇
人民陪審員鄭世金
人民陪審員孫才昌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董偉
書記員董文碩
判決日期
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