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名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吳興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1)云06民終724號
判決日期:2021-07-09
法院:云南省昭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上訴人云南名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名貴公司)與被上訴人吳興惠、原審被告顏明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移動昭通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云南有限公司鹽津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移動鹽津分公司)、云南通信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信服務公司)建設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2020)云0623民初183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名貴建筑公司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請求:撤銷鹽津縣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2020)云0623民初1838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與(2020)云06民終1651號民事裁定書認定事實不一致。另,一審法院僅對本案保全費由誰負擔作出了處理,但對被執(zhí)行保全措施的財產(chǎn)未作出處理。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請求貴院查明事實,撤銷一審裁定并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quán)益。
被上訴人吳興惠、原審被告顏明貴、中國移動昭通分公司、中國移動鹽津分公司、通信服務公司未提交答辯意見。
吳興惠一審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連帶支付欠付工程款人民幣合計848314.00元;2.要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連帶支付原告欠付工程款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以848314.00元為基數(shù),自2012年1月起計算至工程款支付完畢之日止;3.訴訟費由被告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吳興惠與金江建安公司、云南名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別屬于不同的法律關(guān)系,合并起訴不符合訴的合并要求,應予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的解釋》第二百零八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駁回原告吳興惠對永善金江建安公司、顏明貴、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云南有限公司昭通分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云南有限公司鹽津分公司、云南通信服務有限公司關(guān)于2011年、2012年建設施工合同的起訴
判決結(jié)果
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合議庭
審判長周嚴惠
審判員陳丹
審判員余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記員徐開鵬
判決日期
2021-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