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扶綏縣第二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桂1421民初918號
判決日期:2021-08-11
法院:扶綏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豪建筑公司)訴扶綏縣第二中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鑫豪建筑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駱興國、扶綏縣第二中學委托訴訟代理人謝永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扶綏縣第二中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196920.16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5907.60元(違約金計算:以1196920.16為基數(shù),自2020年7月1日起,按日萬分之一,暫計至2021年4月1日,為35907.60元,此后至被告實際清償之日止)。兩項合計:1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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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60元。事實和理由:2017年3月17日,鑫豪建筑公司承包了由扶綏縣第二中學發(fā)包的位于其校內的學生宿舍樓,并簽訂《扶綏縣第二中學學生宿舍樓施工合同》,其中約定:工期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3月23日,約220天;承包范圍按工程量清單確定;工程總價預算4947126.49元,為固定合同單價。合同簽訂后,鑫豪建筑公司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組織施工,認真履行合同義務。施工期間,截至2021年2月7日,扶綏縣第二中學先后支付了工程款總計512萬元。涉案工程于2018年6月29日竣工驗收合格;于同年12月6日經(jīng)竣工決算,確認最終工程款為6316920.16元;2020年6月16日,經(jīng)審核機構工程造價審計認可該決算。據(jù)此,扶綏縣第二中學依約應自審計機構出具審計報告之日起14日付清全部工程款,逾期則應按每日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但,經(jīng)原告多次催告,至今仍有余款1196920.16元,被告未能支付,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造成資金周轉異常困難。故此,特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如所請。
扶綏縣第二中學辯稱,涉案工程和款項均為屬實,對尚欠的款項也認可,但該工程涉及的是學生宿舍,款項是由政府撥款項目,支付的時間和數(shù)額這不是其能決定的,最終款項還是要政府支付。其學校與原告簽有合同,當初的合同是由學校上任校長經(jīng)手的,具體情況并不清楚。對于違約金部分其和教育局協(xié)商了,不認可這個違約金,其學校沒有財政上的主動權。總之,其認可尚欠工程款本金,不認可違約金。
經(jīng)審理查明,于2017年8月15日,鑫豪建筑公司與扶綏縣第二中學簽訂了《扶綏縣第二中學學生宿舍樓施工合同》,約定鑫豪建筑公司承包扶綏縣第二中學學生宿舍樓工程的施工。該合同對工程名稱、合同價款、工程款支付、違約、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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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內容進行了約定,其中對工程進度款約定:付款周期中,工程完工驗收達到質量要求,辦結算審計手續(xù)后,工程款支付至結算總價的95%(含已支付的);發(fā)包人按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修金,按《工程質量保修金》約定返還;違約責任方面,發(fā)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計算方法,因發(fā)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合同價款的違約責任:每逾期一天,發(fā)包人按欠付金額的萬分之一支付違約金。還約定了保修責任,工程保修期為:1、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層面防水工程、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為伍年;3、裝修工程為貳年等......工程保修書具體內容詳見合同附件8。合同簽訂后,鑫豪建筑公司按照約定完成了工程施工。
扶綏縣第二中學學生宿舍樓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為2018年6月29日,建設工程質量竣工驗收意見書的驗收結論合格。于2018年12月6日,扶綏縣第二中學與鑫豪建筑公司對扶綏縣第二中學學生宿舍樓工程竣工結算總計6316920.16元。2020年6月16日,經(jīng)扶綏縣政府性投資審計中心對該工程造價進行審計,審計核定總造價為6316920.16元。扶綏縣第二中學已向鑫豪建筑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120000元,尚欠工程款1196920.16元。
以上事實,有《扶綏縣第二中學學生宿舍樓工程施工合同》、建設銀行客戶回單以及網(wǎng)上銀行電子回執(zhí)、建設工程質量俊工驗收意見、竣工結算書、工程結算造價審定單、以及當事人庭審陳述、庭審筆錄等在卷予以佐證
判決結果
扶綏縣第二中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天內向廣西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37074.15元及違約金(違約金以1137074.15元為基數(shù),每天按照拖欠金額的萬分之一計算,從2020年7月1日起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948元,保全申請費5000元,共計12948元,由扶綏縣第二中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甘晏全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書記員黃艷嬌
判決日期
2021-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