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某、阜新市興光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恢復原狀糾紛民事一審民事判決書
案號:(2021)遼0921民初2167號
判決日期:2021-08-17
法院:阜新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原告成某訴被告阜新市興光市政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恢復原狀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包麗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及被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將東梁鎮(zhèn)南荒村二組的水利工程設施恢復原樣;2.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經(jīng)濟損失10000元;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被告于2021年4月28日施工“中水管線”工程,在未張貼任何土地征用公告并在原告不知情的情況下,破壞占用了屬于原告本人使用的水利工程設施,嚴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故訴至貴院,提出上述訴請,望予支持。
被告辯稱,答辯人因施工“中水管線”工程,與南荒村村民委員會達成協(xié)議,南荒村民委員會同意答辯人在其擁有所有權(quán)的土地下鋪設管線。原告與南荒村委會簽署承包協(xié)議,承包一部分地上土壩,由于該協(xié)議簽署時約定,原告僅承包地上附著物部分,因此,原告對該土壩下的土地并不享有任何權(quán)利。由于鋪設管線時需穿過原告承包土壩下的土地,答辯人在挖掘時只能暫時將原告承包的土壩一并挖掘,在答辯人鋪設管線后,已將原告承包的土壩恢復原樣?,F(xiàn)原告承包的土壩上已正常種植了農(nóng)作物,答辯人并沒有對原告造成任何財產(chǎn)上的損害。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請求貴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jīng)審理查明,2005年12月21日,東梁鎮(zhèn)人民政府作為拍賣方,原告的父親成澤輝作為買受方,雙方自愿簽訂了《小型水利工程拍賣合同》,拍賣的小型水利工程為南荒村二組稻田灌溉提水站。拍賣價款為人民幣1萬元,已交付。2021年4月28日,被告在施工“中水管線”工程時,從原告水利工程土壩地下穿越管線長10米,管線鋪設完成后,被告已將原告土壩恢復原狀,且原告已進行了耕種。
另查明,原告父親成澤輝于2014年2月18日死亡,原告母親郭桂華于2018年9月16日死亡,原告系獨生子女。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當庭陳述,原告提供的小型水利工程拍賣合同及公證書復印件、收據(jù)復印件兩張、阜新蒙古族自治縣東梁鎮(zhèn)南荒村民委員會證明,被告提供的現(xiàn)場照片在卷為憑,并經(jīng)庭審質(zhì)證、審核,可以認定
判決結(jié)果
駁回原告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遼寧省阜新市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
審判員包麗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書記員王雪蓮
判決日期
2021-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