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斌強迫賣淫罪一審刑事判決書
案號:(2020)內(nèi)0103刑初94號
判決日期:2021-08-30
法院: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法院
當事人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呼回檢未刑訴[202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斌犯強迫賣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不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斌及其指定辯護人吳澎到庭參加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訴訟參與人信息
暫無數(shù)據(jù)
案件基本信息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2018年6月份至2018年8月17日期間,冀曉樂(另案處理)勸導(dǎo)、慫恿被害人郭某賣淫掙錢,以人民幣6000元將被害人郭某賣給亢樹杰(另案處理)、李晨宇(另案處理)組織賣淫兩個月。期間被害人郭某逃跑,冀曉樂將被害人郭某騙回至呼和浩特市,并向亢樹杰提供被害人郭某在呼和浩特市國貿(mào)城附近的位置,趙旭(另案處理)打電話叫來被告人馬斌與曾鎧(另案處理)、伙同袁澤英(另案處理)、李晨宇將被害人郭某強行抓至王剛(另案處理)家中,亢樹杰與王剛毆打被害人郭某,亢樹杰指使袁澤英給被害人郭某拍裸照,逼迫被害人郭某繼續(xù)賣淫,致使被害人郭某懷孕流產(chǎn)。
被告人馬斌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報案材料、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辨認筆錄、司法鑒定書、視聽資料等證據(jù),認為被告人馬斌伙同他人,強迫被害人賣淫,應(yīng)當以強迫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馬斌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向本院提起公訴。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馬斌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馬斌有期徒刑3年-3年6個月。被告人馬斌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
被告人馬斌及其指定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實均無異議。其指定辯護人認為馬斌系從犯,具有坦白情節(jié),初犯無前科,希望法庭從輕減輕處罰。
經(jīng)審理查明,2018年6月中旬前,冀曉樂(已判決)假借與被害人郭某處“對象”,勸導(dǎo)、慫恿、引誘郭某在鄂爾多斯市進行賣淫。2018年6月中旬,冀曉樂將郭某帶回呼和浩特市,以6000元將郭某賣給亢樹杰、李晨宇(均已判決)賣淫兩個月。至2018年8月17日,郭某被帶到亢樹杰租住的呼和浩特市××區(qū),亢樹杰安排趙旭、袁澤英(均已判決)負責(zé)看管、運送郭某進行賣淫并收取嫖資。期間郭某逃跑至烏蘭察布市集寧區(qū)被抓回。郭某再次逃跑至鄂爾多斯市,冀曉樂將其騙回呼和浩特市國貿(mào)城附近,并將其所在位置提供給亢樹杰,袁澤英、李晨宇及趙旭叫來的曾鎧(另案處理)、被告人馬斌找到郭某,將其強行帶到王剛(另案處理)家,亢樹杰、王剛、李晨宇毆打郭某,亢樹杰安排袁澤英給郭某拍裸照,以此威脅并強迫郭某繼續(xù)賣淫,致使郭某懷孕。案發(fā)后郭某人工流產(chǎn)。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馬斌被抓獲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犯罪事實的證據(jù)有:
1、發(fā)破案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證明馬斌被抓獲的情況。
2、報案材料,證明案件的來源。
3、被害人郭某的陳述,證明2018年5月16日,與冀曉樂認識幾天后到鄂爾多斯市,因生活拮據(jù),冀曉樂勸說郭某賣淫,冀曉樂確定地址,郭某自行前往或冀曉樂接送。冀曉樂將郭某賣給亢樹杰,由亢樹杰組織管理賣淫。郭某因冀曉樂的哀求同意賣淫,亢樹杰、趙旭、袁澤英等人從網(wǎng)上尋找嫖客,趙旭與袁澤英運送、看管郭某賣淫,收取嫖資后上交亢樹杰,第一次逃跑被亢樹杰等人抓回言語威脅,第二次逃跑被亢樹杰、李晨宇、趙旭、袁澤英等人抓回,被毆打并拍裸照威脅。2018年6月至報案時,一直賣淫,一天兩三個到五六個。冀曉樂勸說郭某繼續(xù)賣淫到年底,亢樹杰給3萬元。冀曉樂怕李某榮的家人找到或逃跑,讓她摔壞李某榮手機??簶浣茏屛?、趙旭、袁澤英看管李某榮,她與袁澤英送李某榮賣淫三次?;丶液?,2018年9月3日發(fā)現(xiàn)懷孕50天,在烏蘭察布市興和醫(yī)院做人流手術(shù)。王剛、李晨宇與亢樹杰、趙旭、袁澤英給她介紹賣淫。
4、被告人馬斌的供述和辯解,證明2018年7月,趙旭發(fā)信息讓我和曾凱去海亮找他們,跟他們?nèi)セ疖囌窘庸?,到海亮找到趙旭、袁娜(袁澤英)打車到火車站,袁娜在路邊等“匣子”(亢樹杰),趙旭帶著我、曾凱在一家手機店找到,我們拉著她打車去了王剛家,到家后王剛罵郭某,“匣子”和一個小個子胖男的一起來的,“匣子”說了幾句話開始毆打郭某,郭謀嬌求饒說不跑了,“匣子”不相信安排袁娜給郭謀嬌拍裸照,打完“匣子”和胖男的走了,我和曾凱一起走了。
5、同案犯供述
(1)亢樹杰筆錄,證明2018年6月,冀曉樂將郭某交給亢樹杰領(lǐng)著賣淫兩個月,索要6000元,亢樹杰、趙旭、袁澤英聯(lián)系嫖客,趙旭、袁澤英接送收取嫖資。郭某第一次逃跑,亢樹杰帶人將郭某找回,讓其繼續(xù)賣淫。2018年7月,郭某第二次逃跑,冀曉樂將其騙回呼市,亢樹杰讓趙旭、袁澤英與李晨宇去抓,趙旭打電話叫來曾凱和馬斌,亢樹杰叫王剛一起去抓,讓把人帶到王剛家,在王剛家中毆打,拍裸照脅迫郭某繼續(xù)賣淫。一共賺取4-5萬,亢樹杰獲利2萬多元,其余分給趙旭、袁澤英與李晨宇。
(2)趙旭筆錄,證明海亮譽峰1號樓711室是趙旭租的,郭某賣淫期間一直住這里。從2018年7月份開始到被抓獲時,郭某一直在賣淫,一天4、5次??簶浣芎屠畛坑罘愿磊w旭、袁澤英看管郭某,在樓道里等賣淫結(jié)束收取嫖資帶回賣淫人員。郭某逃跑兩次,第一次趙旭、亢樹杰、袁澤英與李晨宇把郭某帶回,讓她繼續(xù)賣淫。第二次亢樹杰安排趙旭、袁澤英與李晨宇、曾鎧、馬斌5人去國貿(mào)商城附近找到郭某帶到王剛家,亢樹杰與李晨宇、王剛毆打,給郭某拍裸照脅迫繼續(xù)賣淫。
(3)袁澤英筆錄,證明2018年6月,亢樹杰找袁澤英和趙旭商量,一起組織小姐賣淫,后李晨宇將郭某帶至袁澤英與趙旭租住的吉利小區(qū),冀曉樂將郭某賣給亢樹杰,亢樹杰、趙旭、袁澤英與李晨宇聯(lián)系嫖客,袁澤英與趙旭接送,李晨宇偶爾接送,賣淫的錢都交給亢樹杰,亢樹杰是老大,對錢再分配,李晨宇和亢樹杰對半分,有時李晨宇什么也不干也能拿錢。從2018年6月至被抓,郭某一直賣淫,一天五六次。郭某逃跑兩次,兩次都是冀曉樂找的郭某,亢樹杰與王剛毆打郭某,讓郭某下跪賠禮道歉,并拍裸照脅迫郭某賣淫。
6、書證
(1)被告人的人員檔案信息,證明馬斌作案時達到法定刑事責(zé)任年齡,具備完全刑事責(zé)任能力。
(2)郭某常駐人口信息、司法鑒定意見書、烏蘭察布市中心醫(yī)院興和分院門診處方箋、檢驗報告單與收費收據(jù)證明郭某戶籍登記是2005年6月27日出生,鑒定骨齡為17.5歲到18.5歲。案發(fā)后郭某就診情況。
(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九原區(qū)人民法院判(2019)內(nèi)0207刑初56號刑事判決書及(2019)內(nèi)呼高戒獄釋字第462號釋放證明書,證明馬斌2019年5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包頭市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2019年10月8日刑滿釋放。
7、辨認筆錄,證明趙旭、亢樹杰、袁澤英、郭某均辨認出曾凱、馬斌,馬斌辨認出亢樹杰、郭某、袁澤英、趙旭。
8、視聽資料。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出示、質(zhì)證,能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具有證明力,本院予以確認
判決結(jié)果
被告人馬斌犯強迫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4月15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繳納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yīng)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合議庭
審判長段文
人民陪審員張紅玉
人民陪審員李宇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書記員郝曉晨
判決日期
2021-08-30